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违法停车非现场取证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2019-04-10 12:27温从奕
科学与技术 2019年8期
关键词:证据

摘要:目前,浙江省对违法停车行为处罚有三种情形,第一种以违反机动车停放规定,对驾驶人处以罚款150元;第二种以机动车违反临时停车规定,对驾驶人处以罚款50元;第三种以违反禁令标志规定,对驾驶人处以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理。同一违章却有三种不同的处罚结果,不仅造成执法相对人对处罚结果的疑议,也对基层执法者采取何种处罚形式产生困惑,本文将就该三类违章进行辨析,并对基层执法者就该类违章非现场取证中存在的证据问题进行阐述,同时提出相关建议供执法部门参考。

关键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非现场;证据

Discussion of some Off-site Evidence on Illegal Parking and Temporary Parking of Motor Vehicles

WENCongYi

Abstract:At present,there are three kinds of punishment for illegal parking in Zhejiang Province. The first is to punish the driver for violating the regulations on parking of motor vehicles,the driver is fined 150 yuan. The second type of motor vehicle violates the temporary parking regulations,the driver is fined 50 yuan;the third type violates the ban sign,The driver was fined 100yuan with a three point penalty.There are three different results of punishment in the same violation,which not only results in the punishment of the relative party of law enforcement. This article will argue and analyze the three kinds of violations,and analyze the law enforcement at the grass-roots level.This paper expounds the evidence problems of this kind of off-site evidence collection,and puts forward relevant suggestions for the reference of law enforcement departments.

Key words:parking of motor vehicles;temporary parking of vehicles;off-site;evidence

引言

近年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保有量也不断的增加。以浙江省为例,2017年年末,浙江省民用汽车保有量1397万辆,比上年年末增长11%,其中个人汽车1228万辆,增长11.1%。民用轿车保有量887万辆,增长9.5%,其中个人轿车823万辆,增长9.7%。虽然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新建、改建、增建了相关的停车场及在道路两旁施划了一定数量的停车位,但有限的城市道路停车资源已远远不能满足机动车停车的需求,经济发达地区尤为严重,随之而来的道路拥堵现状,衍生出了一系列违法停车问题。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中,特别是违法停车非现场取证过程中,存在证据力不强、不足、不规范的问题,本文着重就浙江省存在的该问题进行辨析,以期达到更好指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的初衷。

一、对违法停车相关法条的理解

目前与违法停车相关的法律条文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法》)第33条、第56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93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63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第74条、第75条、第76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1条“车辆停放,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第62条“车辆在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地点临时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边停留,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妨碍交通时须迅速驶离……”和《交通法》第33条和56条可以得知,机动车停放应该停放于停车场、停车泊位等停车地点,不得停于人行道、车行道等地方,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那么该如何区分机动车停放与临时停车呢?“机动车停放”是指机动车驾驶人离开车辆,一般不受停车时间的限制,不妨碍通行,相对长时间的停留;“临时停车”是指机动车在非禁停路段,在驾驶人不离开驾驶室,将车停下等人、有人需上、下车,车辆短暂停留或随时都可以将车辆开走等情况的短暂停留。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的通行。“临时停车”指车辆停车上下客或装卸货等,且驾驶人在车内或车旁守候。

①引自《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要点与实例》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27页

②引自《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要点与实例》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28页

