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飞
关键词:强行平仓 保证金 风险度 通知义务
强行平仓是指仓位持有者以外的第三人(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强行了结仓位持有者的仓位,又称被斩仓或者被砍仓。依据该定义,强行平仓以实施主体来分类,可以分为交易所实施的强行平仓以及期货公司实施的强行平仓。根据强行平仓的原因不同,又分为因保证金不足、违规持仓及其他情形导致的强行平仓。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客户因保证金不足被期货公司强行平仓的情形。
一、强行平仓的依据
“主体并无异议,但强行平仓的法律属性却众说纷纭,包括:(权利说、(义务说)、(权利义务并存说)和(权利转义务说)。”上述对于强行平仓法律属性的争议并不影响期货公司实施强行平仓的正当性。期货公司强行平仓的权利来源于客户与期货公司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在《期货经纪合同》中一般会明确约定期货公司基于风险控制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及强行平仓等内容。按照民法的基本原理,合同的签订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地按照双方的意志来协商合同的履行,合同当事人签署合同后合同的内容对双方均有拘束力,除非该合同法律效力存在瑕疵,如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的情形,或者部分条款因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就客户与期货公司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而言,按照监管机构(各证监局、期货业协会等)的要求,期货公司市场开发人员入职时必须签署合规承诺书,依法合规开展营销活动,故一般情况下不会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