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终身监禁替代死刑的合理性探究

2019-04-30 11:11叶健霖
智富时代 2019年3期

叶健霖

【摘 要】如今,死刑的限制与废除已成为世界刑罚发展的趋势,我国因为众多因素的影响迟迟未能废除死刑,建立能够替代死刑的终身监禁制度,将有助于推动我国废除死刑的进程。我国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并未接触终身监禁,对于我国立法是一个全新领域。终身监禁处于死刑与有期徒刑的居间位置,本文将探讨终身监禁替代死刑的合理性研究。

【关键词】终身监禁;死刑替代;死刑废除

一、终身监禁的基础问题

(一)终身监禁的概念与特征

1.终身监禁制度的概念

中国《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终身监禁的描述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缓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不难看出,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与其他国家是存在较大区别的。

2.终身監禁制度的特征

终身监禁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终身监禁适用于危险对象

终身监禁是长期监禁罪犯至其死亡的刑罚。这种刑罚与其他的刑罚区别在于这种刑罚的对象具有危险性。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仅要求刑罚轻重与罪行轻重相一致,还要求与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2)终身监禁刑罚的严厉性

在废除死刑已成为大潮流、大趋势的今天,自由※逐渐转变为各国刑罚体系中的核心内容。终身监禁将成为死刑废除后的最严厉的刑罚。即使一些国家尚未废除死刑,终身监禁使得犯有重罪、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都极高的罪犯丧失了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同时终身监禁作为一种主刑,必要时可以同时适用附加刑。意大利规定了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会附加停止行使父母权及剥夺公权等附加刑。这些情形都表明了不仅终身监禁本身的长期剥夺自由的严厉性,并通过同时适用附加刑将其的严厉性进行放大。

(3)终身监禁刑罚具有极端性

终身监禁与其他自由刑不同,其剥夺的是罪犯一生的人身自由,可谓是最为极端的自由刑。有的国家会规定终身监禁不得适用减刑、假释;有的国家会规定允许减刑、假释甚至赦免。尽管如此,但终身监禁的适用对象始终是罪行极其严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人身危险性极高的罪犯。

(二)我国终身监禁与无期徒刑的关系

目前而言,我国的无期徒刑与现行终身监禁制度是存在相同与差异的。相同点在于我国的无期徒刑与终身监禁刑同属自由刑,都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不同点在于我国的无期徒刑是允许减刑、假释的,而终身监禁因各国规定不同,是否允许减刑、假释取决于各国的规定;其次,我国《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具备劳动能力,都必须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而国外的终身监禁可能仅仅是监禁而无需劳动。此外,我国的无期徒刑减刑、假释的条件,包括最低服刑期限、假释考验期都宽于其他国家。

二、终身监禁制度的价值

(一)完善我国刑罚结构

1.我国刑罚结构目前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确定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在近几年取得不错的效果,但“生刑过轻,死刑过重”问题仍存在于我国的刑罚结构。很多犯罪既需要严厉惩处,但罪不至死,不能轻易判处死刑,对于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只能退而就其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将减为无期徒刑。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无期徒刑的执行方式通过减刑假释,甚至有人通过保外就医的方式逃避刑罚。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时间一般为18-25年,最少13年就能出狱。无期徒刑的有期化,导致了生刑与死刑之间留下大量的刑期空白。

2.终身监禁制度对我国刑罚结构的完善作用

终身监禁的规定在立法上使得贪污贿赂罪的刑罚结构更为完善,在原有刑罚结构的基础上增加终身监禁,使得刑罚梯度由轻及重更为层次分明,而且不得适用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有利于缓解贪污贿赂罪在司法实践中“生刑过轻,死刑过重”的情形。终身监禁制度的设立,很好的填补了无期徒刑与死刑之间的刑期空白,生刑到死刑之间有了一个衔接的刑罚梯度。终身监禁在于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做到真正的无期。

(二)限制死刑的功能

1.我国减少死刑和限制死刑的趋势

目前来说,或许需要一个与死刑严厉程度相当的刑罚来限制与替代死刑,完善刑罚结构。

2.刑事政策上限制死刑

刑罚轻刑化的趋势与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一直影响着立法活动与司法活动。死刑罪名逐步减少,《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的颁行使得中国的死刑罪名从68个减至46个;同时严格控制死刑的主体,都可以看出死刑废除的趋势。

3.司法实践中限制死刑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颁行,对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要求,规定死刑案件的审判必须全程录音或者录像,而且必须完整,不得篡改或遗漏;而且还延长了死刑案件的审理期限,包括一审和二审,进一步强调了死刑复核时辩方参与及检方监督的作用与意义。死刑复核程序相当复杂,且必须由最高院核准。无论是立法上还是司法上对于死刑的限制与减少,都体现了我国对于死刑的态度,为了保证我国总体刑罚力度不变,终身监禁的设立就很有必要了。

(三)终身监禁限制死刑的功能

首先,理论基础。1764年,贝卡利亚发表《论犯罪与刑罚》,其中针对死刑进行了强烈的批判与谴责,也掀起了当时世界范围内的死刑废除的浪潮。他认为,“死刑是反人类而且无效的,刑罚的作用不在于它的严厉性而是它的持续性,死刑的痛苦是一时的,终身监禁的痛苦是一世的。”其次,保障人权的需要。1966年12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通过,提出了要保障人权,终身监禁作为惩罚罪犯终身自由的刑罚,弥补了现有刑罚结构的漏洞,能够在保障民众安全感的同时,保障罪犯的人权。

