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定义、对象和体系再思考

2019-03-30 03:20王海明

摘 要:伦理学,就其主要研究對象来说,是关于国家制度好坏价值标准的科学;就其全部研究对象来说,是关于道德好坏的价值科学,是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伦理学分为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以及美德伦理学。元伦理学研究“价值”“善”“应该”“正当”以及“是”或“事实”及其相互关系,从而解决“休谟难题”——能否从“事实”推导出“应该”——提出优良道德规范制定之方法:元伦理学是关于优良道德制定方法的科学。规范伦理学研究如何通过道德最终目的,从行为事实如何,推导出行为应该如何的优良道德规范:规范伦理学是关于优良道德规范制定过程的科学。美德伦理学研究“良心”“名誉”和“品德”,解决优良道德如何由社会的外在规范转化为个人内在美德:美德伦理学是关于优良道德实现途径的科学。

关键词:休谟难题;伦理学公理;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美德伦理学

作者简介:王海明,三亚学院国家治理研究院特聘教授,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伦理学和国家学以及中国学(E-mail:wanghaimingw@sina.com;海南 三亚 572022)。

中图分类号:B8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398(2019)01-0026-23

一 伦理学界说

(一)伦理学:关于道德的科学

道德对于人类的重要性,只要指出一点就足够了:有道德,社会才能存在发展;没有道德,社会势必崩溃瓦解。小到家庭,大到国家,皆是如此。甚至强盗社会亦然,故庄子曰:“盗亦有道”。道德既然如此重要,必有科学来研究它。那么,关于道德的科学是什么?无疑是伦理学!伦理学,如所周知,就是关于道德的科学。现代西方学者也这样写道“伦理学可以界定为道德的科学,或道德特性的科学。”Theodore De Laguna:Introduction To The Science Of Ethics The Macmillan Company New York, 1914;pp.4.我国伦理学界亦如是说:“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科学。”罗国杰主编:《中国伦理学百科全书·伦理学原理卷》,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页。

然而,细究起来,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科学,虽然不错,却有皮相之见和同义语反复之嫌。因为,不难看出,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科学,意味着:伦理学不是关于某个社会的特殊的、具体的道德的科学,而是关于一切社会的道德的普遍性的科学。因为这里所说的“道德”,乃是全称,因而包括一切道德。因此,关于道德的科学,也就是关于一切特殊的、具体的道德所包含的那种共同的、抽象的、一般的、普遍的“道德”之科学,因而也就是关于道德的普遍本性的科学,说到底,也就是道德哲学:“道德科学”“道德哲学”和“伦理学”实际上是同一概念。所以,布洛克(H.Gene Blocker)说:“ 伦理学试图发现能够确证人类所有行为和最终说明使行为正当或不正当之最高层次、最一般的原因。”H.Gene Blocker:Ethics An Introduction Haven Publications ,1988;pp.10.

因此,伦理学虽然是关于道德的科学,却不研究不同民族或同一民族在不同时代所奉行的不同的乃至相反的特殊道德规范,如美国人谴责自杀,认可“失败后不应该自杀”的道德规范;日本人却敬重自杀,认可“失败后应该自杀”的道德规范:伦理学不研究这些“失败后是否应该自杀”的具体道德问题。在大多数国家,妇女都可以露出面孔,而应该遮住乳房和臀部。可是,在非洲的许多地区,妇女却应该裸露乳房和臀部;火地岛的妇女不应该露出后背;而在传统的阿拉伯社会中,妇女应该遮住全身:伦理学不研究这些特殊的、具体的道德。弗兰肯纳将这种特殊的具体的道德当作人类学等社会科学对象,称之为“道德研究的描述的经验的类型”:“描述的、经验的类型:包括历史的或科学的探索,诸如人类学家、历史学家、心理学家和社会学家所从事的工作。”[美]弗兰克纳:《伦理学》,关键译,北京:三联书店,1987年,第7页。

伦理学研究的乃是适用于一切社会、一切时代、一切阶级的普遍道德规范,如“善”“公正”“平等”“人道”“自由”“幸福”“诚实”“自尊”“勇敢”“谦虚”“智慧”“节制”等等。因此,伦理学是哲学的分支,亦即道德哲学;正如美学、逻辑学、法哲学、政治哲学、经济哲学都是哲学的分支一样。于是,我们又回到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的见地:所谓伦理学,亦即道德哲学,是关于道德的哲学,是关于道德的普遍本性的科学。今日西方伦理学家也都这样写道:

“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哲学研究。”Louis P.Pojman :Ethical Theory:Classical and Contemporary Readings,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 USA,1995;pp.1.“伦理学,有时亦称道德哲学,是企图理解道德概念和确证道德原则、道德理论的知识体系。”Louis P.Pojman :Ethical Theory:Classical and Contemporary Readings,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 USA,1995;pp.1.“伦理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它是道德哲学,亦即关于道德、道德问题和道德判断的哲学思想。”W.K.Frankena:Ethics Prentice-hall,Inc.Englewood Cliffs,New Jersey, 1973;pp.4.

(二)伦理学: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

将伦理学定义为道德哲学,真正讲来,也不够精确。因为道德是一种社会制定、约定或认可的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道德亦即道德规范。这样,道德便正如伊壁鸠鲁和休谟等哲学家所说,无非是人们所制定的一种契约:“正义起源于人类契约。”David Hume,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At The Clarendon Press Oxford,1949;pp.494.因此,道德具有主观任意性,虽然无所谓真假,却具有好坏、优劣和对错之分。举例说,我们显然不能说“应该自缢殉夫”的贞洁道德规范是真理还是谬误,而只能说它是好的、优良的、正确的还是坏的、恶劣的、错误的:它无疑是坏的、恶劣的、错误的。鲁迅在《狂人日记》中,曾借狂人之口,对道德的优劣作出判断: “我翻开历史一查,这历史没有年代,歪歪斜斜的每页上都写着‘仁义道德几个字。我横竖睡不着,仔细看了半夜,才从字缝里看出字来,满本都写着两个字是‘吃人!”

鲁迅此言可能偏激,大可争议;但有一点确凿无疑:道德有好坏优劣之分。伦理学的意义显然全在于此:避免坏的、恶劣的、错误的道德,制定好的、优良的、正确的道德。因为道德既然是可以随意制定的,那么,制定道德便不需要科学。伦理学大约公元前500~前300年左右,亦即在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和孔子、老子时代,才诞生的;而在伦理学诞生之前,道德早就存在了:有社会,斯有道德焉。只有制定好的、优良的、正确的道德才需要科学:伦理学是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所以,布洛克说:

“道德哲学家反思日常道德假定,并不仅仅是用哲学术语重述我们已经信赖的任何规范;而是寻求对于日常道德的一种新的理解和新的观点,这将改正我们某些道德信仰和改变我们每天的道德行为。”H.Gene Blocker:Ethics An Introduction Haven Publications,1988;pp.22.

于是,精确言之,伦理学并不是关于道德的事实科学,而是关于道德好坏优劣的价值科学,是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是关于优良道德的制定方法和制定过程以及实现途径的科学。这样一来,就某种意义来说,我们又回到了亚里士多德。因为,如所周知,亚里士多德一方面说,伦理学这门科学就是政治科学;另一方面,他的《政治学》,一以贯之者,就是关于“优良政治制度”之研究;[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43页。推此可知,伦理学岂不就是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

(三)伦理学:关于道德价值的科学

究竟怎样的道德才是好的、优良的?这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它牵连三个密不可分而又根本不同的重要概念:“道德”(“道德”属于“规范”范畴,因而“道德”与“道德规范”是同一概念)“道德价值”和“道德价值判断”。然而,古今中外,几乎所有伦理学家都以为,“道德或道德规”与“道德价值”是同一概念。殊不知,二者根本不同。因为道德或道德规范都是人制定、约定的。但道德价值却不是人制定、约定的。一切价值——不论道德价值还是非道德价值——显然都不是人制定或约定的。试想,玉米、鸡蛋、猪肉的营养价值怎么能是人制定或约定出来的呢?

不难看出,玉米、鸡蛋、猪肉的营养价值不是人制定的,人只能制定应该如何吃玉米、鸡蛋和猪肉的行为规范。记得幼时,家父曾告诉我:“肥肉和猪油最有营养价值,吃得越多越好。”如今不言而喻,家父当初告诉我的“猪油吃得越多越好”,是坏的恶劣的行为规范;相反地,洪昭光等养生家们主张的“应该少吃一点猪油”的行为规范则是好的、优良的。为什么?因为“猪油吃得越多越好”的行为规范与猪油的营养价值不符:猪油多了具有负价值,因而多吃猪油是不好的。相反地,“应该少吃猪油”的行为规范与猪油的营养价值相符:猪油少一点具有正价值,因而少吃一点猪油好。

可见,规范与价值根本不同:与价值相符的规范就是优良的好的规范,与价值不相符的规范就是恶劣的坏的规范。道德属于行为规范范畴。因此,优良的好的道德也就是与道德价值相符的道德;恶劣的坏的道德也就是与道德价值不符的道德。“应该自缢殉夫”的贞洁道德规范之所以是坏道德,就是因其与自缢殉夫的道德价值不相符:自缢殉夫具有负道德价值,是不应该的。那么,究竟怎样才能制定与道德价值相符的优良道德规范呢?

