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宽松”的日照控制方式

2019-04-02 08:05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6期
关键词:日照住宅空间

(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 300074)

住宅日照是基本人权的一种体现,关于建筑的日照规定是政府分配自然资源以及对经济行为进行宏观调控的法律手段。当前在我国许多大中城市中心地段的土地寸土寸金,开发商在获得地块后,不但把规划建筑建到地块的最边线,而且建筑间距也压缩至最小距离,这样在某种程度上,不仅影响到景观构建和视觉卫生,更带来居住日照环境质量的下降。目前中心城市普遍出现了日照环境和建设用地紧张的矛盾。如何在满足日照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利用、开发好有限的建设用地,尤其在当今房价高位运行的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

日照标准的产生发展演化,伴随着人们对日照的认识和城市的剧烈发展变化。从源头梳理居住日照环境的变化具有必要性。日照规范的合理化调整需要我们能够权衡轻重关系,多方博弈,做出最理想的决策需要多方调研,调整研究性价比最高的方案。

一、日照的必要性

住宅的日照权利不仅仅是城市规划和建筑学科范畴内的问题,涉及到个体生产生活的多个方面,需要全方位、多学科认识,明确日照问题的多个相关方面,有助于更加全面地认识和思考住宅日照标准问题。住宅日照标准只是多方博弈后确定下来的行为准则。

(一)卫生学角度

住宅是大多数人一生中1/2以上时间停留的场所,如何保证空气清新、日照充足、微气候适宜,内外环境安静、整洁,生活舒适方便,都有相应的卫生学要求。

自然光是一种重要的环境卫生要素,对人的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都很重要。阳光具有较强的杀菌和提高肌体抗菌作用;而且能明显改善和提高室内空气质量;最近的科学研究也已经证明,日照时间短会导致人容易患抑郁症等心理疾病,幽闭空间容易使人恐惧并患上心理疾病。

因此,人对阳光的需求不是可有可无的。我们的住宅要保证居住者广泛意义上的健康,包括生理和心理的、社会的和人文的、近期的和长期的多层次的健康,阳光还是必不可少的。

(二)经济学角度

从经济角度来看,市场经济模式的确立发展使住宅不动产这种经济上的稀缺资源可以通过市场上个人的自主选择而实现最优化。然而开发商追逐利益最大化的时候,可能会损害周边地块的利益,造成日照权利侵害。

在土地有限的前提下,土地供给缺乏弹性,人们不能够随意扩大土地的产量。为解决土地有限而人口增多住宅需求增多的矛盾,提高土地的负载能力是解决问题的方法之一,即把房屋建得更高,把建筑间的距离缩得更小。这里对阳光资源的调控又不能完全按照经济上的市场分配,为保证大多数的基本的日照权利,经济手段是靠不住的,必须介入调控,建立较为公平的资源分配法则,也就是日照的基本规范。

(三)节能角度

当前我国建筑能源消耗巨大,国家正大力提倡发展绿色建筑。节能是绿色建筑的重要方面,而太阳能是绿色环保、传统的可再生能源。日照不仅在采暖方面有直接的作用,而且通过辐射获得空气对流,在通风和自然制冷方面也有重要的作用。合理利用日照获得热能和通风是节能最简单有效的手段,因此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是当前建设行业的重要政策。当然这必须于各地的气候条件相适应,保证合理的居住日照是当前的必由之路。

二、我国当前的日照标准

我国有重视日照环境的历史传统,包括农村住宅,家家户户都守着自己的宅基地,邻里之间深恐相互遮挡。所以出现了清一色高度相同的整齐划一的农村人居环境。城市里人们的观念也是如此,六十年代以前我国还未有住宅日照规范,日照和提高建筑密度的矛盾还不十分突出,当时的建设只是依照常识来控制。我国六十年代初针对基本建设中的浪费现象,提出了一系列节约用地的方法。在建设中采用插建、压缩间距等方法。建筑界研究日照标准与用地的关系,确定日照标准必须考虑节约用地。以大寒日取代冬至日,可以基本上满足住宅冬季的日照要求,同时可以大大缩小间距,提高居住密度。

我国的住宅日照标准主要出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与《住宅设计规范》,其法律依据是《标准化法》。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中规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下表规定:

建筑气候区划Ⅰ、Ⅱ、Ⅲ、Ⅶ气候区Ⅳ气候区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Ⅴ、Ⅵ气候区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日照时数≧2≧3≧1有效日照时间带8~169~15日照时间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距离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但是我国国家级的日照标准由于不是要求各地必须执行,而只是应该执行,因此各地又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的日照标准,尤其是在纬度较高,满足国家标准所需建筑间距较大的地区。而地方性的标准比国家标准又有一定程度的降低。这样就使得各地即使相邻地区的日照标准也不统一。

