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假设因果关系与“西瓜案”

2019-04-16 10:30黄鑫磊
世界家苑 2019年2期
关键词:损害赔偿

黄鑫磊

摘要:侵权法中两大关于损害的理论、损失计算的时间点、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假设原因的性质等对于论证假设原因是否可以作为限制或免除“西瓜案”损害赔偿的依据是不同的。

关键词:假设因果关系;真正原因;假设原因;损害赔偿

西瓜案:李某与张某系同村村民。一次李某在给自家的玉米地喷药时,因风力作用,药水飘到张某的西瓜地里,导致张某10亩地的西瓜大部分死亡。为此,张某要求李某赔偿其瓜苗费500元,化肥费1000元,西瓜损失2万元。李某拒赔,张某起诉。就在法院即将作出一审判决时,一场洪水使张某的西瓜(包括已死亡的和剩下的)都被冲得无影无踪。

从构成要件来看,本案中李某存在加害行为,喷洒农药时,致使张某西瓜地里的西瓜死亡,侵害了张某的财产权,属于作为的侵权;张某的西瓜受损,有损害后果;李某应当遇见到喷洒农药的行为可能导致药水随风飘到张某的西瓜地致西瓜死亡的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遇见,存在过错;从因果关系上看,张某的行为是西瓜受损的真正原因,一审判决前,洪水使张某的西瓜全损是假设原因,假设原因不影响李某的行为与西瓜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李某成立侵权,此点是毋庸置疑的。本文所要讨论的重点是实施了侵权行为的李某能否因假设原因的存在而主张缩减甚至免除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1 假设因果关系的概念

假设因果关系是指损害已因某一加害人之行为发生了,即便该加害行为不存在,损害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也会因为另外一个与加害人无关的原因而发生。

存在两个与损害有关的原因,一个是实际引发损害的加害行为,即“真正原因”;另一个是并未实际发生,但如果真的发生也能造成同一损害的原因,即“假设原因”。

目前,德国主流的观点认为,假设因果关系问题已不是因果关系的问题,而是损害的可归责性问题,它是在损害层面展开的,它要解决的是已成立的损害赔偿责任可否由于假设原因也必将导致同样的损害而减免的问题。

2 有关损害的学说

德国权威学说是利益说也称损害差额说,德国民法典所采用的为狭义的差额说,损害即被害人因特定损害事故所损失的利益。即被害人的财产状况,于有损害事故的发生与无损害事故下所发生的差额。

后来出现了力求克服差额说弊病的新学说——具体损害说,这种观点认为损害的发生伴随身体受伤、物之毁损等客观现象,这种对人身或者具有财产价值的财物之侵害本身就是损害,德国的学说和判例还进一步区分了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直接损害包括客体损害,即遭受侵害的客体自身由于侵害行为的作用而产生的不利益及其在客体自身的进一步发展形成的负担,间接损害是由直接损害延伸发展出来的损害,包括减少的合法收入、失去的利润等。

依据差额说,虽然李某喷农药的行为即真正原因导致了张某的损害,但是洪水即假设原因原本或者在将来也必定带来同样的损害,张某的财产总额并没有因张某的行为遭受额外的损害,没有损害,也就无所谓赔偿责任了,差额说承认假设原因对损害赔偿的修正作用。

具体损害说认为,加害人一旦破坏了实体或具体权益的事实状态,直接损害便告成立。据此,本案中的瓜苗费和化肥费属于直接损失,张某对该两项的赔偿是毋庸置疑的。

3 赔偿的计算

3.1 损害计算的时间点

损害计算的时间点是指以哪一具体时间作为判断损害是否存在、损害大小以及损害程度的时间标准。可以影响损害计算的时间点在理论和实践上大致有三个:损害发生时、损害计算时、赔偿给付时。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德国和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英国都承认将损害计算的时间点置于损害计算时,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可以推出我国倾向于将计算财产损害的时间点置于损害发生时。

仅从损害计算的时间点上看:

依据德国法和英国法来分析本案,在作出一审判决前即损害计算前,张某的西瓜被洪水全部冲走,所以在损害计算时应考虑洪水的因素,李某毋须赔偿。但依我国法,张某的损失按损害发生时计算,损害发生之后的洪水就不应当在评价损害时被考虑。

3.2 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

在德国现今学说与法院判决中,主流的观点区分了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对于直接损害的计算,不考虑假设因果关系,假设原因的存在或发生并不对其产生任何影响;对于间接损害的计算,则应当考虑假设原因和其他风险,对损害作出限缩。本案中瓜苗费、化肥费属于直接损害,西瓜损失属于间接损害,对于瓜苗费、化肥费的计算不考虑洪水的影响,对于西瓜损失应考虑洪水的作用和将来的风险,使李某对张某西瓜损失的赔偿适当减少或免除。

3.3 假设原因的可归责性

假设原因可分为可归责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和不可归责于第三人的行为即一般生活风险。德国和英美国家的主流学术观点和判例都认同:如果假设原因是可归责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真正原因的责任人便不能依据假设原因限缩其赔偿责任。从本案上看,如果假设原因不是洪水而是第三人王五开闸放水的行为,那么李某便不能因王五的行为而限缩其赔偿责任,本案与我国法上免责事由中的第三人行为是不同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行为指的是第三人行为的介入中断了李某与张某的因果关系,但本案中由于损害行为确已发生并确定是由李某造成的,王五的行为并未中断李某与张某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正相反,是真正原因中断了张某与假设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若李某并未实施其侵权行为,那么张某的损失可全部由王五负责,正是李某的出现导致李某的全部损失与王五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张某不能对王五主张全部的损害赔偿,而只能要求其赔偿剩余的部分,所以李某必须对张某的损失负责。从另一角度上看,若李某可以以王五的行为做抗辩事由“如果没有我的行为张某的损害仍会发生。”那么王五同样可以抗辩“我只破坏了张某剩下的西瓜,我只对这部分负责。”张某的损失难以得到填补,对于受害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正确的解决方法应是分别赔偿。

可以得出结论:若假设原因是可归责于第三人的行為,那么真正原因的责任人不能依假设原因主张限缩其赔偿责任,应考虑实际情况分别对其损害的部分负责。

若假设原因不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是一般的生活风险比如不可抗力、被侵害主体的自身状况等,这些是受害人所必须承担的风险,如果将这种风险转嫁给他人,则受害方现有的状况与原有的状况相比有了改善,属于一定程度上的“不当得利”了,所以在计算真正原因的赔偿时,应当将假设原因考虑进去,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份额,在本案中计算赔偿额时应考虑洪水的因素,减轻李某的赔偿数额。

4 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知从不同角度上看,真正原因的责任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是不同的,我们应当综合考虑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假设原因是可规则于第三人的行为还是一般的生活风险,确定损害计算的时间点,借鉴国外有关损害的学说做出判断。

由于我们可以推出我国将损害计算的时间点置于损害发生时,所以不考虑洪水因素,对瓜苗费和化肥费等直接损失全额赔偿,由于西瓜损失是间接损失,即使我国不考虑假设原因,也应考虑其因虫害、旱涝及其他因素的影响,适当对西瓜损失的赔偿作出限缩。

笔者比较倾向于将损失计算的时间点置于损害计算时,赞同具体损害说,区分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同时假设原因是不可归责于第三人的一般生活风险,综合以上因素给出以下结论:由于洪水属于不可抗力是张某所必须承受的风险,所以不论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的赔偿都应做出限缩,而又因西瓜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既受假设原因的影响又因其不确定因素较大,西瓜的数量与价格易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所以对西瓜损失的赔偿应再次进行限缩甚至免除。

因此,笔者认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李某能因假设原因的存在主张缩减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 黄文煌.论侵权法上的假设因果关系[J].中外法学,2011(03).

[2] 廖焕国.假设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J].法学研究,2010(01).

[3] 李晓伟.论侵权责任法中假设因果关系抗辩的法律效果[J].政治与法律,2016(09).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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