人们制定任何道德规范,无疑都是在一定的“道德价值判断”的指导下进行的。显而易见,只有在关于道德价值的判断是真理的条件下,所制定的道德规范才能够与道德价值相符,从而才能够是优良的道德规范;反之,如果关于道德价值的判断是谬误,那么,在其指导下所制定的道德价值的规范,必定与道德价值不相符,因而必定是恶劣的道德规范。举例说:

如果“为己利他是应该的”道德价值判断是真理,那么,我们把“为己利他”奉为道德原则,便与“为己利他”的道德价值相符,因而是一种优良的道德原则。反之,如果“为己利他是应该的”道德价值判断是谬误,那么,我们把“为己利他”奉为道德原则,便与“为己利他”的道德价值不相符,因而便是一种恶劣的道德原则。

可见,伦理学是关于优良道德——优良道德就是与道德价值相符的道德规范——的科学的定义,实际上蕴涵着,伦理学是寻找道德价值真理的科学,是关于道德价值的科学。所以,伦理学家们一再说伦理学是一种价值科学:“伦理学是一个关于道德价值的有机的知识系统。”[美]路德·宾克莱:《二十世纪伦理学》,孙彤、孙南桦译,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214頁。“伦理学之为科学,研究关于全体生活行为之价值者也。”黄建中:《比较伦理学》,台北:“国立编译馆”,1974年,第34页。这是伦理学的公认的定义,也是伦理学的更为深刻的定义。

然而,不难看出,这个“伦理学是关于道德价值的科学”的定义,只能从“伦理学是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推出,而不能由“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科学”推出。因为优良道德是不能随意制定、约定的,制定优良道德必与道德价值相关:优良道德是与道德价值相符的道德规范。反之,道德则是可以随意制定、约定的,制定道德不必与道德价值相关:与道德价值相符的道德是道德;与道德价值不符的道德也是道德。

这样一来,伦理学便有三个定义:“伦理学亦即道德哲学,是关于道德的科学”,虽然不错,却仍然难免皮相之见和同义语反复之嫌;“伦理学是关于道德价值的科学”,虽然深刻,却有只见内容(道德价值)而不见形式(道德规范)的片面性之嫌;唯有“伦理学是关于道德好坏的价值科学,是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堪称伦理学精确定义。然而,无论怎样说,伦理学都不是事实科学,而是“规范科学”或“价值科学”:“规范科学”与“价值科学”是同一概念;虽然“规范”与“价值”根本不同。

二 伦理学对象

(一)公理法:确定伦理学对象的科学方法

自笛卡尔、霍布斯和斯宾诺莎以降,一直到当代正义论大师罗尔斯,几乎历代都有思想家倡导伦理学科学化、公理化,认为公理法是推演和确定伦理学研究对象的科学方法。这种观点能成立吗?答案是肯定的。首先,所谓公理法,如所周知,亦即公理系统方法、公理体系方法或公理化方法,属于构建科学体系的演绎法范畴。诚然,公理法与演绎法并不完全相同。

确定二者之异同,不妨比较一下马克思的《资本论》和欧几里得的《几何原本》:前者是演绎法体系的典范,而后者则是公理法体系的典范。《几何原本》首先列出23个名词(定义)和5个公理以及5个公设。然后便从这些公设和公理推演出几何学的全部命题:417条定理。《资本论》的起点是“商品”概念,然后循由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个别的顺序,依次是:商品—货币—资本—利润—利息—地租。

不难看出,演绎法和公理法构建体系的方法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从比较一般的、抽象的概念和命题推演出比较个别的、具体的概念和命题,因而可以说:公理法也是一种演绎法。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方面,《几何原本》演绎法的初始前提乃是具有真假意义(真值)的最一般的命题,亦即5个公理和5个公设;反之,《资本论》演绎法的起点或初始前提则是不具有真假意义(真值)的最一般的概念:商品。另一方面,《几何原本》演绎法从初始前提——5个公理和5个公设——推演出该门科学同样具有真假意义的全部命题;反之,《资本论》演绎法并不是从初始前提——商品——推演出该门科学的全部命题,而只是推演出该门科学同样不具有真假意义的全部概念,因而也就只是该门科学的概念排列顺序。

因此,一门科学体系的构建,如果是从不具有真假意义(真值)比较一般的抽象的概念,推演出比较个别的具体的概念,那么,这门科学的构建方法便仅仅是演绎法;如果是从若干具有真假意义(真值)的最一般的命题——亦即公理和公设——推演出该门科学的全部命题,它便不但是演绎法而且是公理法。因此,正如王宪钧所言,公理法就是从公理出发的演绎法:“从一些公理出发,根据演绎法,推导出一系列定理,这样形成的演绎体系就叫做公理系统。”Howard Kahane:Logic and Philosophy Amodern Introduction 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 Belmont,California A Division of Wadsworth,Inc.1986;pp.423.

因此,公理法是一种特殊的演绎法。这种特殊性全在于,它的初始大前提乃是能够推演出该门科学的全部命题最一般的命题,亦即公理和公设。因此,公理法必然具有真值传递功能:它能够把公理和公设的真值直接或间接地传递给该门科学的全部命题。反之,非公理法的演绎法,作为科学体系构建方法,则只是概念体系的排列顺序,而不具有真值传递功能。试想,如果它的起点是不具有真假意义的概念,它怎么能够具有真值传递功能呢?

可见,公理法的根本特征,在于通过确立一门科学的若干公理和公设而从中演绎出该门科学全部命题:公理法是从若干公理和公设推演出该门科学全部命题的演绎法,是能够把公理和公设的真值直接或间接地传递给该门科学的全部命题的演绎法。因此,武长德说:公理法是“演绎法的标准形式”。霍华德·凯黑恩(Howard Kahane)說:“构建公理体系的基本动机是精密。”Howard Kahane:Logic and Philosophy Amodern Introduction 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 Belmont,California A Division of Wadsworth,Inc.1986 P423.更确切些说:公理法是最精密的演绎法;按照公理法构建起来的公理化的科学体系是最精密的科学体系。那么,究竟如何运用公理法而将某门科学构建成一个公理化体系呢?

按照公理法所构建的科学体系,正如凯黑恩所说,与其他科学体系一样,也由名词(亦即概念或符号)、命题(亦即判断或公式)和推演规则三要素构成:“一个公理体系具有三种主要成分:符号(或名词)、公式和推演规则。”Howard Kahane:Logic and Philosophy Amodern Introduction 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 Belmont,California A Division of Wadsworth,Inc.1986 P423.公理化体系不同于其他科学体系之处在于,它将这三要素都分为初始与派生两部分:初始概念(primitive symbols)和被定义概念(defined symbols)、初始命题和被推导命题、初始推演规则(primitive inference )和被推导规则(derived inference)。“初始概念”和“初始命题”以及“初始推演规则”构成公理化体系的公理和公设系统,是公理化体系的前提;“被定义概念”和“被推导命题”以及“被推导规则”构成公理化体系的定理系统,是公理化体系的结论。Howard Kahane:Logic and Philosophy Amodern Introduction 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 Belmont,California A Division of Wadsworth,Inc.1986 P423.

但是,如所周知,公理和公设并不是初始概念——概念不具有真假(真值)意义——而是若干初始概念相互关系所蕴涵的具有真假意义的“初始命题”,是一种“初始命题”及其与“初始推演规则”相结合所形成的“初始命题集”(初始推演规则也属于初始命题范畴),说到底,是能够推演出一门或一类科学全部命题和全部研究对象的“初始命题”“初始命题集”。那么,公理和公设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初始命题?究竟何谓公理和公设?公理和公设区别何在?

原来,按照亚里士多德和欧几里德古典公理法理论,一方面,公设只对一门科学有效,只能推演出一门科学的全部对象、全部命题;公理则对一切同类科学普遍有效,可以推演出该类一切科学全部对象、全部命题:“公理是一切科学所公有的真理,而公设则只是为某一门科学所接受的第一性原理。”参阅:[美]莫里斯·克莱因:《古今数学思想》第1卷,北京大学数学系数学史翻译组译,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79年,第60页、第68—69页;[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一卷,苗力田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266页。诚哉斯言!这一见地,堪称真理。

但是,另一方面,亚里士多德和欧几里得的古典公理法理论的观点是:公理和公设是自明的、直觉的、公认的、不言而喻的。非欧几里得几何学的产生表明这一见地是片面的、错误的。因为非欧几里得几何学的第五公设——经过直线外的一点,可作多条直线和原有的直线平行——显然不是自明的、直觉的;恰恰相反,它是完全违背人们的直觉的。所以,公理和公设不必是自明的、公认的。

公理和公设之为公理和公设,公理和公设区别于定理的根本特征,正如波普所说,只在于从它们能够推演出该类或该门科学的全部命题:“公理是这样被选择的:属于该理论体系的全部其他陈述都能够从这些公理——通过纯逻辑的或数学的转换——推导出来。”Karl R. Popper The Logic of Scientific Discovery Harper Torchbooks Harper & Row,Publishers New York 1959 P 71.凯黑恩也这样写道:“理论地说,任何合乎逻辑的定理都可以是公理,只要它们的数目最少并且由其可以推导出全部其他定理。”Howard Kahane:Logic and Philosophy Amodern Introduction 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 Belmont,California A Division of Wadsworth,Inc.1986 P423.

因此,所谓的“完全性”——亦即“从若干公理和公设能够推演出该门科学全部命题的性质”——乃是公理、公设和公理化体系的根本特征:公理和公设是能够推演出一类和一门科学全部对象、全部定理或命题的最一般命题;公理化体系是从若干公理和公设推演出一类和一门科学全部研究对象、全部定理或命题的演绎体系。这就是公理、公设和公理化体系的定义。这意味着:“完全性”是公理之为公理、公设之为公设和公理化体系之为公理化体系的唯一特性。

然而,完全性却似乎不是一个有效的公理化体系的唯一要求或条件。有效的或正确的、良好的公理化体系,在波普看来,必须满足四个条件:“一个理论体系可以说是公理化了,如果被公式化的一组陈述,亦即公理,满足了如下四个基本要求。公理系统必须是没有矛盾的。这等于说:任意选择的陈述是不可以从这个体系中推导出来的。这个系统必须是独立的,亦即它不能包含任何可以从其余公理推导出来的公理。……这些公理必须是:充足的,亦即能够推导出属于公理化的那个理论的全部陈述;必要的,亦即——为了同样的目的——这些公理不可包含多余的假设。”Karl R .Popper :The Logic of Scientific Discovery Harper Torchbooks Harper & Row,Publishers New York,1959;pp.71.

