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怼美容机构引发名誉权之争

2019-03-29 03:08昊宇
检察风云 2019年2期
关键词:病历维权美容

昊宇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近年来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思想观念的转变,美容整形行业快速发展。然而由于该行业专业性要求高,加之行业缺乏规范、监管,导致法律纠纷日趋增多。因此,美容纠纷发生后如何正确维权,成了爱美人士普遍关注的一个话题。

不满美容变丑,美容公司遭怼

宁夏人沈丽虽已年过半百,但却一直渴望能有一对迷人的双眼皮。为了实现梦想,2016年12月,沈丽来到位于银川市的某医学美容公司(以下简称美容公司)实施了重睑、上睑下垂矫正、BTS除皱手术。手术后双眼皮是做成了,但却带来了后遗症,半年后沈丽发现右侧上睑睑裂增大,双眼不对称!这不仅影响美观,而且导致其右眼闭合困难,且瞳孔暴露过多引起眼睛流泪、酸痛、发炎等症状。

沈丽为此找到美容医院交涉,美容医院遂为沈丽做了修复手术,但术后并未明显好转。为了查清重睑异常增高的原因,沈丽在美容医院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先后前往北京协和医院、同仁医院预约眼肌科、整形美容科、眼整形科等科室权威专家进行面诊,诊断结果为上睑退缩,但具体原因无法查实。

此后,双方因美容问题产生纠纷。2018年2月7日,沈丽的女儿孙婧婧在其微博中发布其母在美容公司做双眼皮手术失败的经过,并在文中寻求相关部门和好心人帮助。后孙婧婧又在微博上@宁夏新闻网、头条银川、人民日报、新华视点等十余家官方微博账号,并上传了其与美容公司微信沟通记录和母亲沈丽的照片,引起了部分官微的关注,并有网友关注后从不同角度发表了意见。

2月10日,沈丽母女在美容公司处拉“寻找美容公司受害者,集体维权死磕到底”的横幅,美容公司报警后,公安机关出警撤掉横幅。

沈丽美容失败的事受到了媒体的持续关注。2月11日,银川新闻网在今日头条发布标题为“银川一女子做完双眼皮手术后,眼皮合不住,黑眼珠全部暴露!”的消息。次日,“宁夏热点”称接到沈丽爆料,发布标题为“美容公司怎么了?美丽诉求竟成伤心之旅”的文章,宁夏健康网也在搜狐新网转发“银川一女子做完双眼皮手术后,眼皮合不住,黑眼珠全部暴露!”文章。2月23日,“宁夏热点”在网易新闻发布标题为:“普通开眼角手术让我变‘丑八怪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的文章。

2月14日,銀川市兴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其官方微博中对沈丽回复,称经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调查,美容公司门诊部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要求和执业人员开展手术资质,经与美容公司门诊部核实,在手术过程中医生完全按照手术规范操作,且术后当时及术后七天拆线照片均证明医生操作无疏漏。同日,美容公司发布“针对部分媒体涉及银川田永成整形机构相关报道的声明”,对上述报道进行回复,上述媒体遂撤回相关文章。

维权还是侵权,双方各执一词

2018年4月8日,美容公司以沈丽母女为被告,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发布侵犯原告名誉权相关言论的侵权行为,并在涉案权威网站及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至此,本是通过网络维权的行为,最终引发了一场名誉权官司。沈丽通过网上发文及去美容公司拉横幅的方式表达诉求,到底是美容失败后的维权行为,还是侵犯美容公司的名誉、商誉的行为?这一分歧成了案件审理中双方辩论的焦点,双方为此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网怼固然不妥,名誉却未受损

2018年5月15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即便使用微博传播相关言论,也应尽量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被告通过传播微博文章等方式反映诉求,不够客观理性。指出对美容机构医疗美容手术存在质疑的正确姿态,应该是通过医疗事故认定、司法鉴定等方式确定对方是否存在过错。

显然法院对被告网怼行为是不赞成的,但这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呢?法院指出,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美容公司的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依法予以认定。

结合本案,法院认为,因沈丽在原告处实施重睑术后,右眼无法闭合、瞳孔暴露过多,被告孙婧婧在其微博发表文章,对沈丽医疗美容的后果进行描述,并对原告的诊疗行为提出质疑。从语言文字来看,孙婧婧的文章不存在虚构事实,故意侮辱、诽谤原告的情形。孙婧婧在其微博上@官方微博账号引起关注,事后又接受部分新闻媒体采访,属于就医疗美容的后果向媒体表述诉求,该行为不构成对美容公司的侮辱或诽谤。

2018年7月30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美容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美容公司负担。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点 评

该案虽然最终以美容公司败诉告终,但此案也提醒相关人士,在遇到因整容、减肥等引发的美容纠纷时,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正确维权。

首先,可通过非诉途径解决纠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明确规定了美容机构的执业标准,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美容业的主管部门,对美容手术后发生的美容纠纷具有行政执法权。因此,在遇到美容纠纷时,当事人首先应该向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投诉,并请求解决相关纠纷,或要求其协助调查、取证、组织事故责任鉴定,为日后诉讼做好准备。

其次,如果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当事人要做好证据收集工作。从侵权责任角度看,美容失败后认定美容机构侵权,当事人需要证实侵权行为的存在。由于美容是一种专业性极强的行为,因此一旦遭遇此类纠纷,当事人应当及时去做伤害鉴定,明确损伤程度,以锁定证据,从而确保自己在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

再次,要积极要求美容机构提供其掌握的证据。毫无疑问,住院病历资料是认定美容责任的重要证据。许多美容失败的人往往苦于无法提供住院病历资料,而对能否成功维权丧失信心,甚至会因此主动跟美容机构妥协。事实上,在美容纠纷中,由于当事人在取证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所以尽管法律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对美容纠纷这种广义上的医疗纠纷,法律还赋予了医疗机构保全证据的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按照这一法律规定,美容机构作为医疗机构,从事美容的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检验报告、手术记录、病理资料、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因此,在此类纠纷中,当事人如果自己手中缺乏此类证据,可以要求美容机构出示。如果美容机构未能保存并提供完整的病历资料,或借口相关资料遗失而拒不提供,抑或提供虚假的病历资料,并致使医疗损害鉴定无法进行,或影响鉴定结果的,人民法院也会据此推定美容机构存在过错,美容机构会因此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最后,对于美容机构或医师不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或执业行为不规范的,法律规定了有利于当事人的维权路径,当事人应掌握这一法律授予的维权要义。按照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及美容医师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或执业资格后方可开展医疗美容业务,否则推定美容机构或者医师存在过错。按照相关规定,美容机构应当如实告知美容效果,不得夸大,同时还应如实将手术风险告知当事人,让其在明了相关风险的情况下做出选择。对于美容机构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夸大宣传导致损害的,当事人还可以其涉嫌欺诈为由,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对于一些美容机构超过营业范围从事美容的,当事人还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反映,要求查处其超范围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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