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之争引发的思考

2019-05-10 03:32陈一萍
老友 2019年4期
关键词:公共秩序公序良坟墓

陈一萍

有读者反映,其宗族高祖坟墓占地面积较大,墓地四周皆有界石,历经六七十年都保持了完整,但2016年有他姓子孙,将他家的祖坟迁入其高祖墓地,紧贴其高祖墓碑立碑茔葬。其族人均认为他姓子孙欺人太甚,欲以蛮制蛮解决问题。该读者不欲将小事酿成大事,想依法处理这件麻烦事。

在传统观念中,一个家族祖先的墓地对后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家族后人历来非常注重其祖宗墓地的选址和维护。我国并未对墓地作出专门的立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没有专门条款处理坟地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涉及墓地的纠纷不断出现,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在此,笔者对现行关于墓地与殡葬管理的法律规定与精神进行了梳理。

一、倡导殡葬移风易俗,节约殡葬用地。明代文人李元阳曾说:“一坟所占不过十步,而有力之人广图风水,遂致占田为坟,而刀耕火种之民无从措手,恐非长久之策也。”土地,是我们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而坟墓占用土地之弊处,也是显而易见的。中国人有着数千年的土葬习惯,想要扭转这种习惯,还需要一定时间。国务院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规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法规鼓励火葬,对建立宗族墓地的态度是很明确的。

二、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占用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土地所有权的享有主体只有两大类,一是国家,二是集体,公民不具有土地所有权,也就是说我国的土地不存在私有的问题。从这点来看,有关坟墓的墓碑等地上建筑物权,坟墓购买人具有所有权,但坟墓所占用的土地,要么为国家所有的土地,要么为集体所有的土地,购墓人不具有所有权,仅有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70年;(二)工业用地50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由此可知,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占用的土地使用年限是一致的,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密切相关,一般为50年,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延长,其土地上的墓地使用年限应自动延长。

三、墓地的使用与保护,应遵守公序良俗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条确立了禁止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是我国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但其本身实际上是不确定的概念,随着社会发展而发展,并且具有一定的地域性,通常需要司法实践逐渐通过类型化方式确定其内涵。目前,在学理认识和司法实践中,公共秩序既体现为宪法和法律的公共秩序,也体现为社会共同体规范意义的公共秩序,即人们在长期生活中形成的公共生活秩序;善良风俗,除了一般意义的社会道德或良好习俗外,有时也包括较高层次的社会公德。

根據该读者所述,其高祖墓应在新中国成立前后形成,应属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墓地。对于农村墓地的保护,笔者认为,应充分考虑墓地的历史成因、使用现状、土地用途等因素,遵循公序良俗原则,妥善处理。“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古训犹在耳,中华民族和谐共处的精神亦一直在流传,当事人应具有法律意识,以和平共处的理念妥善处理好这起纠纷,以蛮制蛮的行径切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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