这四个条件显然可以归结为三个,亦即所谓“三性”:完全性、一致性和獨立性。首先,所谓充足性显然也就是完全性:从若干公理和公设能够推演出一门科学全部对象全部命题的性质。其次,所谓无矛盾性也就是一致性,亦即公理化体系的全部命题不能互相矛盾:“一个公理系统是一致的,当且仅当根据它的推导规则不能从这个系统推导出矛盾命题。”Howard Kahane:Logic and Philosophy Amodern Introduction 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 Belmont,California A Division of Wadsworth,Inc,1986;pp.424.最后,所谓独立性亦即必要性或简单性:所有公理都不能相互推导而必须是相互独立的,从而也就不是多余的,而是必要的,亦即简单的。对此,爱因斯坦说得很清楚:

我们在寻求一个能把观察到的事实联结在一起的思想体系,它将具有最大可能的简单性.我们所谓的简单性,并不是指学生在精通这种体系时产生的困难最小,而是指这体系所包含的彼此独立的假设或公理最少。[美]爱因斯坦:《爱因斯坦文集》第一卷,许良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年,第299页。

那么,对于一个有效的公理化体系来说,那一个条件是最重要的?人们大都以为是无矛盾性或一致性。凯黑恩也这样写道:“对于一个可接受的公理体系来说,最重要的要求是一致性。”Howard Kahane:Logic and Philosophy Amodern Introduction 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 Belmont,California A Division of Wadsworth,Inc,1986;pp.424.其实不然。最重要的、最根本的条件,真正讲来,并不是无矛盾性,而是完全性。首先,只有完全性才是公理化体系的特有条件;而无矛盾性,正如波普所言,乃是任何科学理论体系——不论是公理系统还是非公理化体系——的共同条件。Karl R .Popper :The Logic of Scientific Discovery Harper Torchbooks Harper & Row,Publishers New York,1959;pp.101.其次,完全性已经蕴涵有或意味着无矛盾性。试想,如果一个公理化体系具有完全性,亦即能够从若干公理推导出该门科学的全部命题,岂不就意味着:从它所推出的这门科学的全部命题不能出现矛盾?因为出现矛盾,岂不就意味着推演失败?岂不就意味着推不出该门科学的全部命题?

最后,独立性也并不是公理化体系的特有条件,而是任何科学理论体系的共同条件:简单性原则。任何科学体系的基本理论前提,正如牛顿和爱因斯坦所一再强调的,都必须是简单的:“因为自然界喜欢简单化,而不爱用什么多余的原因以夸耀自己。”[英]牛顿:《自然哲学著作选》, 王福山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第3页。公理化体系的基本理论前提就是公理和公设。所以,科学体系基本理论前提的简单化原则便要求公理和公设具有独立性。因为独立便意味着不是多余的,因而是简单的。这样,只要一个公理体系是简单的,那么,出于体系构造和推演的需要,即使含有一个或几个不独立的公理和公设,也是可以的。对此,塔尔斯基有甚为精辟的论述:

我们企图得到一个不包含多余的命题的公理系统.而所谓多余的,就是可以由其余的公理推出,因而可以算作构造中的理论的定理的。这种公理系统称作独立的(或公理彼此独立的系统)。我们同样也注意使得基本词项系统是独立的,就是说,它不包含任何可以用其他词项定义的多余的词项。但是,常由于实践的或教学上的理由,我们并不坚持这些方法论方面的原则,特别是当着如果省去了一个多余的公理或基本词项就会使理论的构造变得很复杂的时候。[波兰]塔尔斯基:《逻辑与演绎科学方法论导论》,周礼全等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127页。

因此,王宪钧认为独立性与完全性、一致性不同,并不是公理化体系的必要条件:“独立性和一致性不同,和完全性也有所不同.一个公理系统的诸公理,其中即使有不独立的,也不能算是很大的缺点.”王宪钧:《数理逻辑引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102页。其实,完全性不但蕴涵一致性,同样也蕴涵有或意味着简单性。试想,如果一个公理化体系具有完全性,亦即能够从若干公理推导出该门科学的全部命题,岂不就意味着:这些公理具有最大的普遍性,是最一般的命题?因为只有具有最大普遍性的最一般的命题,才可能推导出该类科学的全部命题。而越是普遍、一般的命题,正如爱因斯坦所说,也就越少、越简单:“一种理论的前提的简单性越大,它所涉及的事物的种类越多,它的应用范围越广。”[美]爱因斯坦:《爱因斯坦文集》第一卷,许良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年,第345页。

可见,真正讲来,完全性不但是有效的公理化体系的最重要的条件,而且是其唯一的条件。这样,完全性便不但是公理之为公理、公设之为公设、公理化体系之为公理化体系的唯一特性,而且是有效公理化体系之为有效的唯一条件:公理和公设是能够推演出一门科学全部对象、全部定理或命题的最一般命题;公理化体系是从若干公理和公設推演出该门科学全部对象、全部定理或命题的演绎体系;有效公理化体系亦即真正具有完全性的公理化体系,因而也就是从最少的公理和公设推导出该门科学全部对象、全部命题或定理的无矛盾的演绎体系。

(二)伦理学公理和公设:伦理学对象之推演

公理法的研究表明,伦理学体系能否公理化,正如赖欣巴哈所深信,完全取决于是否存在伦理学公理和公设,亦即是否存在这样一些最一般的命题,从这些命题能够推演出伦理学的全部命题、全部内容、全部对象:“伦理学需要一些道德前提或道德公理……当我们将它们叫做公理时,我们就把伦理学看作一个从这些公理推导出来的井然有秩序的体系,而这些公理自身却不能从这个体系中推导出来。当我们只考虑一个特定的证明时,我们使用的最适当的名词是‘前提。在一个伦理证明中至少必须有一个道德前提,也就是说,有一个伦理规则不是从这个证明推导出来的。这个前提可以是另一个证明的结论;但是,这样推导下去,我们每一步都须持有一组道德前提。如果我们这样成功地把全部伦理规则整合为一个一致的体系,我们就达到了伦理学公理体系。”Hans Reichenbach:The Rise of Scientific Philosoph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1954;pp.279.那么,是否存在这样的伦理学公理和公设呢?

人类两千多年的伦理学研究表明,正如爱因斯坦在他的“科学定律和伦理定律”一文所言,确实存在这样的伦理学公理:“伦理公理的建立和考验同科学的公理并无很大区别。”[美]爱因斯坦:《爱因斯坦文集》第3卷,许良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年,第280页。这种伦理学的公理和公设系统,如今看来,无疑就是所谓的“元伦理学”。与几何学等科学的公理和公设系统一样,元伦理学也是由“初始概念”和“初始命题”以及“初始推演规则”三因素构成的一种公理和公设系统:

一方面,伦理学的初始概念,亦即元伦理学基本概念或范畴,也就是元伦理学家们所谓的“道德词”“伦理词”“价值词”。这些基本概念或范畴,在摩尔看来,是“善(Good)”;在罗斯看来,是“正当(Right)”与“善”;在黑尔看来,是“善”“正当”和“应该(Ought)”;在艾温看来,是“善”和“应该”;在马奇(J.L.Mackie)看来,是“善”“应该”和“是(Is)”;在史蒂文森那里,则是“善”“正当”“应该”“价值(values)”“事实(facts)”。总而言之,伦理学的初始概念可以归结为5个:“价值”“善”“应该”“正当”以及“是”或“事实”。

另一方面,这些初始概念相互关系——特别是“应该”与“事实”的关系——所蕴涵的初始命题及其推演规则,可以归结为“伦理学的存在公理和公设”以及“伦理学的推导公理和公设”两大系列7个公理和7个公设,最终则归结为“伦理学优良规范推导公理和优良道德规范推导公设”:

优良的“行为规范”是与“行为价值”相符的行为规范;恶劣的“行为规范”则是与“行为价值”不符的行为规范。因此,优良行为规范决非可以随意制定,而只能根据“行为价值”——亦即“行为事实如何”对于“主体需要、欲望和目的”之效用——制定,说到底,只能通过“主体的需要、欲望和目的”,从“行为事实如何”推导出来。因此,所制定的“行为规范”之优劣,直接说来,取决于对“行为应该如何”的价值判断之真假;根本说来,则一方面取决于对“行为事实如何”的事实判断之真假,另一方面取决于对“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如何”的主体判断之真假。

这就是所谓“休谟难题”——能否从“事实如何”推导出“应该如何”——之答案,这就是“优良规范”直接依据“价值判断”(最终依据“事实判断”和“主体判断”)之真理的推导和制定的过程,这就是优良规范的推导和制定之方法,这就是“伦理学的优良规范推导公理”,这就是普遍适用于伦理学和国家学(国家学是国家制度好坏的价值科学)以及中国学(中国学是中国国家制度好坏的价值科学)等一切价值科学的优良规范推导公理。我们可以将该公理归结为一个公式,而名之为“价值推导公式”或“优良规范推导公式”:

前提1:行为事实如何(价值实体)

前提2:主体需要欲望目的如何(价值标准)

结论1:行为应该如何(价值)

结论2:规范之优劣(规范是否与价值相符)

举例说,“应该常喝牛奶”作为养生规范,究竟是优良的还是恶劣的,直接说来,无疑取决于“应该常喝牛奶(亦即常喝牛奶的事实具有符合人体需要的效用)”的价值判断之真假;根本说来,则一方面取决于“牛奶富有蛋白质”的事实判断之真假,另一方面则取决于“人体需要蛋白质”的主体需要判断之真假。

在道德规范领域,社会是制定道德规范的活动者,因而是主体;社会制定道德规范的目的,亦即道德目的,是主体活动目的;客体则是社会制定的道德所规范的对象,是可以进行道德评价的一切行为:道德价值就是这种行为事实如何对于道德目的之效用。这样一来,如果将普遍适用于一切规范领域的“优良规范推导公理”,推演于道德规范领域,便可以得出结论说:

优良“道德规范”是与行为的“道德价值”相符的道德规范;恶劣“道德规范”是与行为“道德价值”不符的道德规范。因此,优良道德规范决非可以随意制定,而只能根据“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价值”——亦即“行为事实如何”对于“道德目的”的效用——制定,说到底,只能通过“道德目的”,从“行为事实如何”推导出来。因此,所制定的“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规范之优劣,直接说来,取决于对“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价值判断之真假;根本说来,则一方面取决于对“行为事实如何”的事实判断之真假,另一方面取决于对“道德目的”的主体判断之真假。

