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伟魏
《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规定,在申请人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审查员应当对申请继续进行审查,考虑申请人陈述的意见和/或对申请文件作出的修改。审查员应当在审查程序的各阶段,使用相同的审查标准。
如果审查员在撰写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已对申请进行了全面审查,则在继续审查阶段应当把注意力集中在申请人对通知书正文中提出的各审查意见的反应上,特别应当注意申请人针对全部或部分审查意见进行争辩时所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证据 。
由此可见,回案处理的核心在于对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中所争辩的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回应,基于现有事实、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明确案件走向,进而选择最优的审查策略,高效处理案件。审查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出现多通等情况导致审查周期拖长,降低审查效能。
如果申请人经过修改和意见陈述已经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查员应当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对于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和修改消除了可能导致被驳回的缺陷,使修改后的申请有可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如果申请仍存在某些缺陷,则审查员应当再次通知申请人消除这些缺陷。对于此类缺陷,应当基于节约程序原则以及高效审查目标来加速审查,例如,对于形式缺陷及涉及重复授权问题等缺陷,可以通过电话与申请人沟通的方式加速审查,对明显错误进行依职权修改,缩短审查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