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西方法律与宗教

2019-04-30 11:11汤国正
智富时代 2019年3期
关键词:宗教法律

汤国正

【摘 要】在西方法理学中,宗教信仰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存在,对法律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而关于西方法律与宗教信仰的探讨,伯尔曼则是当之无愧的代表,本文从伯尔曼的一些观点中,分析宗教信仰对西方法律的关系。

【关键词】宗教;法律;伯尔曼

20世纪是一个混乱且发展的时代,产生了一系列文化思潮与社会运动。哈罗德·J.伯尔曼是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他经历了夹杂着悲惨与欢呼的几十年。20世纪上半叶,两次世界大战让人们遭到了突如其来的打击,人们对这个一直以来寄予繁荣和希望的世界秩序产生了质疑。20世纪后半叶,伴随着科技高速发展,人类对自由与平等的弘扬进程突飞猛进,但人们也发现自己正面临着巨大的危机——曾经熟知的信念丧失了意义,法律日益功利、西方的宗教也逐渐失去了社会性。

一、宗教促进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

伯尔曼总结了法律与宗教共同具有的四种要素,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这四种要素标志着人类寻求超越自身的真理的努力。同时这四种要素赋予了法律价值以神圣性,并因此强化了民众的法律情感:权利义务的观念、公正审判的要求、对法律适用前后矛盾的反感、受平等对待的愿望、忠诚于法律的情感等等,这类构成法律秩序的必要基础的情感,不可能由纯粹的功利主义伦理学中得到充分的滋养,它依赖于人们对他们自身所固有的终极正义性的信仰。i

伯尔曼认为,法律是随革命的暴力而来的产物,它固定了革命的成果。通过“教皇革命”,教会法具有了近代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态。“教会行使着作为一个近代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到12世纪,“教会第一次被看做一个法律组织,一个靠法律治理的国家,它使自己成为一个具有专门法院、专门财政属和文秘属的复杂官僚机构”。ii在这一个半世纪内,教会法体系形成了,教会法的每一个低级法律体系即教会婚姻法、继承法、契约法刑法和诉讼法程序中不仅体现了各自的结构要素,而且也展现了教会法体系的结构要素,不仅具有逻辑上的内在性还有道德上的系统性,其基本原则既以宗教原则为基础,也反映了自然法观念。

二、宗教与西方法律分离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宗教与法律的不分使得宗教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物质力量和精神世界,宗教对世俗社会带来了过分的压抑,因此在某些时段成为绝对的权力。或许是因为对中世纪政教合一的深度恐惧,人们不得不防范这种绝对权力带来的灾难,于是开始要求法律与宗教相分离。让世俗的法律归于政府,而将神圣的宗教归于教会。从此,宗教虽然对社会依然有深刻的影响,但是却在公共事务中消失。宗教与法律分离正是适应了社会的不断变迁的要求。

二十世纪无疑是一个划时代的世纪,而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人类生存意义的危机,正是伯尔曼所担忧的现代社会的整体性危机。这场危机出现的根源在于西方社会的人们对信念和法律传统普遍丧失了信心。伯尔曼将其视为一种“信任危机”和一种“精神危机”。若要摆脱20世纪后期西方法律所面临的危机,然而要解决这一危机,必须从危机产生的渊源和整体环境出发来寻找应对之策。当人们对法律也产生了质疑的时候,法律应该如何自救?宗教应该何去何从?伯尔曼提倡开启新型思维的来进入新时代,让“非此即彼”让位于“亦此亦彼”。

三、浅读《法律与宗教》

1978年,伯尔曼在波士顿大学罗威尔神学讲座做了一系列的演讲,期间他谈到了法律、宗教和谓解决他的国家和人民正置身其中的冲突提供某些理論指导。在这一系列演讲中,伯尔曼阐述了自己对法律与宗教的论说,并将其整理为一书出版,即《法律与宗教》。

