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行动中“黑恶势力”对基层政权的影响

2019-04-16 10:30李树阳
世界家苑 2019年2期
关键词:农村

李树阳

摘要: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8年1月发出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根据《通知》的文件精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目的不仅仅是一项打击犯罪的活动,更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是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因此,在“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中一定要严格坚持依据党纪国法,用最确实的证据,逻辑缜密严谨的罪名认定,给予黑恶势力最严厉,同时也是最合法的打击。

根据相关文件重点列举,“农村地区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村官及幕后推手;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宗族、宗族势力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以各种名义在征地租地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组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对于这一性质的黑恶势力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在专项行动中首要的打击重点。因为这一性质的黑恶势力具备数量最大,范围最广,动摇基层政权的特点。因此对于该种黑恶势力的打击,就需要尤为严谨,对于“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的认定也就成为了一项非常重要且值得讨论的问题。

1 “扫黑除恶”中黑恶势力概念的界定

对于“黑恶势力”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中都没有一个权威的通说概念,同犯罪团伙概念一样,黑恶势力既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一个规范概念,而是最近几年来刑事政策文件中开始使用的一个政策性概念。在《通知》下发后,各省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深入学习了相关规定,依法认定和惩处黑恶势力需要结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从中央下发的有关扫黑除恶的文件我们可以解读到“黑恶势力”具有如下特点:控制基层政权、对基层换届选举进行操纵和破坏、侵占农村资源、将集体资产占为己有;利用家族势力和宗族势力通过不当手段打压当地村民;在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利用土地资源等过程中通过闹事等行径强行干预;霸占公路、矿产、工程等行业和领域,进行非法占用及开采;在交易市场、旅游景点等其它场所强行买卖。公然进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高利贷、暴力催债等违法行为;控制民间治安队非法插手纠纷;在网络上雇佣“水军”进行非法活动等。

在本次“扫黑除恶”专项活动中,打击对象首先要具备上述泛式的特征,既然打击对象的范围如此广泛,那么仅仅结合《刑法》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相关内容来理解和认识“黑恶势力”是远远不够的,甚至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也有所违背。所以,笔者在这种背景下,希望能以认定“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这一性质的黑恶势力为切入点,结合实际问题和法学理论,使“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在打击犯罪过程中的工作更加严谨细致,有理有据。

2 “黑恶势力”如何影响基层政权

认定“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就需要全面了解存在这一性质的“黑恶势力”究竟是在什么样的社会背景下,如何运作手中的权力,这种权力不仅仅是公权力,也可以是社会交往中形成的隐形权力,控制基层政权,从中违法渔利的。就像立法活动一样,首先要明确某一社会现象的行为特征、社会背景、明确立法目的等等,对于“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的认定也是同样的道理,因为无论是从司法打击犯罪的角度,还是从普法震慑犯罪的社会效果的角度,严谨规范的打击犯罪都是十分重要的,人民群众不但要看到大快人心的结果,更应该了解国家是如何打击犯罪的,达到司法成果和社会效应的统一。

2.1 农村基层特殊的社会环境

农村基层有着十分特殊的社会环境,这样的环境与城市有很大的区别,造成这种区别的原因既有历史时间因素,也有经济发展因素,甚至地缘地理因素也起到了极大的作用。这些特殊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2.1.1 人情社会较之城市更加明显。农村地理范围小,各种活动都较为集中,无论是经济活动、工作场所还是娱乐活动,都在一个较小的地理范围内,完全就是俗话说的“低头不见抬头见”的背景,在这种环境下,人情社会特征的突出明显是必然的,这就给黑恶势力滋生造就了天然的温床,因为人情社会里大家更关注的是道德,而不是法律,而道德约束在人情社会中很大程度上都被一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或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给轻松带过,从而黑恶势力进行违法犯罪就有机可乘。同时在这种背景下,“黑恶”很容易形成“势力”,或者叫做利益共同体,变成了根植于这片地区的参天毒树,这个时候在这片土壤上法律就会形同虚设,反而这棵毒树成为了“法律”,这就是“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

