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特约记者 罗书平
毫无疑问,“检察建议”制度的设立,是宪法赋予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手段。
通过全面准确开展“检察建议”工作,不仅有利于有效地利用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而且有助于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活动。但实事求是地说,目前检察建议制度在实施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从有关“检察建议”的法律规定来看,目前我国对于检察机关“检察建议”职能的规定大多是原则性、笼统性规定,法律规定并不明确。修订后的《检察建议规定》虽然扩大了“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但没有统一的适用条件和启动程序,“检察建议”何时启动,何时建议,如何建议,取决于各级各地检察机关“领导是否重视”“部门是否积极”,故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明显缺乏统一性。
必须看到,这种较为随意且各自为政的状况,很容易影响检察建议的办案质量和法律效果。
应当看到,“检察建议”可以将游离于法律和司法程序之外的边缘化的“工作建议”逐渐发展成为重要的甚至主要的法律监督方式,成为检察监督的新常态。但这种强势功能的发挥不能建立在沙滩上,而必须有科学合理、符合法律的体制保障。
1.2.2 输卵管畸形 输卵管畸形包括:①输卵管缺如,较常见于单角子宫及各种原因导致手术切除一侧或双侧的输卵管;②输卵管长度异常,输卵管长度改变可使伞端与卵巢的位置不协调,进而影响输卵管伞端拾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