③引自《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年版,第49页

本人比较赞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的定义,同时以是否脱离驾驶人实际控制范围为标准,即是否在驾驶人视野范围内为限,如果离开驾驶人视野范围,则算停放机动车;在驾驶人的视野范围之内,则算临时停车,而违章停车还需要满足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构成要件。实际执法中争议最多的情况便是交通警察发现违停车辆,对违停车辆拍照取证、开具违停通知书过程当中,驾驶人突然出现,这种情形算不算《交通法》93条第2款驾驶人不在现场的情形?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驾驶人在现场属于临时停车范畴,因为交通警察还在执法;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驾驶人不在现在属于停放机动车范畴,因为违法停车行为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只要发生该行为,就构成违法停车。笔者认为该情形应属于停放机动车行为,这是因为该情形实际上车辆已经脱离驾驶人控制范围,也就是驾驶人的视野范围,因为在交通警察发现该违停车辆,并对其进行拍照取证过程中,驾驶人才发现,如果在驾驶人的视野范围内,驾驶人应在交警出现时就已发现并将车子驶离。综上笔者认为:“机动车停放”是指机动车驾驶人离开车辆,车辆实际已不在驾驶人控制范围内,即已离开驾驶人视野,相对长时间的停留;“临时停车”指车辆停车上下客或装卸货等情形,且驾驶人在车内或车旁等视野所能及的范围内守候。非现场取证中,应结合《机动车违法停车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技术条件》)5.3.1记录违反禁令标志的车辆的“……宜记录驾驶人脸部特征信息”的规定,以电子警察拍摄的全景照片中是否出现机动车驾驶人为区分机动车停放及临时停车的标准。

根据《标志》5.28规定“禁止停车标志表示在限定的范围内,禁止一切车辆停、放”;5.29规定“禁止长时停车标志表示在限定范围内,禁止一切车辆长时停、放,临时停车不受限制”,由该规范结合《条例》第63条,可以理解只要在设置相关禁令标志、标线的地方,不管是机动车停放或临时停车,也不管有没有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即可以违反禁令标志、标线进行处罚。同样机动车在设有禁令标志、标线的地方停放或临时停车,也可按照《省办法》以违反停放或临时停车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交警部门几种常见违法停车非现场处理依据及误区。

目前浙江省交警部门对违法停车处理主要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是以违法停放机动车对驾驶人进行罚款150元,该项处罚依据《交通法》第56条第1款、《省办法》第76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三)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的规定;第二种是以违法临时停车对驾驶人处以罚款50元,该项处罚依据《交通法》第56条第2款、《省办法》第74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六)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的规定;第三种是以违反禁令标志、标线规定对驾驶人处以罚款100元,记3分,该项处罚依据《交通法》第38条:“车辆、行人应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省办法》第75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通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目前该三种情形交警部门多以非现场取证形式为主,其中第一、二种情形根据《交通法》第93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以及《技术条件》5.3.1的规定,非现场取证照应至少记录两张反映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过程的图片,且该组照片应体现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过程,而目前交警非现场取证照片中基本上都未体现该过程,甚至在夜间停放、临时停车车辆周边无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对停放车辆予以非现场记录,并通知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处理;第三种情形根据《技术条件》5.3.1记录违反禁令标志的车辆的“图片应能清晰辨别机动车前部或后部全貌的全景特征、标志/标线指示特征、交通违法地点、违法时间、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宜记录驾驶人脸部特征信息”的规定,图片中应包括禁令标志、标线的特征,如不包括往往会出现禁停路段前方有多个路口,有个别小路口未设置禁停标志,而证据照片无法体现,该违停车辆是否该路口驶入无法确定,若予以处理将违反我国的立法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以”,而往往交警部门忽视该细节,无法让数张照片形成一个证据链,致使证据效力不足,甚至无效。

①任意性规则: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可以”而非“应当”,本句话中运用的是法理上的任意性规则。赋予了交通警察根据实际情形决定是否直接处罚的选择权。