这就是优良道德规范直接依据道德价值判断——最终依据行为事实判断以及道德目的之主体判断——之真理的推导和制定的过程,这就是优良道德规范的推导和制定之方法,这就是仅仅适用于伦理学一门科学而能够推导出伦理学全部对象、全部内容、全部命题的“伦理学的优良道德规范推导公设”,可以归结为一个公式,而名之为“道德价值推导公式”或“优良道德规范推导公式”:

前提1:行为事实如何(道德价值实体)

前提2:道德目的如何(道德价值标准)

结论1:行为应该如何(道德价值)

结论2:道德规范之优劣(道德规范是否与道德价值相符)

举例说,“为己利他”作为道德规范,究竟是优良的还是恶劣的,直接说来,取决于“为己利他具有正道德价值(亦即为己利他行为事实具有符合道德目的之效用)”的道德价值判断之真假;根本说来,则一方面取决于“为己利他事实上既利己又利他、己他双赢”的行为事实如何的事实判断之真假,另一方面则取决于“道德目的是增进每个人利益”的主体判断之真假。

这个“优良道德规范推导公式”及其所由以构成的四个命题,之所以叫做“伦理学的优良道德规范公设”,只是因为由其可以推导出伦理学的全部对象、全部内容、全部命题。首先,从这个公式可以推演出“规范伦理学”对象、全部内容、全部命题由如下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对于这个公式的前提2“道德目的如何(道德价值标准)”的研究。道德目的是衡量伦理行为事实如何的道德价值标准,只有借助它,才能从伦理行为事实如何推导出伦理行为应该如何的优良道德规范。但是,要证明何为道德目的,就必须证明道德究竟是什么:它的定义、结构、类型、基本性质等等。因此,主要讲来,该部分首先研究道德概念;其次研究道德起源和目的;最后研究道德最终目的之量化,亦即道德价值终极标准。

第二部分是对于这个公式的前提1“行为事实如何(道德价值实体)”的研究,亦即所谓的“人性论”。因为伦理学所研究的人性,仅仅是可以言善恶从而进行道德评价的人性,因而只能是可以进行道德评价的人的行为事实如何之本性。它是行为应该如何的优良道德规范所由以产生和推导出来的实体,亦即道德价值实体。这一部分主要研究行为结构(行为目的、行为手段和行为原动力)、类型(如“为己利他”等行为16种)和规律(如“每个人必定恒久为自己,而只能偶尔为他人”等行为发展变化四大规律)。

第三部分是对于这个公式的结论1“行为应该如何(道德价值)”和结论2“优良道德规范(与道德价值相符的道德规范)”的研究。首先,运用道德最终目的、道德终极标准——增减每个人利益总量——来衡量行为事实如何之十六种、四大规律:符合这个标准的行为事实,就是一切行为應该如何的优良道德总原则“善”。其次,从道德总原则“善”出发,一方面,推导出善待自我的优良道德原则“幸福”;另一方面推导出善待他人的优良道德原则——主要是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好坏的优良价值标准——“公正”“平等”“人道”“自由”和“异化”:公正是国家制度好坏的根本价值标准;平等是最重要的公正;人道——亦即视人的创造性潜能的实现为最高价值而使人实现自己的创造性潜能的行为——是国家制度好坏的最高价值标准;自由是最根本的人道;异化是最根本的不人道。最后,从善、公正、平等、人道、自由、异化和幸福七大优良道德原则出发,进一步推导出“诚实”“贵生”“自尊”“节制”“谦虚”“勇敢”“智慧”“中庸”等八大优良道德规则。

这三大部分就是规范伦理学的全部研究对象,规范伦理学主要研究如何通过“道德最终目的”(亦即“道德终极标准”),从“行为事实如何”,推导出“行为应该如何”的优良道德规范:规范伦理学就是关于优良道德规范制定过程的伦理学。

那么,如何才能使人们遵守优良道德,从而使其得到实现?通过良心、名誉和品德:良心与名誉的道德评价是道德规范实现的途径;良好的品德则是道德规范的真正实现。“良心”“名誉”和“品德”三个范畴构成美德伦理学的全部研究对象:美德伦理学就是关于优良道德实现途径的伦理学,因而也就是对于这个“优良道德规范推导公式”的“结论2:优良道德规范”如何实现的研究。

对于这个“优良道德规范推导公式”或“道德价值推导公式”本身如何能够成立的研究,则是元伦理学的核心:元伦理学就是关于道德价值推导方法的伦理学,就是关于优良道德规范制定方法的伦理学,就是优良道德规范直接依据道德价值判断——最终依据行为事实判断以及道德目的之主体判断——之真理的制定方法的伦理学。因此,元伦理学就是规范伦理学的方法,它一方面研究“价值”“善”“应该”“正当”以及“是”或“事实”5个伦理学初始概念:另一方面则揭示这些初始概念相互关系——特别是“应该”与“事实”的关系——所蕴涵的初始命题及其推演规则,这些初始命题及其推演规则形成“伦理学的存在公理和公设”以及“伦理学的推导公理和公设”两大系列7个公理和7个公设。

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以及美德伦理学是否构成了伦理学的全部学科?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伦理学就是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就是关于优良道德的制定方法(元倫理学)和制定过程(规范伦理学)以及实现途径(美德伦理学)的科学。于是,伦理学的对象最终可以归结如下:

可见,从“优良道德规范推导公式”及其所由以构成的四个命题,可以推演出伦理学的全部对象、全部内容和全部命题,因而也就可以称之为伦理学公设:规范伦理学无非是论证这个“伦理学公设的两个前提和两个结论”的系统;美德伦理学不过是研究如何实现这个“伦理学公设的结论”的系统;元伦理学则是对这个“伦理学公设”及其所由以推演出来的“伦理学公理”进行论证的系统。这就是说,伦理学体系是一种可以公理化的体系:元伦理学是伦理学的公理和公设系统,是伦理学公理化体系的前提系统;规范伦理学和美德伦理学则是由元伦理学所推导出来的伦理学的定理系统,是伦理学公理化体系的结论系统。

诚然,伦理学的公理化体系与几何学、数学、力学的公理化体系有所不同。几何学是从若干公理和公设直接推出——或通过定理间接推出——该门科学的全部命题;伦理学则是从若干公理和公设直接推出构成伦理学全部对象、全部内容的各个部分,而间接推出伦理学的全部命题。无疑,这是伦理学公理化体系的缺憾。

因为几何学的公理化体系是从若干公理和公设直接推出或通过定理间接推出该门科学的全部命题,因而它所具有的真值传递功能遍及该门科学的全部命题:它能够把公理的真值直接或间接地传递给该门科学的全部命题。所以,几何学的公理化体系是完全精密的:不仅体系是精密的,而且这个体系所包含的全部命题也因其公理化而都是精密的。

反之,伦理学是从若干公理和公设直接推出构成伦理学全部对象、全部内容的各个部分,而间接推出伦理学的全部命题,因而它所具有的真值传递功能只能及于构成该门科学的各个部分和某些命题,而不能遍及该门科学的全部命题。所以,伦理学的公理化体系是部分精密的:只有体系自身因其公理化而是精密的,而这个体系所包含的全部命题却不能因其公理化而都是精密的。

但是,这恰恰也是伦理学公理化体系优越于几何学等数学公理化体系之处。因为伦理学是从若干公理和公设通过直接推出构成伦理学全部对象、全部内容的各个部分,而间接推出伦理学的全部命题,因而伦理学公理化体系具有绝对的完全性:任何伦理学的命题都逃不出伦理学公理和公设。试想,有什么伦理学命题,能够逃出“优良道德规范推导公式及其所由以构成的四个命题”?“优良道德规范推导公式及其所由以构成的四个命题”既然能够推导出伦理学全部对象,岂不意味着:绝对不可能存在什么伦理学命题,能够逃离“优良道德规范推导公式及其所由以构成的四个命题”?

反之,几何学等数学的公理化体系,是从若干公理和公设直接推出或通过定理间接推出该门科学的全部命题,因而它所具有的完全性总是相对的、不完全的:总是存在着这样一些命题,这些命题是该门科学的公理和公设所不能推出来的,因而游离于该公理化体系之外。这一点,凯黑恩讲得很清楚:“不幸的是,不但没有发现算术完全性的证据,而且有证据表明:所有的算术的公理体系都不能够是完全的。不论这种体系包含多少公理和定理,我们总是能够发现某个算术真理,它并不是这个体系的定理。”Howard Kahane:Logic and Philosophy Amodern Introduction 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 Belmont,California A Division of Wadsworth,Inc,1986;pp.436.

因此,我们说数学比伦理学精密便是相对的:只是就构成公理化体系的每个命题来说,数学才比伦理学精密。然而,就公理化体系自身来说,伦理学却似乎比数学更为精密,亦即更为完全:伦理学公理化体系的完全性是绝对的,绝对没有游离于伦理学公理和公设之外的伦理学命题;数学公理化体系的完全性是相对的,总是存在游离于数学公理和公设之外的数学命题。

3.伦理学的公理化体系:历史和现状

伦理学可以公理化,因而是一门相当精密的科学,以致可以和数学的精密性相比。因为公理化体系是最为精密的科学体系。这种体系是如此精密,以致欧几里得构建第一个公理化体系以来,虽然自然科学各个领域的科学家竞相效仿,却只有数学和物理学以及某些自然科学的分支能够公理化而已。至于哲学社会科学,最为耐人寻味的是,不论是经济学、法学、政治学、人类学,还是美学、社会学、语言学等等,都没有名家提出公理化的问题。唯有伦理学,自笛卡儿以来,先后有霍布斯、斯宾诺莎、休谟、爱尔维修、摩尔等划时代大师,倡导构建一种如同几何学和物理学一样客观必然、严密精确、可以操作的科学的伦理学,倡导伦理学的公理化、几何学化。一些著名的自然科学家和科学哲学家,如爱因斯坦和赖欣巴哈,也曾试图寻找和确立伦理学公理。今天,罗尔斯在他那部影响深远的巨著《正义论》中仍然热诚地呼喊:“我们应当努力于构建一种道德几何学:它将具有几何学的全部严密性。”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 (Revised Edition)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Massachusetts, 2000;pp.280.

