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下国家安全与个人自由的博弈问题探究

2019-04-30 11:11苏凤楠
智富时代 2019年3期
关键词:均衡国家安全大数据

苏凤楠

【摘 要】当今社会是一个科技飞速发展、信息高速流通的社会,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一个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而“棱镜门”事件却让大数据时代下保护国家安全与尊重个人自由这两者之间出现了争议,通过对公权力的制约、让权力法治化的运行以及对企业有效的监管等措施,达到在大数据时代下国家安全与个人自由间协调均衡。

【关键词】大数据;国家安全;个人自由;均衡

2013年6月,令全世界哗然、世人震惊的“棱镜门”事件曝光,虽然美国政府进行了危机公关,声称实施该计划的目的在于搜集反恐情报、确保国家安全,并称阻止恐怖主义高于保护隐私权。但是在现代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隐私权已经成为个人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大数据时代下,是保护国家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更为重要,还是提倡个人自由、尊重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更胜一筹,“棱镜门”事件为我们探讨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提出了一个范本。

一、国家安全与个人自由之间的矛盾

邵国松在《损益比较原则下的国家安全和公民自由权——基于棱镜门事件的考察》中认为“国家安全泛指通过使用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各种手段来维系国家的生存,使之免于外部的威胁和侵害,或免于内部的混乱和疾患,是国家的根本利益所在。” 1我国《国家安全法》第2条中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国家安全应该是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涉及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等诸多方面,是一种既没有外部的威胁和侵害的形态,包括其他国家的威胁、非国家的其他外部社会组织或个人的威胁;又没有内部的混乱和疾患的形态,包括动乱、骚乱、暴乱或者以其他形式危害国家的生存,造成国家的不安全因素。

个人自由是宪法赋予的人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了基本的政治自由、人身自由、通信自由等。我国《宪法》第31条明确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但实际上每个人都有各自的特殊利益,公民个人不适当的行使自由和权利时就有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我们既不能为了维护国家安全而无视个人自由,也不能过度扩张对个人自由的保护,应力求两者之间的协调与均衡。

二、国家安全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均衡

9·11事件后,美国国内反恐需求剧增,截获恐怖分子的通讯信息是预防恐怖袭击的有效手段之一,在此背景下,公民的个人信息和生活被政府“监控”起来,这可以说是“棱镜门”事件的背景。但公民的隐私权、个人自由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让步国家安全,确是“棱镜门”最大的争议。

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基于维护自身利益和自由的需求,依法让出部分权利和自由从而形成国家权力。“没有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就失去了存在的根源;同样,没有国家权力,公民权利也就得不到有效保障”。2在我国,国家利益同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无数的个人利益汇集成了国家利益,而国家利益也包含着个人的利益,维护国家安全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公民个人自由的实现。所以说,国家安全与个人自由是相互约束、对等的关系,两者之间通过一定的方法是可以协调与均衡的。

三、均衡国家安全与个人自由的举措

国家安全与个人自由间的协调,在于制约政府公权力,让权力法治化的运行以及规范对企业的监管等措施。

(一)对公权力的制约

正如前面所述,权利是权力的基础,如果没有个体权利的统一让渡,就不会有公权力的产生。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3在大数据时代下的今天,包括对政府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与控制,对政府此行为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查与质询,对政府官员滥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的检举与控告等,这些都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途径和渠道。

而为了防止国家行政机关利用公权力对公民的个人自由进行任意侵害,相关部门应当出台相应的制度,加强对国家机关情报收集的审查和监督,以及对公民个人信息搜集的关键环节进行跟踪监控,确保审查监督的实效性,同时规定国家机关对于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为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随意处置,其使用权限仅限于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如在处理公民个人信息时故意泄露或者渎职,应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实现国家利益与个人权利的互助互益。

(二)让权力法治化的运行

协调国家安全与个人自由两者间的关系,首先应做到的是肯定宪法的地位,明确权力法治化的宪法依据。通过限制权力来保障人权是宪法的基本功能,离开了宪法的地位依据和支持,权力法治化运行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其次“国家机关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行为必须仅限于法律的授权范围,任何没有法律依据的限制都是非法的,应被撤销的”。4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以《宪法》为核心,以《国家安全法》、《国家保密法》、《刑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基本内容的法律体系,为平衡国家安全与个人自由提供了一个法律制度框架。同时,如果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公民应有权要求通过法律程序得到相应的补偿,为受害者提供侵权救济的法律途径,以保障公民的个人自由。

(三)对企业的有效监管

棱镜计划除了监控民众的个人信息外,它的一个关键就在于许多全球知名的互联网企业也参与其中。美国的情报部门可以直接从这些公司的服务器上收集民众的个人信息,作为回报,这些公司也会有分享情报部门相关信息的权利。所以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管,防止公民个人信息被滥用,亦是平衡国家安全与个人自由两者间的措施之一。

在基于保衛国家安全的必要前提下,企业和国家机关在掌握公民的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最小侵犯原则”,即企业仅应当在个人信息对于识别国家安全威胁而言必要时才可以向政府提供此类信息。“对于一些与威胁国家安全不相关的个人信息,企业应当采取积极的技术措施进行移除,承担审查、提供信息的责任与义务,将侵犯公民隐私造成的伤害降至最低”。5同时,国家机关还应与企业签订一些相关协议,规定企业不得通过出售个人用户的隐私信息获利,且基于国家安全目的的信息提供必须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国家应成立一个特殊的部门,对企业的这些行为进行监管,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国家安全与个人自由间的均衡。

注释:

1 .邵国松.损益比较原则下的国家安全和公民自由权——基于棱镜门事件的考察[J].南京社会科学.2014.2

2 .张晓琴.论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保障[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2

3. 宁吉喆.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N].人民日报.2014年12月2日

4 .吕欣.如何构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N].光明日报.2014年7月28日

5 .方婷,李欲晓.安全与隐私:美国网络安全信息共享的立法博弈分析[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

【参考文献】

[1]曹亚伟.美国“监控门事件”中网络隐私权保护之反思——以网络隐私权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冲突为视角[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

[2]刘玉安,玄理.国家安全与言论自由的冲突及平衡[J].东岳论丛.2015.12

[3]景跃进.政治学原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王震宇.从“棱镜门”事件看国家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4.13

[5]孙兴杰.“棱镜门”:大数据时代的公民与政府[J].理论导报.2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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