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下的“新生活”

2019-04-04 03:27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9年1期
关键词:辽源市抚慰金赔偿金

背景介绍:1990年10月28日,吉林省东辽县会民村村民在修河渠时挖出一具女尸,死者是本村失踪一年多的少女郑某。经警方鉴定,死者生前怀有身孕。次日,22岁的村民刘忠林因涉嫌杀人被警方带走。1994年7月11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忠林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从一审到核准阶段,没有律师辩护的刘忠林坚持否认杀人,服刑期间不断上诉。2012年8月,警方为进行DNA比对,挖开郑某的坟墓,但死者尸骨及衣物已离奇消失。2016年1月22日,48岁的刘忠林被刑满释放。2018年4月2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刘忠林无罪。

董倩:大家好!今天的节目从两张照片开始。第一张:手捧着几页纸护在胸前的这个人叫刘忠林,这张照片拍摄于2018年4月20日,他手捧的这几页纸是一份无罪判决书。为得到这几页纸,他等了28年——在坐满25年冤狱之后,又等了将近3年时间;第二张照片拍摄于2019年1月7日,刘忠林拿到了国家赔偿决定书,赔偿总金额为460万元人民币,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97万多元。到目前为止,这两项赔偿数额都是全国最高的。正因为这两个“最高”,刘忠林的国家赔偿案备受舆论关注。怎么看待刘忠林拿到的两个“最高”国家赔偿金?我们的国家赔偿金制度有没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460万元国家赔偿金

解说:2019年1月7日上午9点40分,刘忠林在家人和律师的陪同下,走出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他手里拿着的是法院下达的国家赔偿决定书。

屈振红(刘忠林的国家赔偿案代理律师,接受电话采访):我们大概是8点40分左右到法院的,法官把笔录以及赔偿协议书拿出来后,我们看完认为没有问题就签字了。昨天,刘忠林知道这个最终结果时,情绪还比较好,他觉得这么久了,也希望尽快有一个结果。

解说:刘忠林共计获得国家赔偿金460万元,其中人身自由赔偿金262万多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97万多元,这三个数字都创下目前国家赔偿的最高纪录。今天,当众多媒体都在关注刘忠林时,他却拒绝了所有媒体的采访。

屈振红(接受电话采访):从昨天开始,他就接到很多电话,但没有接受采访。他觉得,反反复复都是这些问题,打扰了他的生活;再者,他也希望这件事尽快结束,踏踏实实、安安静静地生活。

解说:2018年10月,在等待国家赔偿的过程中,刘忠林预先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借款50万元,在辽源市东丰县的一个小区买了一套新房,81平方米的二室一厅,全新装修,一共花了45万多元。

屈振红(接受电话采访):不仅是

我,也包括法官和周围的人,一直在提醒他:赔偿金还是要用于以后的生活,包括养老。他说,因为已经买了一套房子,他会把大部分钱放到银行存定期,就不动了。

解说:其实,刘忠林在创下国家赔偿最高纪录的同时,也创下被羁押时间最长的纪录——25年3个月。如今已经51岁的刘忠林,将在新家开始新的生活。

刘忠林(2018年12月23日央视节目资料):如果当初不抓错我,我现在可能都有孙子或孙女了,但现在什么都没有,我母亲还走丢了,把好好的一个家给我拆了。我精神上受了太多的打击,有时候在没人的地方,一想到这件伤心事就偷偷地哭。这件事不是用一句话两句话就能概括完的,永远也概括不了。

董倩:我们看到,这460万元是由两部分组成的:一部分是人身自由赔偿金,262万多元;另一部分叫作“精神损害抚慰金”,197万多元。此次创下国家赔偿“之最”的就是“197万多元”这个数字。而人身自由赔偿金262万多元,則是由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每天的284.74元乘以被羁押的9217天后得出的。接下来,我们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解读一下这几个数字。

田文昌(视频连线):从这次赔偿的数额来讲,目前创下历史新高。数额的增加反映了一种进步,体现了国家对完善赔偿制度的重视,同时也是对国家赔偿制度建设的一次重要推进。虽然这个数字目前已经是最高,但我觉得,从实际损失的弥补状态来看还是不高,甚至可以说太少。

董倩:田主任,人们还关心一件事:这460万元钱由谁来出?

田文昌: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赔偿的管理条例》规定,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支出。

董倩:有评论说,今天除了进行460万元的赔偿之外,还应该去追责——追查当年是谁办的错案。您怎么看这种评论?

田文昌:对冤假错案来讲,赔偿和追责是同样重要的两件事情。赔偿金由政府出资是没有问题的,而追责就是要追查直接、间接的责任人员。就追责来讲,被追责的人恐怕在经济上不一定有这个赔偿能力,但至少应该对冤案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令人遗憾的是,这一点我们做得还远远不够。

高额赔偿彰显自由与尊严

解说:2018年5月23日,刘忠林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5月30日正式立案。然而,谁是赔偿义务机关却成了问题。

屈振红(接受电话采访):一审判决刘忠林死缓,是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死刑核准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可这个赔偿案件,义务赔偿机关到底是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明确。

解说:直到半年后,2018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答复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义务赔偿机关。11月7日,刘忠林在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当时,刘忠林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赔偿金额为1667万多元,其中人身自由赔偿金为787万元。对于这个数字,律师当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日赔偿标准是284.74元乘以失去人身自由的9217天。他们提出再乘以三倍,因为失去人身自由是每天24小时。

