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经大学 云南 昆明 650221)
1.道义性。情谊行为一方主体出于对良善的追彔而从事该行为,其追求的是彼此之间的情谊联络抑或对高尚行为之肯定,其只是纯粹道义使然,而非谋取个人私益之手段。[1]道德建设的目的在于弘扬与当今法治社会发展相协调的优秀道德品质,树立积极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传递社会正能量。
2.无偿性。情谊行为具有无偿性之特征,这已获理论与诸多司法实务案例的认可和肯定。无偿性主要体现在双方当事人对价的不对等,即一方当事人为给付,却并无从该给付取得对待利益之目的;而行为相对人享有该行为所带来的利益,亦无需向对方偿付相应之对价。情谊行为的无偿性才成为增进人们之间友谊与感情的重要桥梁,以此来彰显当事人之间互爱互助的美好愿望。
3.不具有受法律约束之意思。正如笔者于前文所论述,情谊行为人当事人虽在行为时彼此之间存在一定的外在表示且达成合意,但该事实上的合意缺乏受法律约束之意思,故不能称之为法律意义上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亦不产生法律关系,此为情谊行为最实质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