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衔接问题及对策

2019-05-13 01:42:48吴逢刚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1期

摘 要 劳动争议案件在现有的“一裁两审”体制下,裁审衔接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就笔者亲历,在仲裁与诉讼在地域管辖上的分离、终局裁决的执行与申请撤销、处理层级多造成诉累重和重复举证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如果能够组建劳动法院(庭)专职审理劳动争议,减少劳动仲裁的处理层级,上述问题会迎刃而解,但有可能会造成一些新的问题。如果着眼于在现有体制上做些改进,笔者建议由最高法院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相关的裁审衔接的规定,确立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作为管辖机构;加强中级法院与基层法院、法院内部审判庭与执行庭、法院与仲裁委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建立互相通报的制度机制;完善终局裁决制度;裁审衔接中存在的重复举证的问题,可以从加强法院和劳动仲裁委员会之间的工作协调入手,建立调卷机制,严格执行举证期限的规定,避免当事人重复举证的诉累,从而规范仲裁和诉讼的衔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劳动争议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处理。

关键词 裁审衔接 一裁终局 先予执行 管辖 劳动争议

作者简介:吴逢刚,浙江浙同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研究方向:劳动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164

一、引言

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确立了劳动争议案件的“一裁两审”的处理模式,2008年5月1日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予以维持。“一裁两审”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法定程序,对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起到过积极的推动作用,影响甚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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