2.1.2 家族宗族势力的影响强大。当前在农村势力强大家族宗族有着极为明显的特征,一是人数众多,这与计划生育的时间段以及族内家长兄弟姐妹众多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二是家族中或有成功商人,或有在当地级别较高的公职人员,虽不一定参与其中,但是在农村的环境中这就给整个家族带来了隐形的权力,在任何涉及利益的活动中都有着天然的优势心理或者事实上的优势地位,一步步在一片地区成为事实上的主事人,甚至左右农村基层民主自治,左右村干部选举等颇为强大的权力。

2.1.3 当前中国农村是自治的,但农村的主要财产即土地却是集体所有的,在现实中,这种土地的集体所有等同于村委会所有,村委会享有直接经营或者调整各农户土地的权力,而村委会上述权力的行使是由村委会主任直接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流转过程中,村委会主任享有高度集中的利益分配和利益再分配的权力,这就使得农村基层政权成为黑恶势力竭力争夺的目标。在黑恶势力获得基层政权后即可享有广泛而众多的寻租空间,预期的灰色、黑色收益,将远遠超过竞选成本,这也就是黑恶势力不惜以高额利益为诱惑和代价争夺基层政权的原因。

2.2 “黑恶势力”影响基层政权的方式途径

2.2.1 操纵民主选举,争夺基层政权黑恶势力之所以能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合法地窃取农村基层政权,主要是因为这些地方选举并不是真正民主的,而是黑恶势力软硬兼施,通过贿选与恐吓操控得来的。一些地方黑恶势力凭借宗族势力和血缘关系,轻易就会在农村选举中胜出,这种民主就会成为黑恶势力控制农村基层政权的合法武器,虽然体现了多数人的意志,却并不能引导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2.2.2 利用政治、经济优势,扫清利益障碍黑恶势力掌握农村基层政权后,便会通过买卖土地、霸占矿山、出卖资源或者暗中插股牟取私利,并聚集一群社会闲散人员作为治保会成员,“合法”地操纵农村政权为黑恶势力扫清障碍。在农村选举前后,各农村地区争夺基层政权的恶性刑事、治安案件屡屡发生。案发后,黑恶势力往往充分利用合法政权的政治、经济资源,通过金钱诱惑党政机关部分领导干部充当保护伞,保护和发展其既得利益。

2.2.3 部分农村干部蜕变,化红为黑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今社会,一些生长于农村、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深受领导和群众信任的农村基层干部文化素质低,不注意加强党性修养,终究抵挡不住物质诱惑,充当黑恶势力的代表人,追求非法经济利益以满足个人的私欲。更有甚者,丧失了起码的法律和道德底线,凭借黑恶势力彻底控制当地基层政权,并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鱼肉百姓。(四)拉拢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庇护纵容其发展黑恶势力的发展需要拉拢一些公检法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成为他们的保护伞,他们常常利用各种形式行贿。有部分领导暗中支持和保护,黑恶势力更容易向農村基层政权扎根,他们利用政治优势,买卖土地,介入房地产开发等领域,霸占农村经济资源,极大地增强了其经济实力和政治地位。部分黑恶势力因保护伞庇护和经济实力的增强而有恃无恐,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等违法犯罪活动更加猖獗。但是,在违法犯罪处理过程中,往往因地方保护伞的庇护,应该刑事拘留、逮捕、从重处理的,却取保候审,或不捕,或不起诉,或以缓刑结案等等,这种保护和支持的行为,又会进一步加剧黑恶势力向基层政权的渗透。

参考文献:

[1] 王惠敏.扫黑除恶基本特征司法认定的误识与匡正[J].西华师范大学学报,2019(01).

[2] 李小华.试析扫黑除恶中村干部涉黑涉恶问题[J].法制博览,2019(04).

[3] 李晓明,褚础.“扫黑除恶”中关联性企业及财产的司法认定[J].河北法学,2019(02).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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