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问题及民商法研究

2019-04-04 00:54张敏敏
科学与财富 2019年5期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主要问题民商法

摘 要:2018年,P2P网络借贷平台暴露出诸多问题,部分问题涉嫌触犯民商法。在此背景下,本文将首先对P2P网络借贷的主要问题加以提炼。同时将参照民商法之规定,分析网贷平台操作风险、信息风险以及管理风险的法律规制路径,从而使投资人或法律界人士获得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主要问题;民商法;规制路径

引言:

2018年上半年,P2P网络借贷平台集中爆发违约、“跑路”等事件,投资人权益受到严重侵害。P2P网络借贷问题涉及范围广,违法行为较为隐蔽,《刑法》难以全部覆盖其中的犯罪行为。民商法是民法与商法的集合。其中民法主要包含人身法与财产法两大部分,而商法主要涉及企业经营范畴。通过民商法提供的规制路径,P2P网络借贷中暴露的问题,将得到有效控制。

一、P2P网络借贷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违约风险

参考已发生的违约事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违约风险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一是资金使用违背事前约定。P2P网络借贷平台,通常会向投资人展示规范的资金使用途径,并以借贷合同等形式予以体现。但在实践操作中,部分网贷平台会违背事前约定,并将所获融资投入到其他领域,甚至偿还前期借贷。而投资人难以对这部分资金实施有效监管。二是资金偿付逾期。无法在约定日期偿还借款,是引发网贷平台挤兑或“跑路”的主要因素。当前我国工业企业的平均利润极少超过5%,因此高额的利润往往意味着高昂的风险。当企业或网贷平台的资金流无法应对债务总额时,违约风险将大幅增加。

(二)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操作不规范

随着P2P概念的推广,P2P网络借贷平台也快速增加,其中部分成立时间短、投资规模小的网贷平台,存在操作不规范、人员流动大等问题。例如,部分网贷平台难以对借贷人开展严格的资信审核。网贷平台的主要职能是连接社会闲置资金与投资需求,因此其理应对借贷人资信展开详细调差,从而使投资人权益得到保障。但在实践工作中,部分网贷平台不愿支付资信检测带来的相应成本,以至不良借贷人充斥于网贷领域。同时频繁的人员流动,进一步降低了平台操作的规范性,部分工作人员会在离职前推荐不良借贷人,以提升自身收益。但在日后的管理中,接替职务的工作人员也极少对之前发生的问题作出警示。

(三)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管理不规范

有效管理客户信息,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责任。但对现有案件进行分析可发现,网贷平台的信息机制存在诸多不足。例如,部分网贷平台会将客户信息出售给其他企业。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客户信息已被视为商业资源,并可为相应企业带来经济收益。网贷平台掌握着投资人与借贷人的财务数据,将这部分数据出售给关联企业,可为其带来丰厚的经济回报。同时网贷平台也应对借贷人信息与投资信息进行调查,并未投资人定期提供报告。但部分网贷平台会委托借贷人制作投资报告,且极少审核报告内容。部分借贷人会以主观利益出发,篡改资金使用途径或企业盈利数据。通过披露虚假信息,借贷人与网贷平台都将从中获益。

二、民商法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规制措施

(一)依托民商法规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违约风险

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违背合同约定,篡改资金使用途径。针对这一问题,民商法中的《合同法》已制定出规制路径。其中第十二章《借贷合同》第二条规定,借贷合同应体现借款使用用途。基于这一规定,借贷资金的使用用途应受到法律保护,若出现违反合同约定用途的情况,网贷平台或借贷人应及时通知贷款方。否则贷款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或要求违约赔偿。同时在投资失败后,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将不愿兑现赔付承诺。针对这一问题,民商法中的《合同法》也已给出规制路径。在《借贷合同?范例》中规定,借贷合同应体现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毫无疑问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被视为保证方,并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依据《合同法》规定,“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加付利息。”

(二)通过民商法规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操作规范

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管理操作不够规范,贷款方权益难以得到保障。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民商法并无明确规制措施,因此可依据《担保法》的相应规定,完善法规建设。现行《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在P2P网络借贷模式中,多数平台会承担担保责任。为了防范借贷人违约带来的风险并减少审核成本,网贷平台可要求借贷人提供反担保。基于这一法律规定,有关部门可通过行政命令强制网贷平台建立反担保机制。同时部分员工在离职前作出的恶意行为,涉嫌触犯《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的“所有权”。同时以网贷平台视角分析,类似行为涉嫌侵犯本平台的“担保物权”。依据第七条规定,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并对所产生的后果提供赔偿。

(三)透过民商法规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管理

出售贷款方或借款方信息,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中较为常见。这一问题涉嫌触犯《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 ...姓名权... ....隐私权。”由此可见,出售他人信息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侵权责任法”。同时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 ...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出售他人信息牟利涉嫌处罚刑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但也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信息审核不严及企业信息披露不实等问题,涉嫌触犯《证券法》有关规定。《证券法》第二条规定,“股票、公司债券... ...适用本法”。由此可见,以企業名义申请借贷的责任方,可被纳入《证券法》管理范畴。若出现信息披露不实等问题,将违反“信息持续公开”原则。

结语:

民商法可对网络借贷问题提供规制路径。首先,《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可对网贷平台的违约行为作出规制。其次,《担保法》可明确网贷平台的法律责任。再有,《侵权责任法》与《证券法》可强化平台中的信息管理。由此可见,民商法可有效规制网络借贷问题。

参考文献:

[1]赖丽华.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复合民事法律地位[J]. 法学论坛,2016,31(03):130-137.

[2]颜翔宇. 浅析民商法视域下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问题[J]. 法制博览,2018(28):194.

[3]洪汝逢. 以民商法视角来看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法律问题[J]. 法制与社会,2018(29):59-61.

作者简介:

张敏敏 性别:女 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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