三、引进现代终身监禁制度的意义与合理性架构

(一)中国死刑存在的缺陷

1.死刑一定程度上并不能遏制犯罪的发生

我们设立死刑的初衷是为了惩罚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这是死刑存在的基础。贝卡里亚认为重刑对于罪犯而言并没有想象中的可怕,他认为相较于肉刑,精神上的痛苦更具有威慑力。他建议“在一个单独的小牢房里终身监禁”。尽管美国多数州已经废除死刑,但却是少有的犯罪率与监禁率较高的国家之一。根据美国司法部对犯罪案件受害者的统计,美国每年至少有660万犯罪案件(凶杀、强奸、抢劫、偷盗、蓄意伤害等)发生。哪怕是美国民主程度如此高,多数州已废除死刑的国家,仍有较高的犯罪率,也从侧面反映出惩罚与犯罪并不具有直接联系。

2.死刑造成的错误不可挽回

这个也是目前持废除死刑观点的学者与公众诟病死刑的原因之一。无论是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还是赵作海案,都引起我们对死刑制度的反思,以及司法公正的質疑。呼格吉勒图与聂树斌已被执行死刑,哪怕最终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对于呼格吉勒图两人,已无任何作用;对于家属而言,失去亲人的痛苦并不是一纸判决书所能抚平与补偿。哪怕法院最终判决死刑都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但仍有人对判决结果提出质疑。更何况是对一个无辜的人执行死刑。当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时,死刑的公信力在人们心中会进一步降低。

3.死刑与“人权保障”存在冲突

近年来,我国的“人权保障”问题一直是许多国家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对于我国死刑制度严重阻碍“人权保障”的发展问题争议不止。大多数的国家一直认为我国的死刑制度是我国“人权保障”发展的最大障碍,只有废除死刑中国的“人权保障”才能得到进一步发展。另外,我国一直未公开死刑执行数字,这也是许多外国学者在研究中国死刑时质问的部分之一。人格权与财产权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尤其是人格权中最基础的生命权,更是不容他人剥夺。无论如何,死刑终究是剥夺生命权的刑罚方式。“人权保障”中最基本与最核心的部分就是保障生命权,两者发生的冲突无法避免。目前而言,我国短期内并无废除死刑的可能,因此只能寻求废除死刑与保障人权的平衡点,尽可能限制死刑的适用。

(二)我国终身监禁替代死刑的合理性架构

1.进一步限制死刑罪名数量

从1979年中国第一部刑法典颁行以来,到目前为止我国已颁行九个《刑法修正案》,适用死刑的罪名也减至46个,尤其是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类罪名死刑,修正案(九)取消了9个经济类罪名与非暴力类罪名死刑。我国目前可通过逐步废止非暴力类犯罪的死刑,进一步限制死刑的适用。

2.逐步放宽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范围

想要通过终身监禁取代死刑成为我国的最高刑罚,那么终身监禁制度就不应该只适用于及其狭窄的范围。《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终身监禁的规定仅适用于贪污、受贿行为,而且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我国对于一项新制度的适用是非常谨慎与严格的。我国的无期徒刑的实际适用上与其他国家的终身监禁制度较为相似,是允许减刑、假释的。因此,是否可以将我国的无期徒刑分为两种,最终取代死刑?一种是一般无期徒刑,即允许减刑、假释;一种是特殊无期徒刑,也即刑刑法修正案(九)中对于贪污、受贿行为的终身监禁制度,不得减刑、假释,真正意义上的“无期徒刑”。

首先是国外经验的启示。德国在上世纪中叶左右先在立法上废除死刑,然后逐步用不同类型的终身监禁取代死刑,直到1981年经过将近20次修改法律才将可以假释的终身监禁替代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循序渐进的逐步废除死刑的方式值得我国学习。

其次是中国民众思维的转变。一直以来,“杀人偿命”的观念在中国深入人心。中国古代,死刑的执行方式何其之多,车裂、凌迟、腰斩等,无不显示当时统治阶级对于死刑制度的热衷。而随着公众对于死刑认识的加深,尤其是当死刑冤假错案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时,公众对于死刑的质疑也议论纷纷。一位著名学者康均心教授曾做过一次关于死刑制度的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对死刑持反对态度的民众较少,但是认为终身监禁比死刑更具有威慑力民众相对于对死刑持支持态度的民众来说较多。尽管抽样调查的结果并不能代表所有公民都乐意接受用终身监禁取代死刑,但至少能说明当前公众对于死刑威慑力的迷信逐渐降低,这是一个很好的趋势。

四、结论

总而言之,限制、废除死刑已成为世界刑罚发展的趋势之一,无论是从人权保障的角度还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出发,制定长远的死刑废除规划与现阶段进一步限制、减少死刑的适用是我国刑法发展进程的关键阶段之一。

本人认为,设立终身监禁制度是我国刑法发展的重要阶段,构建一套完整成熟的终身监禁体系可以为我国死刑的废除提供重要基础与保障,亦可有效降低因废除死刑而引发社会问题对社会秩序带来的消极影响。

但终身监禁对我国而言是一项全新的刑罚制度,从建立到发展直至成熟仍需要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但随着中国法制的发展,终身监禁制度也必将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众多法律研究者、法律工作者等人的共同努力之下,届时终身监禁制度将真正意义上取代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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