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方典礼》饮食伦理探究

2019-04-01 06:20王景怡樊志民齐文涛
北方文学 2019年6期
关键词:伦理饮食

王景怡 樊志民 齐文涛

摘要:《天方典礼》是一部全面阐述伊斯兰教哲学及教法、礼仪的重要著作。“民常”卷记录了江南一带回族的饮食状况。饮食渗透着一定伦理道德因素,体现一定人伦关系。而且人在什么条件下吃、该吃什么、不该吃什么、如何吃、吃了以后怎么样等问题也需要伦理的论证、批判与指导。本文讨论了《天方典礼》所体现的饮食原则,并将食物分为可食之物、有条件可食之物、不可食之物三个方面进行探究。

关键词:《天方典礼》;饮食;伦理

刘智是清初回族伊斯兰教著名思想家和哲学家,一生著书数百卷,以《天方性理》《天方典礼》《天方至圣实录》最为著名。《天方典礼》对了解伊斯兰教和研究回族的意识形态、文化传统以及生活习俗,均有很大价值。学术界目前对《天方典礼》的研究,一侧重于版本(1),二侧重于义理(2)。但对《天方典礼》中饮食伦理内容的研究却不多。基于此,本文从饮食伦理原则角度出发,对《天方典礼》进行深入研究。

一、饮食原则

在告别了“茹毛饮血”的饮食行为后,进入到农业时代的饮食不仅仅是为了获取维持生命活动所需的热量,还包含了一定的内在道德性。刘智认为,清真饮食的作用并不限于果腹与营养,还有伦理养成,即“养性情”。基本原理是,食物的特性与饮食者的德性修养具有直接关联,饮食者可以通过饮食,借助食物增进修养,“以彼之性,益我之性”。食物有“性善”与“性恶”之分,“人有可食者,不可食者”。因而,食物有了可食与不可食之分。进食“性善”之物,可“益我之善性”;进食“性恶”之物,则“滋我之恶性”。清真饮食特别禁忌“性污浊不洁”之物,因其可“滋我之污浊不洁性”。(3)

饮食是人们赖以生存所需,对人的修身养性意义巨大,需要慎重的选用所食之物,因为一饮一啄关乎“成己成物之基”。“饮食性良,则能养益人之心性。苟无辨择,误食不良,反有大累”。故而,食物需分“性善之物”和“不善之物”,“性善之物,食之能助人志奋,以勇于行道。不善之物食之,则耗蚀性良,以致事理乖张。所谓是非不辨,邪正不分者,贤知之性为所贼也”。因而,在选取饮食之物时,需“取其美,置其恶,以其可食者食之”,不可食的食物自有其功用,不要去损害它们。好的饮食,“不在味甘,而在养性情,以益于道也”;不好的饮食,“不在味苦,而在恣嗜欲有累于心也”,这种嗜欲是“起恶之端也”。饮食之好恶关乎性情的陶冶,好的性情是“兴善之源”(4),因此选择饮食要谨严,要分清“可食者”和“不可食者”。

《天方典礼》将食物分为五类,是为“五食”,分别为:谷、蔬、果、肉、饮。而“五食各五”。谷主要有五种,即“稻、麦、稷、麻、豆,五谷也”,五谷属阳,是为“阳补”。蔬主要有五种,即“蔬、瓜、苔、藻、原隰,五蔬也”,五蔬属阴,是为“阴补”。果主要有五种,即“果、菰、藤实、藻实、土实,五果也”,五果味甘,甘以饴人。肉主要有五种,即“飞、走、潜、穴、裸虫,五肉也”,五性利于行,“而资人勇于为道也”。饮主要有五种,即“水、乳、果浆、花露、蜜,五饮也”,五饮滋润肌肤,“通利诸体”。(5)

二、可食之物

《天方典礼》所述的可食之物中,肉类占据突出地位,作者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可食的肉类主要包括“飞、走、潜、穴”四类,其主要特性分述如下:

