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风险防范研究

2019-04-08 09:06武玉兰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9年3期
关键词:代位东道国法律

武玉兰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国内企业不断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尤其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快“一带一路”建设步伐,进一步推动对外投资便利化进程。但随着国际竞争的激烈,世界格局的不断变化,境外中资企业面临的风险挑战也愈加复杂。因此,研究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风险防范制度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对外直接投资 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426.92 文献标识码:A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发展迅猛, 经历了摸索起步、稳步调整、快速发展和调整结构四个阶段。随着“一带一路” 战略的不断实施,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迎来了更大的发展。但是,我国企业由于“走出去”起步晚、经验不丰富,对外直接投资风险事件时有发生。因此,研究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的风险及其来源,结合现状,深入了解借鉴成功经验和国外先进经验是非常有必要的。

1对外直接投资的含义分析

对外直接投资也称为海外或境外直接投资,是国际投资的主要形式之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对外直接投资是投资法人在本国之外的国家或地区持有控制权并实际经营管理的投资。对外直接投资是跨国或跨境投资的形式之一, 其特点是一国的直接投资者对东道国的企业在管理或股权上具有控制权,形式包括通过直接投资获得直接的股权控制, 或者利用债务、合作控股、逆向投资等方式间接获得企业的控制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认为对外直接投资是在一国境外投资的直接投资企业, 并持有该企业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普通股或投票权, 或者拥有相同地位控制权的境外投资。

对外直接投资的特点包括:第一,对外投资形式多样化,参与对外直接投资的资本形式多样的, 既有实物资本, 如厂房、设备,也有无形资本, 如发明创造、技术等;第二,对外投资的主体是多元化的。境内投资者直接持有或控制百分之十以上的投票权或话语权的境外企业都是可以称之为境外直接投资主体;第三,对外投资对象的资本化。对外直接投资是针对资本的跨国经营活动,由资本拥有者对资本运营加实际控制来实现资本的价值増值。

2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风险来源

首先是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是指东道国政府在跨国企业经营中改变政策规则,使得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可能性。东道国的政局更迭、政策不连续、地缘政治冲突、民族主义和宗教意识形態冲突、地区和局部战争、战乱和恐怖主义威胁等都能造成政治风险。在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的各种风险中,政治风险一直是对外直接投资风险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风险。

其次是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包括国家安全审査和投资壁垒等。很多国家处于保护本国安全的考虑,会对海外投资企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如美国的《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规定了如何对在美外资进行规范和控制。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频繁遭遇了东道国的各种投资限制,首当其冲的就是国家安全审查。东道国还经常通过设置投资壁垒给对外直接投资带来风险。

再次经济风险。经济风险主要指在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由于东道国经济结构等因素变化导致投资回报率或投资收益降低。经济风险的来源包括宏观经济风险、市场风险和运营风险等。

最后是文化风险。文化风险是对外直接投资中很重要但容易被忽视的风险。由于东道国与母国由于不同的文化背景导致人们在消费偏好、消费价值观等方面的差异,将影响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活动,而且长期来看,文化冲击会对外国投资者产生间接的潜在影响。

此外,金融危机全球蔓延时期,还有诸多新的风险。如全球金融不稳定与经济逆转带来的风险、金融开放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和针对主权财富基金的金融保护主义风险等。

3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风险防范

一是推进投资环境评估体系的完善。目前我国对于海外投资所在国已经初步建立了评估体系,但是还无法满足现有海外投资的需求。对于投资环境的评估体系,还应从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和法律风险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如投资环境进一步考量东道国的现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情况;法律风险可从该国国内的外资保护法、投资协议的具体运营、争端解决方式等方面判断是否具有可预见的法律风险等。

二是抓紧制定我国对外投资的基本法律制度。对外投资的基本法律制度的缺失是我国目前进行海外投资实践的重大空白。制定对外投资的基本法律制度能够对我国未来的投资法制方向起到奠基的作用。

三是加强双边条约条款的签订和规范化。由于我国目前还处于对外投资的初期,各项法律政策尚不完备,因此在海外投资实践过程中加强与投资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是非常有必要的。

四是积极建立代位求偿制度。代位求偿制度是海外投资风险防范与规避的重要措施。我国在新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应给予高度重视。在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类型的问题上建议由政府相关机构决定政治风险承保事宜,并对适格投资进行审查和批准,相关保险公司负责执行投资保险业务。至于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机构也应赋予官方的相应承保机构。因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如赋予保险公司,在发生承保事宜时,实际操作中很难要求一个私人主体代位行使对他国政府的求偿权,由官方机构来出面,则难度会降低许多。并且官方机构在承保审批过程中能够预见到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性事项,从而实现迅速高效地应对操作。

参考文献

[1] 姜华欣.中国国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研究[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13.

[2] 刘艳,黄翔.“一带一路”建设中国家风险的防控——基于国际法的视角[J].国际经济合作,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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