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主体研究

2019-05-13 01:59:18石倩雯
法制博览 2019年3期

摘 要:作为少年司法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调查,承载着发挥少年司法政策的重要任务。社会调查起到真正作用的关键是调查主体。由于法律没有统一的规定,实践中各地调查主体多样化,因此导致调查结果在诉讼程序中并没有发挥预设的效果。结合我国各方面的国情,现在宜建立公安机关为主导,其他机关或主体为辅助的社会调查主体模式。

关键词:社会调查主体;公安机关;第三方主体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272-03

作者简介:石倩雯(1993-),女,山东菏泽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少年司法作为刑事诉讼程序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发挥良好效果的关键一环节便是社会调查。和域外相比,由于我国资源不足,起步晚,加上重视度不够,造成我国社会调查比较落后,我国未成年人司法被严重制约。科学确立社会调查主体,关系到调查报告的质量问题,从而影响报告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一、社会调查

(一)社会调查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由特定的调查主体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犯罪原因、性格特点、成长经历、犯罪前后表现、家庭教育、社会交友、社会关系、学习经历、监护教育等情况作全面、细致的调查,并制作书面调查报告,以查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并对再犯可能性、社会关系修复程度、社会矫正可能性进行分析,作为司法机关选择最恰当的处理方法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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