在导言部分,伯尔曼就阐述了自己对“法律”的释义,即“我是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谈论法律和宗教,即把法律视为社会中分配权利与义务的结构和程序”。iii不仅如此,他认为法律是人类对正义的观念,在伯尔曼的思维中,法律应该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可能是任何社会都存在的法律,可能是实际运行着的法律,也可能是一种文化或存在过的自然法、神法、习惯法和不成文法。同样的,宗教不仅是信条和仪式,它是人们表明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一种集体关切。

法律通过构建秩序,为社会内部团结提供其需要的结构,宗教则是对外发挥作用,给予社会面向未来所需要的信仰。它们是社会关系的两个层面,一方面法律以其特有的稳定对未来进行预测和制约,而宗教以其神圣观念向所有现存社会结构进行监督和挑战。法律与宗教虽然各有侧重,但并非毫无关联。一个社会对终极目的的信仰必然会在社会秩序化之中体现出来,而社会秩序化过程也同样会在其终极目的的意识里看到。法律给予了宗教社会性,宗教赋予了法律神圣性,二者互相渗透,不可分割。在法律与宗教彼此分离的地方,法律很容易退化成为僵死的法条,宗教就极易变成狂信。

法律离不开宗教,伯尔曼也通过论述法律与爱、信仰和恩典的契合来论证宗教的法律性。第一,法律与爱。爱本身是律法的精神之所在,而律法则要成为爱的体现。那些神学家仅仅将法律界定为一种规则而忽视了法律是活生生的社会秩序的构建者。第二,法律与信仰。信仰不仅要求个人的德性,还要求集体的德性。对真正的信仰而言,约束不可或缺。第三,法律与恩典,建立在法律与爱和法律与信仰的基础之上,而又超越了他们。圣保罗认为法律是上帝拯救计划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而基督教教义认为,恩典与法律乃是基督教的真正教义。在伯尔曼看来,法律本身就是爱、信仰和恩典的一个方面,这是基督教的基本观念,上帝自己就是立法者和法官。如果没有法律,宗教也将无法维系。可以说,如果没有宗教,法律会丧失神圣性原动力,只能作为解决纷争和通过分配权利和义务创造合作纽带的活动,这只是人类经验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的经验是宗教,宗教是对于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集体关切和献身,如果没有了法律,宗教将会失去历史性和社会性,只是纯粹的个人的神秘体验。所以法律与宗教,不但是人类经验的两个不同的方面,也都是对方的一个方面,不可分割。

伯尔曼力图表明,只有法律不仅只是功利性的问题,也是满足人们生活目的和终极意义的一部分,而且也是生活目的和终极意义的一部分,承认法律不仅关系到人的理性和意志,还关系到情感和信念,关系到人的全部生命时,这种信任危机才能够得到解决。

四、结语

不得不说,伯尔曼的观点也是带有强烈的个人倾向的。他将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确定为11世纪末的教皇革命,认为以教权和王权的二元对抗为主导的多元政治格局曾为西方法律传统的产生提供了必要的社会基础,这种对抗与妥协实质上就是不同权力之间的对抗与平衡,因而权力制衡是西方法律传统产生的先决条件,也是法治产生的先决条件。他对基督教信仰在西方法律传统形成中的作用持全盘肯定的态度,认为正是教会势力和世俗势力的历史斗争,才形成了法律统治的理念。他也期望通过寻根溯源,探索摆脱危机的途径,但在他看来这一途径就是基于宗教信仰而形成的新的法律信仰,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超越了信仰体系以及秩序与正义体系——它超越了宗教、也超越了法律。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是否是要将法律当做一种宗教来信仰?在人类信仰缺失、意识空洞的时代,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观念正是一剂强药,使人们回忆宗教提倡的美、信仰和恩典,让人们知晓宗教信仰曾经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注释:

i 【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7页。

ii 徐爱国、李桂林:《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5页。

iii 【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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