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适用过程中暴露出的不足,本文在分析其适格原告的类型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应当适当放宽对于“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理解,避免对于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过于严苛,从而实现本次修法的主要目的。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适格原告;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241-01
作者简介:王丽聪(1999-),女,河南新乡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6级民商法专业本科在读。
一、我国的适用现状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第五十六条上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特殊程序,旨在通过撤销或者变更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进而救济因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统计数据,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最高法院本部及其他巡回法庭公布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中,争议焦点涉及原告是否具备主体条件的有37件,而这其中法院认为原告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仅有1件,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为6件,其余30件案件,最高法院以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或者作出维持原审驳回起诉的裁定,可见认定主体是否适格是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二、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适格原告的认定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第三款明确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的范围,即前两款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则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