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情况及疑难问题浅析

2019-05-09 03:30陈芳娟何敏敏金宏刚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2期
关键词:疑难问题新特点民间借贷

陈芳娟 何敏敏 金宏刚

摘 要: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操作简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个人及企业的资金需求,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助力。但由于监管缺失和机制构建尚不完善,借贷双方的矛盾日益增多,新类型案件、疑难案件不断产生。本文通过对S市Y区法院近年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梳理,分析该类案件的新特点及疑难法律问题,并提出建议,以便更好地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关键词:民间借贷;新特点;疑难问题

一、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新特点

(一)案件数量居高不下

随着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企业经营困难等都影响到民间借贷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借款人丧失偿债能力或恶意逃债等情况屡屡发生,促使民间借贷纠纷长期处于增长态势。2013年-2017年,Y区法院民间借贷案件的收案数量分别为1535件、1787件、2501件、2549件、3178件。其中2015年民间借贷的案件数量有明显增长,较2013年增长了62.93%;2016年与2015年的数量基本持平,到2017年数量又有明显增长,较2015年增长了27.07%。

(二)案件送达难、判决比例高

造成送达难的主要原因有:①出借人对于借款人的个人信息等辨别能力较为有限,容易造成其所掌握的借款人电话、住址、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不准确。②部分借款人的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③外来人口的流入及民间借贷在地域上的扩展,借款人户籍为外市或外省的情况越来越多,地域上的距离导致送达困难;外来人口流动性较大,实际居住地难以掌握。④部分借款人恶意躲避债务,频繁更换手机号码或恶意拒接法院电话,不配合法院送达;有的外出避债下落不明。以上各种原因导致民間借贷案件公告送达比例高,直接导致审理周期较长。因案件公告送达多,借款人因各种原因不到庭参加诉讼多,导致案件缺席审理较多,以判决方式结案的较多。以2017年为例,Y区法院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3039件,其中判决的为1863件,占比为61.3%。

(三)借贷主体从民事主体向商事主体转变

传统的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亲戚、朋友、同学等熟人之间,以日常生活需要为目的,是非专门性的私人借贷,法律关系较为简单。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大,第三方融资机构、信息咨询服务机构等开始介入民间借贷行为。甚至出现了专门从事放贷的“职业放贷人”和民间“食利”阶层,使流向分散、信息不透明的民间借贷行为趋于组织化、公开化。其在畅通借贷渠道的同时,也给民间借贷带来了风险和隐患,导致民间借贷关系交错复杂。

(四)借贷形式从传统模式向网络模式发展

随着互联网金融不断活跃和创新,P2P网贷平台已然成为一种新型的、主流的借贷方式。Y区法院自2016年以来,涉及P2P网贷平台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持续增加。大部分该类案件的借贷关系均是通过R公司运营的居间+风险准备金模式的P2P平台达成。借贷双方均在该公司运营的网贷平台进行实名注册,点击同意该网贷平台所提供的借款协议标准条款,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借款本金的支付和本息的偿还。在借款逾期时,出借人可以把债权转让给R公司,也可以自己直接起诉主张债权。

(五)借贷法律关系从单一性向复合性发展

现Y区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不仅仅只是资金出借的单一法律关系,而是与婚姻家庭纠纷、房地产纠纷、合伙纠纷、投资理财纠纷等其他法律关系相互交织。例如合伙人退伙后,没有及时退还到投资款,而是打了一张借条作为债权凭证。有的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借款逾期不能清偿的情况下,由借款人协助出借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用房屋来抵偿债务。在某些委托理财或投资中,一旦投资的项目失败,款项无法收回,委托人往往以借贷法律关系来法院起诉。

二、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常见的疑难问题

(一)借款本金的认定问题

1.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该规定对预先扣除利息的本金认定是十分明确的。但是在实际借贷的操作中,大部分职业放贷人为了规避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实将借款合同或借条上约定的借款金额足额汇入借款人的账户,并让借款人出具收条,依据十分充足。但是私下往往还存在另一套交易,即借款人在借款交付之前或交付当时将利息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出借人,或汇到出借人指定的第三人账户,而出借人不给借款人出具任何收息凭证。在诉讼中,借款人会对该部分利息提出抗辩,但出借人矢口否认,一般情况下,借款人也很难对此进行举证,只能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法院对于此类情况的查证也十分困难。

2.利息转化为本金

在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并要求续借款项或存在多次借款的情况下,出借人往往会要求借款人重新对借款进行结算,并将所欠利息和本金相加后作为新的借款金额。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此种情况如何认定本金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的情况复杂多变,难以计算。如最后结算凭证中的借款是分多次发生,利息和本金经过多次结算,有些因为时间久了,对于本金金额及交付时间说不清楚,导致案件审理中很难进行计算。有些出借人甚至根本就不认可结算凭证中的金额存在利息,借款人虽然提出包含利息的抗辩,但又无法举证证明。