刘智认为,“飞”类食物,“肉性轻”,“得木之精者,从林而居”,其“羽毛翎翮有枝叶扶疏之象,其飞举也,有凌云撼空之势”。具体言之,“飞”类食物包括雁类、雉类、大部分鸡类、凫。其中,雁类有数种,如鹅、鹄、鸿雁等。这些“飞”类食物“皆性旷而贞者”。鸡有可食,有不可食。鸡属“飞”类。鸡种不一,可食者有家鸡、野鸡、竹鸡等。火鸡为异种,不可食。(6)凫可食。凫属“飞”类。凫种不一,有鸭、鹜、雌鸟、青,“皆性闭而静者”,可食。(7)雁可食。雁属“飞”类,有数种:家曰鹅,野曰鹄,洲居曰鸿雁,“皆性旷而贞者”,可食。(8)雉可食。雉属“飞”类,雉类原先仅有一、二种,但雉似鸡,喜交,常与他鸟合,故“种类愈杂,情状愈变”,因此当人猎取到雉时,“务察其情性,果系栖山林而谷食者,方可食”。(9)鴷可食。鴷属“飞”类,又名山鸡,俗名啄木鸟,天方名曰“扈德扈德”,被奉为鸟中之圣,“性专守而廉洁自爱”,“诸德备”,故可食,但非常食。

牛可食。牛属“走”类,是天方六畜之一,“秉五行之全,得天地之正,其气中而不倚,其性和而不流”,对人补益诚多。驼可食。驼属“走”类,是天方六畜之尊,“性静而顺,喜洁恶卑湿,受湿则病,恐生癞,啖粪可愈。啖青肥草,不食啮过”。驼具纯德,对人补益诚多,故可以供食。鹿、糜、獐、麝,可食。“鹿、麋同类而异性,獐、麝同性而异类。鹿居山,阳兽也;麋居泽,阴兽也,皆有角。獐无肚,麝有香,皆无角,皆野兽,刍食而益人。”其他类似动物,如山牛、山羊、山驴,若与家畜有相同外表、习性,则可食。(10)

鱼可食。鱼属“潜”类,潜属的动物有鱼、鳖、虾、蟹、蛙等,但只有鱼具有水之正气。水生生物种类繁多,形状万千,只有严格意义上的鱼可供食用。而其他潜属的动物则不可食。(11)

兔可食。兔属“穴”类,“惟兔得土性之良”,且兔食刍,性良善,故只有兔可食。(12)

《天方典礼》中的可饮之物主要有五种,即水、乳、果浆、花露、蜜,这五饮各有益处,共同促进人身体健康,其功效不可相互取代。“水利于肝,而血脉借以生;乳利于肾,而筋骨由以强;果浆利于脾,而肤体得以快畅;花露利于心,而神明得以宣朗;蜜[一作“密”]利于肺,而生气得以流行,内外得以调济。”(13)

三、有条件可食之物

肉类尽管在伊斯兰饮食中占据重要地位,但非所有肉类皆可食,一些肉类在特定條件下可以使用。这些有条件可食之物亦在“飞、裸虫”类食物中涵盖。

如“飞”类主要包括鸠、鸽、鸚、鹑、鹧鸪、鸲鹆、鹡鸰、黄鹂、田鸦、鹈鹕、鸳鸯、鹥鸥、鹭鸳、雀、鴷,“或柄山林而食谷,或居洲渚而食水虫”,皆为性情纯良的动物,可食,但非常食。(14)

“裸虫”类有螽。螽属“裸虫”类,又名蝗,生于荒歉之年,食谷类作物。“皆藉草木而生,惟螽摄草木之精华”,故只有螽可食。然而,螽既非可食,更非常食,只可在荒歉之岁为维生而食,这大概是因为螽损害了粮食,故而以螽充食。(15)

四、不可食之物

如前所述,食物有“性善”、“性恶”之分,故而有相当一部分食物属不可食的范畴。这些不可食之物主要包括“蔬”、“肉”、“饮”三大类。

不可食之蔬有很多,但《天方典礼》中特别强调了金嬴、浪菪不可食。金嬴、浪菪皆性毒。若食金赢,“人身立即化为脓血”。食浪菪“令人咆哮发狂不醒”。金嬴、浪菪同钩吻、亚卜芦相似,都是性毒的草类,但金嬴、浪菪是性毒的草类中对人危害最大的。(16)

豕不可食。豕属“走”类,“其性贪,其气浊,其心迷,其食秽,其肉无补而多害。乐从卑污,有锯牙,好攫啮生肉,愈壮愈惰,老者能附邪魅为崇,乃最不可食之物也。”豕是畜类中最为污浊的,食豕不仅会“滋我之恶性”,还会危害人的身体健康。

驴、骡不可食。驴、骡属“走”类,是天方六畜中的两畜。驴用以乘负,而不可食者,以其性有不善也;而骡是马、驴乱群而生者,故骡不可食。(17)