但是,将这种倡导付诸实际,真正构建伦理学为一个公理化体系的,古今中外只有斯宾诺莎一人而已。遗憾的是,斯宾诺莎对于伦理学体系公理化的构建,无疑是失败的。不难看出,他的失败主要在于没有发现和建构能够推导出伦理学全部对象、全部内容的伦理学公理和公设。诚然,他不但清楚公理化体系建构的关键在于发现公理和公设,而且还科学地提出了公理和公设成立的条件(这些条件是如此科学,以致为波普和爱因斯坦等当代思想巨匠所完全继承),如无矛盾性、简单性和完全性:“为了发现这样的原理,就必须使最好的假设满足以下的条件:此假设不应该包含任何矛盾。此假设应当尽可能最简单。由此可以推出:它应当是最容易理解的。此假设应当推出自然界中所观察到的一切现象。”[荷兰]斯宾诺莎:《笛卡儿哲学原理》,王荫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25页。

然而,遗憾的是,斯宾诺莎《伦理学》的公理化体系,并不存在满足这些条件的公理和公设。

这部著作分为五部分,每部分的全部命题都由若干他所谓的“公理”和“公设”推导出来。但是,这五部分所构成的伦理学的全部对象、全部内容却不是由公理和公设推导出来:不存在推导这五部分的公理和公设。殊不知,只有能够推导出构成他的《伦理学》全部对象、全部内容(亦即这部著作的五部分)的若干命题,才堪称伦理学的公理和公设;而只能推出每个部分的若干命题——斯宾诺莎称之为“公理”和“公设”或“公则”——决不是公理或公设。这样,斯宾诺莎《伦理学》便仅仅具有几何学公理体系的一些外在形式和词句,如先提出定义和公理,然后加以证明,进而作出绎理等等;却不具有公理化体系的实质:没有一个能够推导出伦理学全部对象的公理和公设系统。

斯宾诺莎的失败具有历史必然性:他不可能发现和建构能够推导出伦理学全部对象、全部内容的伦理学公理和公设。因为伦理学公理和公设体系的根本问题——能否从“事实”推导出“应该”——迟至18世纪才由休谟提出而被称之为“休谟难题”;而对于伦理学公理和公设的系统研究(元伦理学)直到20世纪初才刚刚开始:元伦理学的奠基作,亦即摩尔的《伦理学原理》发表于1903年。从那时起,经过摩尔、普里查德、罗斯、罗素、维特根斯坦、石里克、卡尔纳普、艾耶尔、史蒂文森、图尔闵、黑尔等等元伦理学大师的半个多世纪的研究,发现和建构推导伦理学全部对象、全部内容的伦理学公理和公设系统方有可能:我们所构建的伦理学的公理和公设体系——元伦理学——的出发点,正是这些大师元伦理学思想。

因此,我们不但不应该嘲笑斯宾诺莎伦理学的几何式证明方法的幼稚,而且可以断言,就伦理学的体系构建来说,斯宾诺莎是无与伦比的最伟大的伦理学家。在方法论上,我们是斯宾诺莎的门徒,我们的伦理学公理化体系,是满载着18世纪以降元伦理学成果的斯宾诺莎伦理学,是沿着霍布斯、笛卡儿、斯宾诺莎、休谟、爱尔维修、摩尔和罗尔斯的足迹,继斯宾诺莎之后,构建一种如同几何学一样严密精确的伦理学公理化体系之又一次尝试。

三 伦理学体系结构和学科分类:当代西方学术界的研究和论争

伦理学对象的公理法推演表明,伦理学体系由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以及美德伦理学三大学科构成;规范伦理学占据伦理学的绝大部分对象和内容,无疑是伦理学体系结构的中心学科:伦理学符合中间(规范伦理学)大、两头(元伦理学和美德伦理学)小的科学体系的典型特征,是以规范伦理学为中心学科而辅之以元伦理学和美德伦理学两个外围学科的科学体系,是以元伦理学为头颅、以规范伦理学为躯体、以美德伦理学为双脚的有机体。这是不难理解的,因为伦理学是关于优良道德规范的科学,是关于优良道德规范制定方法(元伦理学)和优良道德规范制定过程(规范伦理学)以及优良道德规范实现途径(美德伦理学)的科学:伦理学完全属于规范科学,怎么可能不以规范伦理学为中心呢?

然而,令人奇怪的是,虽有罗尔斯、赖欣巴赫和大物理学家爱因斯坦倡导伦理学公理化,当代西方却竟然没有一人尝试构建伦理学的公理化体系。不但此也,当代西方伦理学界竟然一致认为,规范伦理学与美德伦理学不过是研究同一对象的两种模式,因而伦理学实际上只有两门学科:这两门学科在一些伦理学家看来是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而在另一些伦理学家看来则是元伦理学与美德伦理学。

(一)伦理学只有两门学科: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

“伦理学”虽然分为“理论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两大类型,但是,一般说来,“伦理学”无疑只是指前者。然而,伦理学或理论伦理学,如前所述,又有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以及美德伦理学之分。不过,1903年之前,人类对于三者虽有研究——如亚里士多德、孟子和斯宾诺莎对于“善”等元伦理学概念的研究以及休谟对于“是与应该”等元伦理学根本问题的研究——却并不存在这样三种伦理学学科;一直到19世纪末,伦理学与所谓“规范伦理学”(Normative ethics)几乎还是同一概念。

1903年,摩尔发表《伦理学原理》,宣告了另一种理论伦理学——“元伦理学”(Metaethics)——的诞生。尔后半个多世纪,元伦理学在西方伦理学领域一直居于主导地位。它的代表人物,除了摩尔,还有普里查德、罗斯、罗素、维特根斯坦、石里克、卡尔纳普、艾耶尔、史蒂文森、图尔闵、黑尔等等。这样,自1903年以来,伦理学或理论伦理学便分为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两大学科。所以,约瑟夫 P.赫丝特(Joseph P.Hester)写道:“伦理学或伦理学研究,一般说来,分为两大类型:规范伦理学和元伦理学。”Joseph P. Hester: Encyclopedia of Values, and Ethics,Santa Barbara ABC-CLIO,1996;pp.259.戴维·库柏(David Copp)也写道:“伦理学的哲学研究一般分为两大领域,即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Lawrence C . Becker : Encyclopedia of Ethics Volume II,Garland Publishing,Inc.New York,1992;pp.790.

元伦理学对象比较权威的界定,来自弗兰克纳。赫丝特说:“元伦理学,据弗兰克纳考察,研究以下诸问题:(1)伦理学术语如‘正当、‘不正当、‘善、‘恶的意义或定义是什么?也就是说,使用了以上或类似术语的那些判断的本性、意义或功能是什么?运用这样术语和判断的规则是什么?(2)此类术语的道德用法与非道德用法以及道德判断与其他规范判断的区别如何?与‘非道德的相对照的‘道德的的意义是什么?(3)有关术语或概念如‘行为、‘良心、‘自由意志、‘意图、‘许诺、‘辨解、‘動机、‘责任、‘理由、‘自愿的分析或意义是什么?(4)伦理的和价值的判断能够被证明、合理化或显示其正确性吗?如果能够,那究竟是怎样的和在什么意义上的?或者说,道德推理和价值推理的逻辑是什么?”Joseph P. Hester: Encyclopedia of Values and Ethics,Santa Barbara ABC-CLIO,1996;pp.260.对于这四个问题,马克·蒂姆斯(Mark Timmons)进一步归结道:“前三个问题所关涉的是伦理术语的意义;第四个问题所关涉的则是道德判断的确证(justification of moral judgments)”Mark Timmons: Morality Without Foundation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New York,1999;pp.16.

道格拉斯·盖维特(R.Douglass Geiveit)也把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分为“伦理术语”和关于道德价值判断之真伪证明方法的“道德判断确证”两方面:“元伦理学不同于规范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之处,在于它对概念的和认识论问题的探索。这些问题是人们在考究道德论辩和探索、应用关于正当或不正当的规范理论的过程中提出来的。概念问题因道德的术语和主张而生;认识论问题则源于道德确证的可能和特性。概念问题……将直接考察诸如‘善、‘恶、‘正当、‘不正当等术语。这种分析的目的在于,阐明这些术语在使用道德断言的判断,如‘X是正当的或‘X是不正当的,之中的意义。……认识论问题,如:一个人究竟怎样才能确定哪些道德判断是真的和哪些是假的?”John K.Roth: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Ethics,Printed by Braun-Brumfield Inc U.C,1995;pp.554-555.

诚哉斯言!当代西方伦理学家将元伦理学对象分为“伦理学术语”与“道德判断确证”:前者主要是“善”与“正当”等范畴;后者则研究道德价值判断之真伪的证明方法,亦即“道德推理和价值推理的逻辑”。不但此也,弗兰克纳在总结他所列举的元伦理学所研究的四个问题时,进一步阐明,“道德推理和价值推理的逻辑”是元伦理学根本问题:“在这些问题中,1和4是更标准的元伦理学问题……在这两个问题中,4是根本的。”William K.Frankena:Ethics, Prentice-Hall, INC Englewood Cliffs New Jersey,1973;pp.96.

但是,一方面,他們还不知道,所谓道德推理或价值推理的逻辑,说到底,就是“休谟难题”:能否从“是”“事实”“事实如何”推导出“价值”“应该”“应该如何”?这样一来,他们就不能科学地确定,元伦理学应该仅仅研究与这一元伦理学根本问题有关的“价值”“善”“应该”“正当”以及“是”或“事实”5个范畴,却误以为除此以外,元伦理学还研究“有关术语或概念如‘行为、‘良心、‘自由意志、‘意图、‘许诺、‘辨解、‘动机、‘责任、‘理由、‘自愿的分析或意义是什么?”Joseph P. Hester: Encyclopedia of Values and Ethics,Santa Barbara ABC-CLIO,1996;pp.260.照此说来,元伦理学岂不几乎研究一切伦理学术语?岂不就将元伦理学等同于伦理学?

