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改革下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2019-06-01 07:35高晓倩
智富时代 2019年4期
关键词:三权三权分置土地流转

高晓倩

【摘 要】“三权分置”是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核心制度,其对于提升农村自身的财产性收入所起到的作用尤为关键。而且正是由于“三权分置”的出现以及不断革新完善与大力度的推广,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农民整体收入的方式多样化而且数量也在逐步增多。尤其是在当前农民整体收入快速增加的前提下,农民收入势必会出现更加的多元以及收入分化加剧等相关整体趋势。

【关键词】三权分置;财产性收入;农民;土地流转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代表大会上,重申并且将乡村振兴提升到了战略的高度,并且决定将更好的推动“三农”问题的解决作为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十九大指对于居民的财产性以及劳动收入要进一步的进行拓宽。当前,我国农民的收入依然以经营性以及工资性的收入为主,但是最近几年,国内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增长的速度明显比农村居民的可支配年收入更高。未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势必会具备更大的发展空间以及潜力,甚至可能会超过经营性、工资性以及转移性的三大收入,并且成为下一个阶段农民收入提升到重要突破口。农村土地的产权型制度改革是农村“三权分置”的核心内容,其在未来势必会更加的完善,最终势必会对于更好的提升农地经营效率、充分解放农村靠劳动力以及提升农民财产性收入等一系列的积极影响。

一、“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权利的基本内涵以及性质分析

目前,农村的“三权分置”是以往“两权”的整体分离,并且以此为基础来展开纵向的延伸,以“两权”为基础最终来实现原本的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而将土地的经营权分解成为承包权以及经营权,最终实现土地经营权、承包权以及所有权的“三权分置”。而三权随对应的分别为土地经营权、个体农户承包权以及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三权分置”本身与农村的集体所有制改革之间不存在关联,其本身更加注重保护土地的承包权并且努力推进经营权的活用来提升整体效率,最终形成平等保护、结构保护、层次分明的土地保护整体格局,力求在农业整体生产效率以及农村居民的生活保障上面实现平衡。

(一)“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权利的基本内涵分析

土地始终坚持集体所有权,这也是我国农村土地的根本制度。“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权利的内涵主要包括:第一,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第二,农民集体作为土地的所有人对于所拥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流转等相关的权利;第三,农民集体作为土地的承包单位依法享有土地的发包、土地收回以及监督使用、土地调整等相关的权利。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之下,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具备较高的优越性,而土地在法律上始终归集体所有。“三权分置”的应用必须要建立在以往的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之上,与此同时,针对集体土地必须要进行具体的工作落实,而且要保证集体土地具备相明确的归属性。与此同时,还必须要对于农村土地的产权关系进行必要的调整,从而最终形成更加有利于农村整体经济发展的全新土地产权格局。

(二)“三权分置”下的土地权利性质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已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纳入到法定的物权之中,并且进一步的明确了其权利性质。但是,截止目前关于其在理论界之内依然存在许多的争议,但是总体而言,在物权上,集体土地始终要坚持集体所有制,这种说法目前已经得到了多数人的认同。而在当下随着“三权分置”概念的提出与应用,我们如何正确的进行“三权”的定位,尤其是其中的承包以及经营权限的性质以及定位,应成为当前必须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二、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的基本特点

(一)农村的财产性收入增长整体速度较快,但是整体基数较小而且所占比重也较低

依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持的收入为13432元,相较2016年增长幅度为7.3%。而2017年我国农村居民的人均财产净收入达到了274.2元,相较2016年政府度为14.25%。而通过平均的增速进行分析发现,我国农村居民的结构性收入在2000年之前,收入的整体来源相对较低,从1995年到2000年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增速均没有达到2%。2000年至今,农村居民的财政收入则均超过10%。但是由于整体基数相对较小,导致我国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依然较为有限。

(二)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渠道趋于多远但是在结构上依然不合理

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在不久的將来农村土地的流转收益以及征用补偿势必会成为农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就目前来看,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整体你结构依然不够合理,经济相对较为发达的地区,农村居民可以通过土地以及房屋的出租作为主要的收入类型。但是,目前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农村土地的流转相对有限,而且流转所得也明显低于发达地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依然主要靠村换的利息。由此可知,由于国内农村居民在财产性收入结构上面的额失衡,最终导致目前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整体渠道虽有拓宽但是整体上依然较为狭窄。

(三)财产性收入的整体差距较为悬殊

通过针对各个地区的相关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在我国的农村地区最为富有的1%的人,占据了其中28.88%的财产,但是另外50%的人口所产局的财产总额却只有5.01%,我国农村地区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及尼尔系数则达到了0.87。由于各地在土地流转的整体发展上面依然不够均衡,导致未来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有可能会进一步扩大。

三、“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村居民财政性收入发展的整体趋势

(一)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将会快速提升

“三权分置”更加强调了农村在土地上的财产权限的归属,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农民的土地权益自身的整体财产价值:第一,农村居民获得了土地的承包权限;第二,农村居民的土地经营权限为代表的土地的处分权限得到了进一步强化;第三,农民增收的路径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通过将土地的经营权限进行让渡农民获得了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并且通过兼职来获得相关的工资性收益,最终达到扩大生产经营性收入的目的;第四,获取得到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土地发展以及城乡改革所应有的红利。

(二)农民财产性的收入区域多元化,而且与农村的资源之间存在紧密联系

首先,农民所获取的财产性收入的整体格局呈现出较为明显的低于以及资源禀赋两大特点。目前,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正在朝向多元化的方向进行发现,另外由于农村集体本身拥有一定数量的资源性乃至于经营性的财产,再加上农民集体本身所用用的土地承包权限,使得农村集体经营的红利、以土地等相关资源作为股本获取的股息以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限是当前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另外,通过农村集体资产的股份制改革能够带给农村居民相对更多的改革红利。通过针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开展分类改革,能够更好的维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并且进一步拓宽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渠道,让广大的农民阶级能够更好的享受到改革的成果。

【参考文献】

[1]夏锋:《农民土地财产权的长期保障走向:物权化改革与对应收入》,《改革》2014年第3期.

[2]郭晓鸣,张克俊:《让农民带着“土地财产权”进城》,《农业经济问题》2013年第7期.

[3]申惠文:《法学视角中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中国土地科学》2015年第3期.

[4]陶钟太朗,杨遂全:《农村土地经营权认知与物权塑造———从既有法制到未来立法》,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

[5]孙宪忠:《推进土地三权分置经营模式的立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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