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帮孩子买房,算赠与还是借款

2019-05-23 02:05
方圆 2019年7期
关键词:陈某购房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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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买房几乎成了家庭的头等大事,父母资助孩子买房也变得越来越常见。父母出资帮孩子买房,算赠与还是借款?2017年3月,广州市番禺区的一对夫妻陈某夫妇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子小陈返还210万元购房款。

2015年5月,儿子小陈在广州市番禺区购买一处房屋,总价243万元,采用按揭贷款的方式付款,房屋为小陈单独所有。父母陈某夫妇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分多次、不等额转账共210万元给小陈。小陈与女友结婚后当月就要求卖掉这套房产,父亲认为损害了他们夫妻俩的权益,儿子认为出售房屋是对其个人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父母的利益。陈某说,因广州是限购城市,儿子小陈是广州户口,只有小陈有购房资格,所以以儿子名义在广州购买了房产,登记在小陈名下,买房目的是共同居住,共同拥有。陈某夫妻为购房首付和后续还贷,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分多次、不等额转账总共付款给小陈210万元,其中付首期150万元,其余为后续还贷费用。房屋交付使用后,又由陈某夫妻装修,后来陈某一直在该房屋居住。2016年11月,小陈与女友领取结婚证后,当月就提出出卖该房产,且拒绝与陈某夫妻俩联系,拒绝陈某居住使用涉讼房屋,所以陈某夫妻要求小陈返还210万购房款。小陈认为,自己跟父母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父亲陈某支付210万元的行为属于赠与,是为了让他和妻子婚后美满地生活,主动在他婚前出资购置房产。即使小陈出售房屋,那也是对个人权利的处分,房屋为小陈个人所有,并没有损害父母二人的利益。法院判决小陈向原告陈某夫妻二人返还210万元款项。小陈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广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中院认为,结合当今现实情况,在年轻子女刚刚成年,创业购房压力大,资金困难的阶段,有条件的父母给予子女一定的资助也属正常。但从公序良俗角度来讲,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这种坐享其成的思想,不能由法律所倡导和司法裁判所确认。210万元,在没有财产所有人明确表示为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臨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至于父母予以资助后,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行使单方权利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

现如今受高房价影响,子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在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虽为常事,但子女不能以父母出资为天经地义,须知父母养育子女成人已为不易,子女成年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本案涉讼房屋购买时小陈已27岁,有工作收入;而陈某夫妻已近退休年龄,在他们出资210万元时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小陈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是帮助其度过经济困窘期,小陈理应负担偿还义务。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并避免儿女成家而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解答人:媒体 广州中院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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