屈振红(接受电话采访):精神抚慰金这块,我们是按照人身自由赔偿金的100%来请求的,当时凑了一个整儿,所以是800万元。

解说:刘忠林拿到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他共计获得国家赔偿金460万元,其中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262.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97.6万元。比起最初申请的1667万元,刘忠林的律师解释说,最终刘忠林得到的赔偿是按照一天284.74元计算,法院并未支持三倍赔偿金的要求。同时,精神抚慰金的额度是人身自由赔偿金的75%,而非100%。对于75%这个比例,刘忠林的律师认为相对合理。

屈振红(接受电话采访):精神抚慰金的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5%,但是这几年,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后,平反了大量冤案,因为很多案件的年头比较长,对当事人的精神伤害比较大,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比例已经突破35%,刘忠林这个案子赔偿比例达到75%。

董倩:从2018年5月23日刘忠林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到2019年1月7日国家赔偿决定书下达,用了不到一年时间。相比长达6年的再审过程,时间上明显快了很多。但人们注意到,1000多万元的主张最后落实到460万元,怎么看待这样一个数字?我们分析一下,他的人身自由赔偿金一天是284.74元,这是按一天误工费8个小时计算的,就像律师所说,一天24个小时,他都失去人身自由,只赔偿他8个小时是否合适?我们继续连线田主任。

田文昌:这个赔偿标准,按照目前规定是有法可依的,前边已经显示了计算方式。问题在于,我们应当深入思考的是,现在的规定是不是科学合理。国际上,一般有三种赔偿方式:一种是抚慰性赔偿,一种是补偿性赔偿,还有一种是惩罚性赔偿。我们国家目前的规定,基本上是抚慰性和补偿性相结合。

董倩:什么叫惩罚性赔偿?

田文昌:惩罚性赔偿实际上是对冤假错案所应承担责任的一种惩罚,同时也是对被害人的一种救济、一种赔偿。严格来说,补偿标准还是不一样的,所以,我们现在的规定仅仅是按一般的最低标准给予一定补偿,但事实上,这种补偿对承受冤狱痛苦的人来讲,远远不能跟他所遭受到的迫害相适应,这也是我们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董倩:从近几年的情况看,对受害者的国家赔偿标准在逐年逐个提高,您怎样看待这种趋势?

田文昌:这种趋势是正常的,也是一件好事。以往我们国家对这种冤狱赔偿还处于起步阶段、探索过程,近年来,随着对平反冤假错案力度的不断加大,实践经验也在不断增多。作为法律人,我希望对这类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因为加大赔偿力度是法律健全的一个重要标志。刚才我讲了,刘忠林蒙冤入狱25年,现在什么都没有了,人的尊严也没有了,实际损失有多大,这是一个很难度量的问题。

纠错机制更为健全和完善

解说:2018年4月,当时刚被宣判无罪的刘忠林想起自己回到社会的幸福,尽管有种种不适,还会面带笑意;今天,已经确认拿到国家赔偿的他,却无法笑出来,在他看来:“我最好的时间都被剥夺了。现在没有家,没有后代,仍是一场空。”羁押时间长达9127天,申诉时间近10年,刘忠林获得了最高460万元的国家赔偿,也创下了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197万元的纪录。

屈振红(接受电话采访):第一,目前,他蒙冤被羁押的时间最长。第二,他申诉的时间也比较长,案子再审用了很长时间;刑满释放以后,他还戴着“杀人犯”这个帽子,没有平反。另外,他目前的生活状况比较糟糕,什么都没有,这个冤案对他的精神伤害非常大。

解说:2010年12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首次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精神损害赔偿划出两条标准线:最高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而在随后的冤案改判案例中,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和占比屡次刷新纪录。

董倩:我们国家把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圍是从2010年开始的,在此之后,精神抚慰金的给付比例逐年提高。接下来,我们继续连线田主任。田主任,对于刘忠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197万多元占到人身自由赔偿金262万多元的75%,您怎样理解这个比例?

田文昌:我认为,精神赔偿有了这次的开头,就会作为一个先例。实际上,在各种赔偿当中,精神赔偿是最重要的。一个冤狱的承受者,最大的损害就是精神上的摧残。我认为,将来对精神赔偿要有明确规定,同时,对赔偿标准也应当有所提高、有所调整。

董倩:您说的“明确规定”,怎么理解?

田文昌:就是要有精神赔偿这个项目,具体标准目前还在探讨中。至少应当有明确规定,必须包含对当事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董倩:田主任,我今天看到一则评论:“避免国家赔偿的最好手段,是从源头上杜绝刑讯逼供。”您怎么看待这一观点?

田文昌:刑讯逼供是一个老话题,也是一个沉重的话题,如果不排除刑讯逼供、不排除非法证据,冤假错案就永远无法杜绝。除此以外,我还想强调一个问题:纠错很重要,防错更重要,要尽可能避免出现新的冤假错案。而且,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一定要善待律师、重视律师。对冤假错案来讲,律师毕竟是一道非常重要的防火墙。

董倩:对于刘忠林来说,他拿到了国家赔偿决定书,他的案件画上了一个句号,他的人生也翻开了新的一页。我们希望他拥有一个更加平稳的人生,享受到正常的人生。对于国家赔偿,希望通过这个案件,能够推动国家赔偿机制变得更加完善。归根到底,我们还是希望不再有冤假错案发生。

资料链接: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就确立了国家赔偿的原则。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范围,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的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赔偿的程序,赔偿费用等,做了全面具体规定。这部法律的出台,扩大了公民权利的救济途径,健全了我国国家责任制度,成为执行国家赔偿的法律遵循,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全面确立。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018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84.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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