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示养老机构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的公告

2019-05-10 03:32
老友 2019年4期
关键词:高额集资名义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对外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近年来,全省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入住养老机构集中养老逐渐成为老年人选择的重要养老方式之一,但是个别养老机构和打着“养老”名义的机构(以下简称“个别机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养老机构管理等法律法规,采取欺骗诱导、虚假违规宣传等方式,对外公开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进一步防范非法集资风险,现将养老机构领域涉嫌非法集资的主要特点和注意事项公告如下:

一、以提供“养老服务”名义吸收资金。个别机构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或者承诺还本付息,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等名义,向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二、以投资“养老项目”名义吸收资金。个别机构打着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项目名义,承諾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三、以销售“养老公寓”名义吸收资金。个别机构以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养老山庄等名义,或者以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等方式销售养老公寓、养老山庄,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四、以销售“老年产品”等名义吸收资金。个别机构不具有销售商品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以免费旅游、赠送实物、养生讲座等欺骗、诱导方式,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吸收公众资金。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未经民政部门设立许可和有关部门依法登记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经许可设立的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项目收费标准,并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以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公开宣传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集资金额、人数、损失达到一定数额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老年朋友及亲属,选择养老机构应查看相关证件并按规定签订养老服务协议,谨慎预付高额养老服务费用,不为高额回报所诱惑,不参与非法集资,并提醒、劝阻身边的亲属朋友,守好自己的养老钱。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风险自担。若发现养老机构领域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请及时拨打961555热线或者向当地金融办、民政部门、公安部门举报。

特此公告。

江西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公安厅

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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