普法

2019-03-29 05:49
民主与法制 2019年10期
关键词:所在地周某小孩儿

针对网络诽谤,如何依法维权?

编辑同志:

我是南京的一名公务员。2017年2月前后,周某在某知名论坛网站“焦点爆料”板块中,以“丹青宝剑”的网名发表题为“找小三、酒后驾车这样的人岂能当党政领导?”的帖子。该帖多处捏造且该帖的点击率已达8万余次,损害了我的名誉,也给本人和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生活困扰。请问:我该如何依法维权,他能受到何种处罚?

江苏 王举

王举读者:

根据您反映的事实,周某已涉嫌诽谤罪。您应该一方面向公安机关报案,另一方面要申请公证机关保全相关网页点击证据。准备好相关证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诽谤罪要求情节严重,周某的网页被点击已达8万余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周某的犯罪事实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情节严重。根据刑法规定,犯诽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民间借贷可以在出借人所在地提起诉讼吗?

编辑同志:

2018年年初,我借给一个大学同学10万元,他当时写了借条。但是他迟迟不还钱,我准备起诉他。他现在住在海南,我在北京。我听说要是起诉的话,要到被告所在地去起诉。请问:像我这种情况,有没有其他更好的途径来解决呢?

北京 方德宇

方德宇读者:

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出借人具有选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那么“接受货币所在地”就存在两种情形从而导致接收货币一方的不同。一种是诺成性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并没有实际出借借款,借款人诉至法院要求出借人履行出借的合同义务,此时接受货币的一方就是借款人;第二种情况是借款人收到款项后到期未归还,出借人起诉要求还款,此时该出借人就是接受货币一方。所以说,您作为原告,作为出借人,是可以在自己所在地提起诉讼的。

涉外婚姻,与外国男友在中国结婚如何办理手续?

编辑同志:

我是四川成都人,户口在成都人才集体户中,男朋友是韩国人。现在,我们两人想步入婚姻的殿堂,一起回成都结婚。请问:我们应该到哪里去申请登记?登记时需要什么手续、要走什么流程?

四川成都 安博文

安博文读者: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第一,中国公民应持下列证件:本人的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出具的记有本人基本情况和与何人结婚的证明。第二,外国人须持以下证件: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第三,如外国人一方为在华侨民,须持下列证件: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本人户口所在地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对证明的要求与上述中国公民一方须持的第二类证件相同。需要提示注意的是,办理手续时需要双方本人亲自到场。

收养“无户口”小孩儿如何落户?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商人,与妻子在一起二十年,妻子先后为我生下两个女儿。受“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影响,我一直想收养一名男孩儿做养子。前些年,恰好农村老家一户邻居家境贫寒,无能力抚养其小孩儿,我便将这个孩子收养了。当时获得了公安局出具的过继证明等相关材料,不过小孩儿一直处于未落户的状态,自己也因为生意忙,对小孩儿落户的事情一再搁置。现在,因为小孩儿面临上学,想给小孩儿落户。请问:对于“无户口”的养子,如何落户呢?

河南南阳 冯国华

冯国华读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规定: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也就是说,您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同时,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如果您的孩子是在1999年4月1日之前收养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再进行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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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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