(二)借款利息的认定问题

1.阴阳利息的约定

即在借款凭证中约定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然双方口头约定并实际支付的利息远远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并且利息多数是以现金方式支付,出借人也未出具收款凭证。在案件审理中,出借人往往对高利息矢口否认,有的甚至否认收到过利息。借款人又难以对支付的高利息进行举证,法院也难以查明,最后根据举证规则,借款人往往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2.咨询费、服务费等中介费用成为规避法定利率限制的形式

某些职业放贷人多与提供中介服务的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如出借人是中介服务公司的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或股东,其提供的出借资金可能来源于中介公司,利息收入实际上亦归属于中介公司,同时中介公司还向借款人收取服务费、咨询费等中介费用。上述做法实际是将借款的收益通过一个“名义”出借人进行了拆分,从而规避了法定利率的限制。在此类案件中,法院也很难对中介费用进行处理。

(三)民刑交叉的处理问题

民间借贷领域中极易发生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犯罪。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民间借贷民刑交叉案件的司法处理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一律不予受理。即民间借贷案件的被告涉嫌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则一律不予受理。②先予受理,待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后,查明案涉借款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裁定驳回起诉,全案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③先予受理,在审理阶段认为债务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且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裁定中止审理,待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区分民、刑事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认为民事合同效力不因债务人涉嫌犯罪而受影响,并遵循民刑分离模式,在刑事程序中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评价,在民事程序中对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进行判断。以上不同的处理模式主要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厘定不清,不同的司法解释对于“先刑后民”还是“民刑分离”态度并不一致,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多困惑。

先刑后民要求刑事阻却民事,即对受害人提起的民商事诉讼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驳回起诉。从法理上而言,驳回起诉的前提是原告不享有诉权,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一方面,原告的起诉在程序上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另一方面,只有在实体审理的过程中,法院才能发现民间借贷案件可能涉嫌经济犯罪,而即使涉嫌犯罪,行为人签订的借贷合同涉及私法调整的范畴,仍应依据民商事法律规范予以评价。且刑事案件侦查的结果具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行为人构成犯罪,另一种是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在行为人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民商事诉讼中原告的一个符合法律要求的起诉被强行终结,客观上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和实体请求权。另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潜逃长期不能归案时,往往使得侦查工作和起诉工作处于停滞状态,刑事诉讼无法顺利进行,即使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犯罪事实,但因我国刑事诉讼中并未规定缺席审判制度,刑事追究无法启动。如采用刑民分离的司法处理模式,则抛开其中的刑事因素,受害人不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而且法院也可以根据现有证据查明认定相关事实,并缺席判决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就可以凭生效判决请求法院执行行为人的财产。因此,无论是基于公民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还是从保护受害人权益的角度出发,采用刑民分离的司法处理模式,其实质是赋予了受害人程序选择权,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除非存在着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依据刑事案件审理结果的情形,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各自依据相应的证据规则和归责原则,认定因不同法律事实而引发的刑、民事案件的责任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三、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建议

(一)加强监管,打击非法借贷

建议着重从控制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角度加强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力度,政府需要从维护社会公众权益的角度出发审视民间借贷活动中的风险,为民间金融活动的引导和规范工作指明方向。建议加强银行、工商、行業协会和个体民营协会之间的协调沟通,共同建立民间借贷活动的共享数据库、监测网络和风险预警机制,全方位了解民间借贷资金流动和利率定价,对高危借贷行为和风险聚集点及时发出预警。同时要加强对担保公司、信息中介等经营机构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赌博犯罪、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加大宣传,提高风险意识

当事人风险意识薄弱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风险防范意识不足,借贷手续不规范,使得法院对借贷事实认定困难,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建议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以宣传报道、风险警示、以案说法等方式,强化公众对民间借贷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充分认知民间借贷可能存在的风险,提高借贷双方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抵制非法借贷、抵制暴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要加大诚信理念的宣传力度,树立诚信为本的信用理念,努力消除诚信缺失导致的各种弊端存在的空间,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引导民间借贷良性运行。

(三)强化职权,妥善化解纠纷

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调解力度,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努力化解矛盾、平息纠纷,保护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同时要注意甄别以各种合法形式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防止少数企业或个人规避金融监管、牟取非法利益。另外,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是当事人权利的最终实现途径,要进一步加大民间借贷案件的执行力度,对故意拖延执行、逃避债务履行、转移资产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通过司法拘留、限制高消费、打击拒执罪等多种方式,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有效保护当事人的生效判决利益。

参考文献:

[1]赵文艳.《先刑后民原则的异化与扬弃——兼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载《福建警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第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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