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患病,医疗期工资该如何发放?

2019-05-29 09:38谢炳城
农村百事通 2019年9期
关键词:病假杨某年限

谢炳城

【案情】杨某2017年大学毕业后入职南昌某公司。2018年3月初,杨某外出游玩时不慎摔伤,遂向公司请了病假。两周后,杨某出院,并一直在家休养康复。7月底,杨某病愈回到公司上班。杨某生病期间共休了四个多月的病假,但公司只支付了前三个月的病假工资,其余部分按事假处理。杨某认为公司克扣其工资,要求补发工资未发部分,遭到公司拒绝,杨某遂向人社部门求助。

【评析】公司的做法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其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应依法给予医疗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可见,医疗期的长短由两个指标所决定,一是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二是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医疗期最短三个月,最长二十四个月。其二,在职工医疗期期间,企业需依法支付职工病假工资。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同时,根据《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伤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病伤假工资,在扣除其本人按照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其他费用之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其三,在医疗期内,员工劳动权益受法律特别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本案中,杨某大学毕业后便入职该公司,截止至其受伤时,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均不足二年,杨某应享受的医疗期应为三个月。因此,公司支付杨某三个月病假工资,超过部分按无薪事假处理,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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