三、各国日照标准

由于各国的自然条件、社会形态都不尽相同,各国的日照标准都有各自的侧重点的实践方式。

1.美国和日本作为以私有制为主的国家,日照标准的出现主要是为了协调和均衡城市中私有土地开发所带来的益损矛盾,日照管理侧重于对日影影响范围进行控制,以保证不同私有地块内的日照权利,这样做是有利于私有开发者的。

2.而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由于人口众多,城市化起步较晚,目前我国的日照标准主要从节约城市建设用地和兼顾室内卫生这两个角度出发,明确规定了住宅建筑和部分公共建筑的室内日照时间,更多地照顾到了使用者的权利。

四、日照标准的控制方式

(一)纽约的“天空曝光面”的控制方式

由于美国各州拥有规划立法权,因此各州的日照控制方式也不尽相同。我们以纽约市为例看一下其日照控制方式:纽约的区划法做出了明确规定,以城市外部环境的保护为出发点,在城市中心区的地块及街道两侧限制建筑物的容积率和天空曝光面。

采取天空曝光面这样一个斜面来进行控制,斜面的起算点和斜率与用地性质、建筑退让、建筑临街宽度等相关联。主要针对城市中心区街道两侧的建筑物,以建筑空间形态的管制为主要手段同时注重保障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日照要求。这样一种手段对于城市空间形态的影响显著。

纽约城市街道及两侧建筑的组合形态在区划条例的制约下,多数呈现退台处理的这种空间形式。不同的街区由于区划规定有所差异,天空曝光面起算点高度的不同决定了临街建筑立面的高度,曝光面斜率的差异,决定了街道两侧建筑物的最大高度和街道的开敞性,由此形成了尺度、封闭性和空间感受各不相同的街道空间形态。

在纽约市市中心区,虽然街道两旁高楼林立,但是由于临街建筑物退让的空间处理方式,大大减轻了行人了压抑感,一定成程度上缓解了高密度、高强度开发给城市外部空间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日本的日照控制方式

日本主要以限定日影范围为目的,与空间形态的限定措施相结合,其作用对象主要是特定用地性质上的建筑物,日影规定具有适度的灵活性,“三条斜线”的空间限定措施具有“事前管理”的特征,对城市空间形态的影响力最强;

(三)中国的日照控制方式

上面已经阐述过,我国的日照标准以室内日照时间的长短为基准,其影响范围最为广泛,几乎涉及到城市中所有建筑物,日照标准的控制内容虽然没有直接涉及到城市空间形态,但是在日照管理与经济利益的博弈中,城市空间形态逐渐形成了固定的空间模式来满当前日照标准要求,对城市空间形态造成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城市住区已形成一定模式来回应标准规范,多层建筑通过高度控制获得日照,因此建筑布局多采用行列式;高层点式住宅是通过方位变化控制来获得日照,建筑又多采用错列式:这样城市内部都有着整齐划一的朝向;城市正背立面和山墙面区分明显,城市形态单调无变化,街道连续性不强又遮天蔽日被遮挡。

我国单一的规范规定由于片面追求对象建筑物的室内日照质量和时间,对于如何获得标准规定的日照缺乏约束,容易失去对城市整体空间形态的制约。相对于城市传统空间形态会发生较大的突变。满足当前建筑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平面、建筑体量、建筑布局已经完全不同于以往的城市建筑空间。建筑物的体量在发生着变化,建筑物的空间组合形式在发生着变化。传统的建筑空间可以顺应地形,形态自由,建筑密集;现代的建筑空间往往尺度惊人,朝向固定,间距较大。这些都是发生在城市要素层面的突变。因此,我国现行的规范特别是过于刚性的日照条件要求,往往令城市建筑群体空间形态单一乏味,降低了城市空间的品质,是有待改进的。

五、日照管理对城市空间形态的影响

在引导城市空间形态合理发展的具体实践中,城市规划编制一直被认为是空间营造的全部工作,并且在规划编制的过程中往往忽略了建筑日照的影响,未能把建筑日照作为一种协调城市主体利益关系、实现规划目标的工具。况且,由于城市空间形态的发展与演变过程都涉及强烈的利益增损关系,目标的长期性与组织管理行为的短期性矛盾。因此,日照管理可以作为控制开发建设的有效手段。

规划与市场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矛盾。市场追求最高的经济回报,规划管理谋求城市的长远发展。从城市用地的收益、开发强度上来考虑,日照条件作为一种制约因素,在一定条件下限制着城市土地开发的最高收益。如果从城市建设投资者的角度看,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会与规划管理的要求相违背,容易造成过度开发,一味的要求高容积率、高建筑密度,则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势必会对周边城市建筑物、用地乃至整个城市的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日照控制手段可以作为一种技术执行标准,可以在保证合理市场回报的条件下,有效的维护城市环境质量,让城市的开发建设更加科学合理,符合城市发展的长远利益。