鸷鸟不可食。鸷鸟属“飞”类,鸷鸟又分为四类:鹰、鹞、枭、莺。鸟击杀鸟曰鸷;鸷鸟,环喙钩爪,性恶。《经》言:“鸷攫者勿食,异形异性者勿食,惟谷食、刍食及有纯德者良。”(18)鸷鸟乃攻剽残忍之鸟,他如孔雀、鹤、鹳、鶬鸹,皆以蛇虫为食,非性情纯良之物,具不可食。(19)

攫兽不可食。攫兽属“走”类,攫兽又分為四类:虎、狼、狮、豹。兽齿杀兽曰攫;攫兽,钩爪锯牙,性恶。《经》言:“鸷攫者勿食,异形异性者勿食,惟谷食、刍食及有纯德者良。”攫兽皆为猛恶暴狠之兽,他如熊、罴、象、狐、狸、貉、鼠、猫、獭及猿猴之类,皆非性善之物,具不可食。以上这些鸷鸟、攫兽虽不可供食,但可以利用它们的羽、革、皮、毛。(21)

《天方典礼》中着重强调了“勿饮酒”。“初禁酣饮,而饮者究不能不酣;继禁饮于礼拜之时,而饮者究不能禁于其时;乃大申严禁,绝不许饮。”天方人为何禁酒呢?首先,酒致乱,“酒能易人之志,浊人之神,能使智者惑节者淫,信者迁,驯者暴,饮食中逾闲败德者,莫甚于酒。”同时,饮酒会对人身体健康造成危害,“酒过饮,则伤神耗血,损胃烁精,动火痰,发怒助欲,致生湿热诸病。”

五、结论

在农业时代,人类关于饮食形成了一系列的内在性道德要求,以规范饮食行为,符合不同社会的道德体系。刘智的《天方典礼》在伊斯兰宗教道德体系的规范之下,将饮食品种按照伦理的内在要求分为了可食之物、有条件可食之物和不可食之物。本文在宏观上对这些饮食品种进行了梳理,得出了一下基本结论:

(一)可食之物以肉类为主导,包含“飞、走、潜、穴”四类;可饮之物物主要有五种,即水、乳、果浆、花露、蜜。这些可食之物构成了“天方人”基本的生活饮食资源来源。肉类的突出地位,反映了阿拉伯地区典型的游牧特征。

(二)有条件可食之物包含了一部分“飞、裸虫”类食物。裸虫类食物在饥荒的条件下可食,反映了刘智在饮食行为上有一种尊重生命的伦理观。

(三)不可食之物把汗性毒的金嬴、浪菪等植物和豕、驴、骡、鸷鸟、攫兽等动物。驴、骡、鸷鸟、攫兽等动物虽然不可食,但却可以用,即用来负重或利用其皮毛。这揭示出伊斯兰教在饮食行为的道德性和生活资源的利用性上进行了伦理上的调试。

注释:

(1)侧重于版本的有王根明《<天方典礼>的版本及整理述略》(西北民族研究,2016第4期)和季芳桐《<天方性理>与<天方典礼>的内在关联——兼论刘智思想的核心观念》(宁夏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

(2)侧重于义理的有穆卫宾《<天方典礼>有关朝觐能力的论述》(中国穆斯林,2013年第4期),穆卫宾《践行信仰要量力而行——<天方典礼>有关朝觐能力的阐释》(中国宗教,2013年7月),季芳桐和白莉《论达浦生与刘智——以<伊斯兰六书>与<天方典礼>为观察点》(世界宗教研究,2011年4月),高占福《从<天方典礼>展示的“以儒诠经”思想看伊斯兰教在中国的本土化》(回族研究,2010年第3期),张红娟《从刘智的<天方典礼>看中国穆斯林的家庭伦理观》(昌吉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李百川《<天方典礼>中有关围产医学与伊斯兰伦理道德教育的论述》(中国穆斯林,1998年第1期),孙俊萍和苏宝贵《<天方典礼>哲学思想初探》(哲学研究,1993年第11期)。

(3)(4)(5)(6)(7)(8)(9)(10)(11)(12)(13)(14)(15)(16)(17)(19)(21)((清)刘智著:《天方典礼》,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8年,164;171;148;186;187;165;172;166;167;169-171;112-113;169;148;174;181-182;183页。

(18)(20)马坚译:《古兰经》,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107页;109页。

(通讯作者:齐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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