三、结合交通部门国行标完善违法停车非现场证据

目前涉及到违法停车的标志、标线国标主要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以下简称《标线》)等,《标志》5.28规定“禁止停车标志表示在限定的范围内,禁止一切车辆停、放”;5.29规定“禁止长时停车标志表示在限定范围内,禁止一切车辆长时停、放,临时停车不受限制……临时停车指车辆停车上下客或装卸货等,且驾驶人在车内或车旁守候。禁止车辆停、放的时间、车种和范围可用辅助标志说明”。《标线》5.4.1规定“禁止长时间停车线:用以禁止路边长时停、放车辆,但一般情况下允许装卸货物或上下人员等的临时停放……本标线可配合禁止长时间停放路面文字和禁止长时停放标志一并适用,并可根据需要在辅助标志上标明禁止路边停放车辆的时间或区域”;《标线》5.4.2规定“禁止停车线:用以指示禁止路边停、放车辆。……本标线可配合禁止停放路面文字和禁止长时停放标志一并适用,并可根据需要在辅助标志上标明禁止路边停放车辆的时间或区域”。基于以上国标及相关法律的分析,笔者对违法停车非现场取证有以下两点认识:一、在未设置禁令标志、标线的路段,根据交通流量的大小,同时结合是否存在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行为结果,对情节显著轻微的予以警告,对不在现场等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由电子警察进行抓拍取证,并根据《交通法》第93条规定进行处罚。非现场取证中,证据照片中应能准确反映机动车停放或临时停车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行为过程,并以车辆是否脱离驾驶人控制范围(驾驶人的视野范围)为标准,结合《技术条件》5.3.1.1.1 “b)图片应能清晰辨别机动车前部或后部全貌的全景特征、周围环境特征、交通违法地点、违法时间、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宜记录驾驶人脸部特征信息”的规定对违法临时停车行为进行取证;根据5.3.1.1.2“图片应能反映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且清晰辨别机动车前部全貌的全景特征、周围环境特征、交通违法地点、违法时间、号牌号码、车辆类型”的规定对机动车违法停放行为进行取证,并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处罚;二、在设置禁令标志、标线的路段,根据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节轻重以及执法社会效果的大小对驾驶人予以处罚,在交通流量大,如火车站、商业街区、医院、校门口等需严管路段违停的,以违反禁令、标线对驾驶人处于罚款100元记3分处理,但是首先要完善禁停路段的交通标志、标线,以火车站为例,考虑到人性化管理的需要及以人为本的理念,可以结合进出站交通流组织。在交通要道进行严管,设置“禁止停车”标志、“禁止停车标线”标线和“禁止停放”路面文字,严禁一切车辆停放及临时停车(如图一);在火车站进口设置“禁止长时间停车”“禁止长时间停车标线”同时辅以限定时间标志,同时施划“禁止长时间停放”路面文字,既能满足车辆上下客需求,又能让驾驶员更好识别交通标志、标线(如图二)。在交警部门非现场执法中,能够很好的规避路口问题,并满足《技术条件》5.3.1记录违反禁令标志的车辆的“图片应能清晰辨别机动车前部或后部全貌的全景特征、标志/标线指示特征、交通违法地点、违法时间、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宜记录驾驶人脸部特征信息”的条件,在电子警察非现场取证时,视频无法涵盖禁令标志的区域,有禁止标线进行补充,从而使违法停车非现场照片组形成一证据链,使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更具信服力。

四、结束语

笔者以上提出的关于区分“临时停车”和“机动车停放”的标准,目前仅限于理论层面探讨,但是对指导基层执法部门处理违法停车行为还是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特别是观点中对目前违法停车非现场取证存在的众多不足,能够结合标志、标线国行标,让交通参与者能更直观、更清楚的认知交通标志、标线,并提供一个更全面、系统、人性化的取证模式,对治理当前违法停车乱象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徐晋.有关机动车停车交通违法行为法律适用的思考(《交通与运输》 2008年第3期)

[2]李振.机动车违法停放、临时停车的法律适用辨析(《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7年第 1期32卷)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年04月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17年10月版

[5]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2014年11月版

[6]《道路交通標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09) 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年出版

[7]《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5768.3--2009) 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年出版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1998年08月版

[9]《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要点与实例》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10]《机动车违法停车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 1426-2017)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17发布

作者简介:温从奕,男,主任科员,1984年08月生,浙江工商大学法学学士,目前从事高速交警交通管理工作,主要研究道路交通工程方向。

(作者单位:浙江省高速交警总队温州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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