另一方面,当代西方伦理学家对于休谟难题虽然多有研究,却始终未能破解休谟难题,未能发现“价值、善、应该如何”,是通过“主体的需要、欲望和目的”,而从“是、事实、事实如何”产生和推导出来的——这就是破解休谟难题的答案——因而也就不懂得,“价值判断之真假”,直接说来,取决于“价值判断”与“价值”是否相符;但是,根本说来,则一方面取决于“事实判断”之真假,另一方面取决于“主体需要判断”之真假。这样一来,他们也就不可能发现“能够推导出伦理学全部对象”的“伦理学的优良规范推导公理和优良道德规范推导公设”,说到底,不可能构建伦理学公理化体系。因此,他们也就丝毫没有察觉,元伦理学就是优良道德规范推导方法的伦理学,说到底,就是伦理学的公理和公设体系。

这就是为什么,当代西方伦理学界竟然从“元伦理学对象是研究伦理术语的意义和道德推理或价值推理的逻辑”虽然宽泛却基本正确的观点,得出了十分模糊和怪诞的结论:元伦理学是分析道德语言的科学。元伦理学大师黑尔便这样写道:“伦理学,就我的理解而言,乃是对道德语言的逻辑研究。”R.M.Hare:The Language of Moral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Amen House London,1964;pp.1.这竟然是当代西方主流伦理学家的元伦理学的定义:“以道德语言的分析来界定元伦理学是很有代表性的。”Lawrence C .Becker : Encyclopedia of Ethics Volume II,Garland Publishing,Inc.New York,1992;pp.790.

这一元伦理学定义不但模糊怪诞,而且难以成立:对于“道德语言”的研究岂不属于一种“语言”研究范畴?岂不属于一种语言学?更何况,并不是任何“道德语言”的分析和“伦理术语”的意义的研究以及“道德判断”的确证都属于元伦理学。例如,“节制”是伦理术语,“节制是应该的”是道德判断:对于二者的分析都属于所谓“道德语言分析”。但是,对于“节制”和“节制是应该的”的分析、确证,显然并非元伦理学研究,而是规范伦理学研究。

诚然,当代西方伦理学家已经看到:元伦理学是一种关于道德价值判断之真伪的证明方法的伦理学,因而是指导规范伦理学研究的科学方法。约翰逊(Oliver A.Johnson)还曾进一步论述说:“伦理学家通过怎的过程得出他的结论?当他论述一种理论,比如关于人的善生活的理论,他究竟诉诸于什么来支持它?他的理论是像科学理论那样基于经验的证据,还是基于权威,抑或直觉和道德洞见以及其他为伦理学所特有的方法?根本讲来,伦理学理论是可以辩护的吗?最后的这个问题导致元伦理学所一直研究的一系列最重要的知识问题。”Oliver A.Johnson:Ethics Selections From Classical and Contemporary Writers Fourth Edition Holt,Rinehart and Winston,Inc New York,1978;pp.12.

因此,道格拉斯·盖维特十分正确地指出:“元伦理学研究的问题,逻辑上先于规范伦理学问题。”John K.Roth: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Ethics,Printed by Braun-Brumfield Inc U.C,1995;pp.554.迈克尔·史密斯(Michael Smith)也这样写道:“哲学家们使元伦理学问题先于规范伦理学问题无疑是正确的。”Michael Smith:The Moral Problem ,Oxford UK and Cambridge USA BLACKWELL,1995;pp.2.说得最准确的恐怕还是摩尔:元伦理学是“任何可能以科学自命的未来伦理学的绪论。”G.E.Moore:Principla Ethica ,China Social Sciences Publishing House Chengcheng Books,1999;pp.35.但是,由于当代西方伦理学家没有破解休谟难题,一方面,他们还没有发现证明道德价值判断之真伪的科学方法,没有发现道德价值判断之真假,直接说来,取决于其与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价值是否相符;根本说来,则取决于关于行为事实如何的事实判断之真假和关于道德目的的主体判断之真假。

另一方面,当代西方伦理学家还没有发现,元伦理学就是关于优良道德规范制定方法的伦理学,就是关于优良道德规范直接依据道德价值判断——最终依据行为事实判断以及道德目的之主体判断——之真理的制定方法的伦理学。因此,他们并不清楚:元伦理学究竟是一种怎样指导规范伦理学的方法?这一点的明证,岂不就是两本写得很好的伦理学——弗兰克纳的《伦理学》和彼彻姆的《哲学伦理学》William K.Frankena, Ethics, Englewood Cliffs ,New Jersey :Prentice-Hall, INC., 1973.Tom L. Beauchamp,Philosophical Ethics,New York : McGraw-Hill Book Company, 1982.——竟然都把元伦理学放在最后?元伦理学既然是规范伦理学的方法,怎么不放在规范伦理学之前,反倒置于其后?

然而,这些还不是当代西方伦理学的主要缺陷;主要的缺陷恐怕在于以为伦理学表面看来是三门学科——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以及美德伦理学——而实际上却只有两门:一门是元伦理学;另一门是规范伦理学或美德伦理学。因为当代西方伦理学家竟然一致认为:规范伦理学与美德伦理学并不是研究对象不同的两门科学,而不过是研究同一对象的两种模式。这种观点能成立吗?

2.同一对象的两种研究模式:规范伦理学与美德伦理学

20世纪60年代以来,脱离规范伦理学而妄图独撑伦理学大厦的元伦理学开始走下坡路。代之而起的,一方面是以罗尔斯的《正义论》为代表的传统规范伦理学的复兴;另一方面则是反对规范伦理学的所谓美德伦理学(Virtue Ethics)的兴起。美德伦理学兴起之始,据格雷戈里·维尔艾泽考·Y·特诺斯盖(Gregory Velazco Y.Trianosky)说,是一篇问世于1958年的论文:“重新唤起人们极大兴趣的美德问题之争端,肇始于伊丽莎白·安斯康布的著名论文‘现代道德哲学。”Daniel Statman:Virtue Ethics,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1997,pp.44.从那时以至今日,美德伦理学的呼声虽然越来越高,却一直构建不出自己的科学体系,甚至没有一本可以称之为“美德伦理学”的理论专著问世。

因此,人们都知道有美德伦理学,却不知道谁——或许除了麦金泰尔——是美德伦理学的代表人物。美德伦理学的代表人物,或许还有彼得·杰奇(Peter Geach)、菲力帕·福特(Philippa Foot)、迈克尔·斯洛特(Michael Slote)、G.H.沃恩·赖特(Von Wright)、加里·沃森(Gary Watson)、雷戈里·维尔艾泽考·Y·特诺斯盖(Gregory Velazco Y Trianosky)以及華莱士(Wallace)、泰勒(Taylor)、沃诺克(Warnock)等等。

但是,据今日美德伦理学家说,美德伦理学还是有它的大师的,那就是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美德伦理学“的最为系统的创立者无疑是亚里士多德以及混合亚里士多德与基督教哲学的阿奎那。”Philippa Foot:Virtues and Vices and Other Essays in Moral Philosoph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Berkeliy and Los Angeles,1978;pp.1.所以,美德伦理学听起来似乎新鲜,却有一个漫长而辉煌的历史:“关于美德特别是各种美德的哲学兴趣有一个‘漫长——这个词可能不够确切——而卓越的历史。”Michael Slote:FROM MORAILITY TO VIRTUE ,Oxford Uniyersity Press New York Oxford,1992;pp.87.那么,美德伦理学究竟是什么?

问题的关键在于,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以及美德伦理学,在当代西方学者那里,并非伦理学的三门学科,而是伦理学的两门学科:自1903年元伦理学诞生以来,半个多世纪,伦理学家们一直认为伦理学由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构成,而美德理论则包括在规范伦理学之内:“规范伦理学理论关注功利主义、利己主义、康德形式主义、美德伦理学等等诸如此类的一般伦理学理论的比较研究。”John K.Roth: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Ethics,Printed by Braun-Brumfield Inc U.C 1995 P554.但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德伦理学家崛起。在美德伦理学家看来,伦理学并非由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构成,而是由元伦理学与美德伦理学构成。

原来,美德伦理学家与规范伦理学家一致认为,规范伦理学和美德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完全相同的,皆由两大部分构成:一部分是“道德、规范和行为”;另一部分是“美德、品德、行为者”。规范伦理学家们将这两部分的研究叫做“规范伦理学”,因为他们是道德中心论者,认为居于伦理学体系中心地位的,是道德、规范和行为,而不是品德、美德和行为者;反之,美德伦理学家们则将这两部分的研究叫做“美德伦理学”,因为他们是美德中心论者,在他们看来,居于伦理学体系中心地位的,是品德、美德和行为者,而不是道德、规范和行为。

内森·R·科勒(Nathan R.Kollar)在界说美德伦理学的词条时便这样写道:“大多数当代伦理学(亦即规范伦理学——译者)都以规范或效果所证明的特定行为为中心。美德伦理学则以作为善的品质之结果的善的评价为中心。”John K.Roth: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Ethics,Printed by Braun-Brumfield Inc U.C,1995,pp.915.巴巴拉·麦金诺(Barbara MacKinnon)亦如是说:在规范伦理学中,“美德是第二位的。它的主要的、基本的目的与其说是成为善良的人,不如说是做善良的事。在美德伦理学中,主要的、基本的目的则是成为善良的人。”Barbara MacKinnon:Ethics ,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 San Francisco,1995;pp.90.麦金泰尔反对现代通行的规范伦理学,而主张复兴亚里士多德的美德伦理学,也是因为规范伦理学“对亚里士多德传统的拒绝,乃是拒绝了一种相当独特的道德,在这种道德中,规范——它在现代道德理论中居于主要地位——不过是从属于美德居于中心地位的更大体系中的一部分罢了。”Alasdair Macintyre:After Virtue ,China Social Sciences Publishing House Chengcheng Books LTD,1999;pp.239.

可见,在当代西方学者那里,规范伦理学并不排斥和取代美德伦理学对象:它也研究品德、美德和行为者;只不过对品德、美德和行为者的研究居于从属的、次要的、被决定的地位。同样,美德伦理学也并非排斥和取代规范伦理学对象:它也研究道德、规范和行为;只不过对道德、规范和行为的研究居于从属的、次要的、被决定的地位。一言以蔽之:“美德在规范伦理学中的位置不同于美德伦理学所赋予它的那种地位。”William K.Frankena:Ethics, Prentice-Hall, INC Englewood Cliffs New Jersey,1973;pp.66.

