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反思、质疑与出路

2019-04-22 00:35:39严伟青陈静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3期

严伟青 陈静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司法推定 非法集资

一、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是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时一般采用从客观行为推定的形式。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的超过要素,意味着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并不必然都由客观事实外化出来。这种由客观行为反推主观目的的做法引起了诸多争议。因此,我们有必要对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认定进行检视。

(一)学界对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与争议

学界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主要存在以下主张,一方为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其不论对非法占有目的作何理解,均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必要要件,另一方则主张“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要说。但由于非法占有目的是存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状态,回溯行为当时的心理状态存在一定难度,故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只能采推定的形式。这就在司法实践中和学术界留下了大量值得商榷的空间。

(二)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与适用

目前,涉及到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以下几个:200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以及201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纪要》将金融犯罪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进行了罗列,同时,《解释》也将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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