六、日照标准的细化

(一)日照要求应与城市用地相关联

虽然我国的城市土地所有制与别国不同,对土地权益的维护往往注重有形的价值实体部分,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日照权将逐渐作为土地权益的一部分加以保护和限制。

同时有必要在日照标准的制定中在维护对象建筑物日照权益的同时,也应该同时维护相关城市用地的日照权益。应当增加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用地、城市绿地、城市广场等用地的日照要求,在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同时,保护城市其他用地及公共活动场所的日照需求,保证城市建设不会给城市其他用地带来负面影响。特别是像杭州这样的城市,大片生态敏感区域和风景区应该控制日影范围。在具体实践方式上可以采取听证会等方式保证社会公共资源在使用上的公平性。

法规形式法律效力管辖范围控制方式详细程度中国标准规范强制性国家/地方日照时间原则中国香港条例强制性地方高度、角度限制详细中国台湾技术规则非强制性地方日照时间原则日本建筑基准法强制性国家/地方日照时间、斜线详细美国立法强制性地方详细英国公共卫生法/立法国家/地方日照时间、高度与角度限制原则、详细

(二)适当宽松的日照要求

大中小城市的情况各不相同,不同地块的边界也不同,日照要求可以结合相关的情况有一些放开。大城市可以不同区域执行差别的日照标准。这样虽然执行起来比较麻烦,但是近些年随着城市开发力度的加大,城市土地日趋紧张,本着建设节约型社会、合理利用城市每一寸土地的原则,这种做法还是很有必要的。建议按照兼顾和重点的原则,以时间、地理、城市功能的方法划分不同的日照标准区域。

经过调研,如下区域可以执行宽松日照标准(如大寒日1小时)的区域:比如高地价区域(比如市中心、区中心、商业中心等);待改造的现状建筑密集区(原则上中环线以内区域);中心商务金融办公区(如城市商贸中心、CBD等区域);公共交通枢纽、节点、通道地区(如快速路周边、地铁站域、公交枢纽站周围等)等。

(三)依建筑气候分区划定日照标准

当前我国制定和实施的日照标准虽然对各地城市建设都具有积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自然气候条件迥异,加之人们生活方式和居住卫生条件的不断改善,对日照的需求和利用也因地而异,因此在全国地域范围内的城市中执行同一的日照标准难免会出现执行难、争议大等问题。既然日照标准出台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住宅建筑的室内卫生条件,满足日常生活健康的要求,营造舒适健康的居室环境,那么日照标准就应当结合当地自然气候条件的特征制定有针对性的日照策略和控制措施,而不是简单的在日照时间的长短上略加区分。

目前我国现行标准虽然也根据几大气候区来区分,但是就实际建设状况而言,仅仅日照时间长短的控制忽略了当地气候的丰富性,容易钻孔子。

七、日照控制方式的改进

(一)距离控制与形态控制相结合

目前我国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层面以技术标准为主导,对城市空间形态及空间环境等方面的重视程度严重不足。可以借鉴一些其他国家的控制手段。毕竟有时候符合法规、规范的城市却不一定是环境优美,健康宜居、可持续发展的城市。技术并不能解决所有层面的问题。

在有关日照标准的控制方式上,应该在现有日照间距和技术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较为适合的空间形态控制策略,在保证满足城市建设规范的前提下营造高质量的城市空间形态。同时,需要研究如何通过简易直观的形态控制就能够满足相关日照标准的控制方式,可以进一步简化规划管理层面上有关建筑日照的审核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标准控制应该保证有一定的变通性,使得城市的住宅建筑群体空间不至太过单一乏味,提高城市空间的品质。

总而言之,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日照标准,制定符合不同地域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日照标准,是摆在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及规划设计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应该认识到,城市建设的目的并不仅仅为了建造一个符合规范的城市,而是为了建设一个空间优美、形态合理、生活健康、富有活力的城市。城市空间形态的演变并不是一个线性的具有明显因果关系的过程,而是一个非线性的多因素多层面的阶段性交织耦合过程。建筑日照只不过是现阶段影响其发展变化的原因之一,建筑日照的出现也有其自身的发展历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及不同的建设背景下,其担当的角色也是大相径庭。

猜你喜欢
日照住宅空间
Jaffa住宅
心之向往,便是日照
沧海桑田话日照
有一种生活叫日照
空间是什么?
创享空间
挂在“树”上的住宅
MHS住宅
A住宅
在日照(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