不难看出,西方伦理学家对于规范伦理学和美德伦理学的界定是不能成立的。导致这种错误的根本原因,无疑是以偏概全,夸大了规范伦理学和美德伦理学各自研究对象:被他们奉为规范伦理学(或美德伦理学)对象的两大部分——“道德、规范、行为”与“品德、美德、行为者”——实际上根本不同,分别是规范伦理学和美德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诚然,我们也可以像当代西方伦理学家那样,将这两部分当作一门学科对象来研究;甚至也可以将元伦理学对象与这两部分放在一起,都当作一门学科对象来研究。从亚里士多德到1903年摩尔发表元伦理学名著《伦理学原理》以前,两千多年伦理学家们不都是将构成伦理学对象的这三大部分不加区分地当作一门学科对象来研究吗?

但是,现在如果我们还这样来研究伦理学就是不科学的了。因为科学发展的规律就是分门别类:一方面,将我们所面对的世界分为根本不同部分,分别由不同科学研究,而分别称之为“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等等;另一方面,又进一步将同一门科学研究对象分为几个根本不同部分,分别由不同科学和学科研究,如将“哲学”研究对象分为根本不同的几部分,分别由“伦理学”“逻辑学”“美学”等科学研究;再进一步将“伦理学”等哲学学科研究对象分为根本不同的几个部分,分别由“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等学科研究。伦理学究竟分为多少学科,取决于伦理学对象究竟分为多少根本不同部分。

自亚里士多德以降,人皆误以为伦理学只有一门学科:关于道德的科学。1903年摩尔发表《伦理学原理》,人皆误以为伦理学只有两门学科: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德伦理学崛起,虽然人皆误以为规范伦理学与美德伦理学并非研究对象不同的两门科学,而不过是研究同一对象的两种模式;但是,这种谬误却包裹重大真理,亦即揭示了“美德、品德”与“道德、规范”的根本不同,从而表明伦理学——关于道德的科学——原来由根本不同却又不可分离的三大部分构成:优良道德推导方法(元伦理学对象);优良道德推导过程(规范伦理学对象);优良道德实现途径(美德伦理学对象)。这样一来,伦理学岂不明明白白由“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以及美德伦理学”三大学科构成?不但此也,道德中心论与美德中心论之争,还提出了一个极端复杂和重要的问题:伦理学体系构建和学科分类的中心学科究竟是什么?

3.伦理学的中心学科:道德中心论与美德中心论

细察当代西方美德伦理学家的著作,令人十分困惑:他们对于伦理学为什么应以美德为中心——亦即“品德”“美德”和“是什么人”比“道德”“规范”和“做什么”更为根本、更重要、更具决定意义——的论点,并没有什么严谨的理论论证。这种论证,就是在麦金泰尔自称是“集中关注美德与规则之间联系的本性”[美]麦金泰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万俊人、吴海针、王今一译,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第2页。的巨著《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里面,也找不到。所以,在他们那里,美德中心论的结论,与其说得自于理论论证,不如说是得自于直觉感悟。

他们的这种感悟主要在于:做具有美德的人比做符合道德规范的事更为根本、更重要、更具决定意义,因而美德比规范更为根本、更重要、更具决定意义。因为人们如果没有美德,那么再好的道德规范也不可能被遵守,因而也就等于零;反之,只有当人们具有美德时,道德规范才能被遵守,从而得到实现。美德中心论大师麦金泰尔便这样写道:“无论如何,在美德与规则之间具有另一种极其重要的联系,那就是,只有具有正义美德的人,才可能知道怎样施行规则。”Alasdair Macintyre:After Virtue ,China Social Sciences Publishing House Chengcheng Books LTD,1999;pp.143.吉尔伯特·C·梅林德(Gilbert C.Meilaender)亦如是證明:“只有正确地‘是,才可能正确地‘做。”Gilbert C.Meilaender: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Virtue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1984;pp.x.

诚然,如果人们没有美德,那么再好的道德规范也不可能真正被遵守,从而得到实现;只有当人们具有美德时,道德规范才能真正被遵守,从而得到实现。但是,由此能否得出结论说:美德比道德规范更为根本更为重要更具决定意义?答案是否定的。事实恰恰相反,一个国家绝大多数国民品德好坏,完全取决于该国国家制度好坏,说到底,取决于该国所奉行的道德规范好坏。

因为,所谓制度,正如罗尔斯和诺斯所言,是一定的行为规范体系:“我将把制度理解为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 (Revised Edition)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Massachusetts ,2000 ;pp.47.“制度是为约束在谋求财富或本人效用最大化中个人行为而制定的一组规章、依循程序和伦理道德行为准则。”[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95页。康芒斯讲得就更为形象了:“制度似乎可以比作一座建筑物,一种法律和规章的结构,正象房屋里的居住人那样,个人在这结构里面活动。”[美]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于树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86页。

不言而喻,社会所制定或认可的一切行为规范无非两类:权力规范和非权力规范。所谓权力规范,也就是法(包括法律、政策和纪律等等),是依靠权力来实现的规范,是应该且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如不许杀人放火、抢劫偷盗等等;所谓非权力规范,亦即道德,是仅仅依靠非权力力量——如舆论和名誉以及良心的力量——来实现的规范,是应该而非必须遵守的规范,如应该助人为乐、宽容、节制、仁慈、谦虚等等。

如果抛开规范所依靠的力量而仅就规范本身来讲,道德与法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因为一方面,道德不都是法,如无私利他、助人为乐、同情报恩等等都是道德,却不是法;另一方面,法同时都是道德,如“不得滥用暴力”“不得杀人”“不得伤害”“不可盗窃”“抚养儿女”“赡养父母”等等岂不都既是法律规则同时也是道德规则吗?

因此,如果抛开规范所依靠的力量而仅就规范本身来讲,法是道德的一部分:道德是法的上位概念。那么,法究竟是道德的哪一部分呢?无疑是那些最低的、具体的道德要求:法是最低的、具体的道德。这个道理被耶林(Jelling,1851—1911)概括为一句名言:“法是道德的最低限度”。因此,“最低的具体的道德”与“法”乃是同一规范;二者的不同并不在于规范,而在于规范所赖以实现的力量:同一规范,若依靠权力实现,即为法,若不依靠权力而仅仅依靠舆论等,则是道德。

可见,抛开规范所依靠的力量而仅就规范本身来讲,一切法都不过是那些具体的、最低的道德,因而也就都产生于、推导于、演绎于道德的一般的普遍的原则。所以,法自身都仅仅是一些具体的特殊的琐琐碎碎的规则,法自身没有原则;法是以道德原则为原则的:法的原则就是道德原则。法的原则、法律原则,如所周知,是正义、平等、自由等等。这些原则,真正讲来,并不属于法或法律范畴,而属于道德范畴,属于道德原则范畴。

这是不言而喻的,因为谁会说正义是一项法律呢?谁会说平等是一项法律呢?谁会说自由是一项法律呢?岂不是只能说正义是道德、平等是道德、自由是道德吗?正义、平等、自由等等都是道德原则,是社会治理的道德原则,因而也就是法律原则,也就是政治——政治是法的实现——原则。这就是为什么法理学和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都是正义、平等、自由的缘故:正义、平等、自由都是法和政治的原则。

这样一来,国家制度虽然包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以及文化制度和社会制度,但是,一方面,就“制度”属于“行为规范体系”范畴来说,国家制度不过法和道德两大行为规范体系;另一方面,如果抛开规范所依靠的力量而仅就规范本身来讲,“法”不过是“最低的具体的道德”,因而一切国家制度说到底都属于“道德规范”范畴。

美德伦理学的研究表明,国家制度好坏是大体,是决定性的根本性的因素;国民品德好坏是小体,是被决定性非根本性因素。国民品德好坏,总体说来,取决于国家制度好坏。只要国家制度好,绝大多数国民品德必定好;如果国家制度不好,绝大多数国民品德必定坏。因此,邓小平说:

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于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33页。

問题的关键在于:国家制度不过是一种法与道德的规范体系,说到底,都属于道德规范范畴。因此,说到底,一个国家所奉行的道德规范的好坏,就是大体,是决定性的根本性的因素;国民品德好坏则是小体,是被决定性非根本性因素。国民品德好坏,总体说来,取决于所奉行的道德规范的好坏。一个国家只要所奉行的道德规范好,绝大多数国民品德必定好;如果所奉行的道德规范不好,绝大多数国民品德必定坏。试举伦理学所研究的国家制度体系中的三条优良道德规范——亦即三条自由原则——以说明:

政治自由原则:一个国家的政治,应该直接或间接地得到每个公民的同意,应该直接或间接地按照每个公民自己的意志进行,说到底,应该按照被统治者自己的意志进行。

经济自由原则:经济活动应该由市场机制自行调节,而不应由政府管制,政府的干预应仅限于确立和保障经济规则;而在这些经济规则的范围内,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由,都享有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经济活动的自由。

思想自由原则: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享有获得与传达思想的自由,说到底,就是言论与出版的自由。

不难看出,一个国家如果奉行诸如此类优良道德规范,该国政治必定清明、经济发展必定迅速、财富分配必定公平、文化必定繁荣、每个人必定都能够充分实现自己的创造性潜能。这样一来,国民的美德与幸福势必一致、物质需要满足的程度必定充分、做一个有美德的人的道德欲望和道德认识以及道德意志必定强烈,从而绝大多数国民的品德必定高尚。反之,一个国家如果奉行与此相反的恶劣道德规范,该国政治必定腐败、经济必定停滞不前、财富的分配必定不公平、文化必定萧条、每个人的创造性潜能必定难以实现。这样一来,国民的美德与幸福必定背离、物质需要满足必定不充分、做一个好人的道德欲望和道德认识以及道德意志必定淡薄,从而绝大多数国民品德必定恶劣。

由此可见,国民品德好坏,取决于国家制度好坏,说到底,取决于所奉行的道德规范的好坏。这样一来,虽然做具有美德的人比做符合道德规范的事,更为根本更重要更具决定意义,但是,绝大多数国民能否做一个具有美德的人,却完全取决于所奉行的道德规范的好坏。因此,说到底,道德规范比美德更为根本、更重要、更具决定意义。

美德中心论误以为美德比道德规范更根本,显然是因为,一方面,只看到“做具有美德的人比做符合道德规范的事更为根本”,却没有看到“能否做具有美德的人取决于所奉行的道德规范好坏”;另一方面,不懂得道德规范有优劣好坏之分,更不懂得国家制度是一种道德规范体系:这种道德规范的好坏决定绝大多数国民品德好坏。

美德中心论不能成立,还在于所谓美德,正如亚里士多德所指出,不过是一个人长期遵守道德规范的行为所形成和表现出来的心理自我:“德性则由于先做一个一个简单行为,而后形成的。这和技艺的获得一样。当我们学习过了一种技艺时,我们愿意去做这种技艺,于是去做。就由于这样去做,而学成了一种技艺。我们由于从事建筑而变成建筑师,由于奏竖琴而变成竖琴演奏者。同样,由于实行公正而变为公正的人,由于实行节制和勇敢而变为节制的、勇敢的人。”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54年,第292页。

可见,每个人的品德乃是他的行为长期遵守或违背道德规范所得到的结果:“道德”“规范”和“做什么”是原因;“品德”“美德”和“是什么人”则是结果。这岂不意味着:道德规范比美德更为根本、更重要、更具决定意义?这就是为什么,从伦理学体系的构成来看,首要的、主要的、根本的、绝大部分的内容不能不是“道德”“规范”和“行为”“做什么”;而“品德”“美德”和“是什么人”则只能是最后的、结论的、极少部分的内容。

试想,伦理学能够首先或直接研究“我应该是一个无私利他的人”吗?决不能。因为是否应该做一个无私的人,显然是以实际上是否能够存在无私的行为为前提的:如果确如孔德、康德、孔子、墨子等利他主义论者所说,存在无私的行为,那么,“无私利他”才可能被确立为道德规范,从而“我应该是一个无私利他的人”才可能成立;如果爱尔维修、霍尔巴赫、费尔巴哈等利己主义论者说得对,根本就不存在无私的行为,那么,“无私利他”便不应该被确立为道德规范,因而“我应该是一个无私利他的人”就纯属无稽之谈了。

即使实际上存在无私的行为,“我应该是一个无私利他的人”也未必就能成立;它的成立还需要一系列的其他前提,如:道德最终目的研究。如果道德最终目的,如尼采、萨特、杨朱、庄子等个人主义论者所说,是为了自我利益,那么,无私利他、自我牺牲便不符合道德最终目的,因而便不应该被确立为道德规范,于是我也就不应该做一个无私利他的人;如果道德最终目的,如孔子、康德、基督教所说,是为了完善自我品德,那么,无私利他、自我牺牲便符合道德最终目的,因而便是应该如何的道德规范,从而我才应该做一个无私利他的人。

这就是为什么,从伦理学体系的构成来看,“道德”“规范”和“行为““做什么”是前提、理由、原因,占有首要的、主要的、根本的、绝大部分的内容;而“品德”“美德”和“是什么人”则是结论、结果,仅仅占有最后的、次要的、非根本的、极少部分的内容。这是不难理解的,因为一般说来,前提总比结论更为复杂,更为重要;原因总比结果更为根本,更具决定意义。所以,“规范”和“做什么”总是比“美德”和“是什么人”更为根本、更为复杂,更为重要、更具决定意义。

确实,“我应该做什么”极其复杂、重要、根本:究竟应该无私,还是利己?应该无私利他还是为己利他?应该增进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还是为义务而义务?应该诚实而见死不救,还是说谎救人?应该应征杀敌还是在家赡养父母?这些都是两千年来伦理学家们一直争论不休而至今未决之难题。反之,“我应该是什么样的人”则是个远为简单、次要、非根本的问题:我只要长期按照“我应该做什么”的道德规范行事就可以达到了。

由此可以理解,为什么亚里士多德伦理学是所谓的美德伦理学,为什么他的伦理学的全部内容几乎都是“美德”“品德”“应该是什么人”问题:这只是因为它是伦理学发展的原始的、初始的、低级的知识积累阶段。人类的认识总是从观察结果到追溯原因,从直观的具体到思辨的抽象,从简单的外在的现象到复杂的内在的本质。随着人类认识的发展,伦理学的中心才可能由诸如“美德”“品德”“应该是什么人”这种简单的直观的具体的问题,逐渐转入复杂的抽象的深刻的“道德”“规范”“行为”“应该做什么”的问题;进而转入优良道德规范制定方法之元伦理学问题:一方面,康德义务论伦理学和穆勒功利主义伦理学,是从亚里士多德的美德中心论转入道德中心论;另一方面,摩尔伦理学则是从道德中心论,转入优良道德规范推导和制定方法:元伦理学。一言以蔽之,近现代伦理学是这两种转化的完成形态,是伦理学发展的高级阶段。

然而,不论从哪一个阶段来看,伦理学都是一种规范科学,都是关于道德规范的科学,亦即关于优良道德规范的科学,说到底,亦即关于优良道德规范的推导、制定方法(元伦理学对象)和推导、制定过程(规范伦理学对象)以及实现途径(美德伦学对象)的科学:这就是伦理学的科学定义。就这个定义来看,美德伦理学无疑也是一种关于道德规范的伦理学,亦即关于道德规范如何实现的伦理学。

因此,就伦理学的定义来看,道德、规范具有独立的、完整的、全部的意义:它是伦理学的全部研究对象。反之,品德、美德则正如詹姆斯·雷切尔斯(Jammes Rachels)所说,完全从属于道德、规范——美德是道德规范的实现——从而只是伦理学的部分研究对象:“根据这些理由,至为明显,最好是把美德理论作为整个伦理学理论的一部分,而不是作为一门完整的伦理学原理。”Stevn M Cahn and Peter Markie:Ethics:History,Theory,and Contemporary Issues,Oxford University Press New York Oxford,1998;pp.681.因此,在科学的伦理学的研究中,道德、规范和行为应该居于中心的、决定的、主要的、首要的地位;而品德、美德和行为者则应该處于从属的、次要的、被决定的地位。

饶有风趣的是,美德中心论还有一个与“做具有美德的人比做符合道德规范的事更具决定意义”不同的论据——亦即美德是评价一切行为正当与否的道德终极标准——这一论据不但没有证明美德中心,反倒说明美德从属于道德。这一论据的比较权威的阐释者,当推当代美德中心论者格雷戈里·维尔艾泽考·Y·特诺斯盖(Gregory Velazco Y.Trianosky)。他曾这样写道:

如果以公式来更加精确地表示,那么,纯粹美德伦理学的主张可以归结为两点。首先,它主张至少一些美德判断能够独立于任何诉诸行为正当性的判断而被证实。……其次,根据纯粹美德伦理学,美德是在先的,它最终决定任何正当的行为之正当。Daniel Statman:Virtue Ethics,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1997;pp.43.

丹尼尔·斯戴特曼(Daniel Statman)和杰拉西莫斯·X·斯坦特斯(Gerasimos X Santas)等人论及美德伦理学的根本特征时,都引证这段话。后者又引证G.沃森(G.Watson)作為进一步说明:“1、过一种人类所特有的生活(这是充分地作为一个人的功能)要求拥有——比如说——某种美德特质T。2、因此,T是人的优越特质并且使它们的拥有者达到真正的人的程度。3、依据于T的某种行为W(T的正反实例)。4、因此,W是正当的(善的或不正当的)。”Stevn M Cahn and Peter Markie:Ethics :History,Theory,and Contemporary Issues,Oxford University Press New York Oxford,1998;pp.681.最后,斯坦特斯总结道:“在美德伦理学中,正当的行为界说于、或得自于、或确证于、或解释于美德。”Daniel Statman:Virtue Ethics,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1997;pp.43.

这就是说,美德乃是评价一切行为正当与否的道德终极标准。姑且承认美德中心论的这一论断是真理。但是,这一论断岂不明明白白地说:美德是一种道德终极标准,属于“道德标准”“道德规范”和“道德”范畴——三者是同一概念——因而从属于道德规范吗?更何况,“美德乃是评价一切行为正当与否的道德终极标准”,如所周知,乃是康德义务论规范伦理学——而不是反对它的美德伦理学——的核心理论。

综上可知,美德中心论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诡辩,而道德中心论堪称真理:伦理学体系结构的核心是道德规范而不是美德。那么,是否可以说伦理学体系结构的核心是规范伦理学?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伦理学体系由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与美德伦理学构成。伦理学体系的核心是道德规范而非美德,显然意味着:美德伦理学不是伦理学体系的核心。那么,如果元伦理学也不是伦理学体系的核心,规范伦理学便是伦理学体系的核心了。元伦理学不可能是伦理学体系的核心。因为元伦理学不过是规范伦理学的方法而已:规范伦理学是元伦理学的目的。于是,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伦理学体系由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以及美德伦理学构成,结构核心是规范伦理学;伦理学学科分为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以及美德伦理学,中心学科是规范伦理学。

Abstract: Ethics is a science about the value standard of the good or bad state system in term of its main research object, a value science about the good or bad morality and a science about the good morality in term of all its research objects. Ethics is divided into meta-ethics and normative ethics as well as virtue ethics. The meta-ethics studies “value”,“goodness”, “oughting”, “righteousness” and “being” or “fact” and their interrelationships, so as to deal with the “Hume Conundrum”——whether we can deduce "oughting" from “fact”——put forward the method of formulating good moral norms: meta-ethics is a science about the method of formulating good moral norms. Normative ethics studies how to deduce good moral norms from the facts of behavior through the ultimate purpose of morality: Normative ethics is a science of the process of formulating good moral norms. Virtue ethics studies “conscience”, “reputation” and “morality” to solve how good morality can be transformed from the external norms of society to the internal virtues of individuals: Virtue ethics is a science about the ways to realize good morality.

Keywords: Hume Conundrum; ethical axioms; meta-ethics; normative ethics; virtue eth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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