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信息安全和风险规划

2019-06-01 07:35刘继泽杨庆一倪尧邹逸顾暘
智富时代 2019年4期
关键词:探析

刘继泽 杨庆一 倪尧 邹逸 顾暘

【摘 要】互联网已把世界联成地球村,但网络技术是双刃剑,在给民众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社会安全带来风险。通过APP空间散布虚假信息、传播淫秽物品、从事赌博犯罪、QQ相约自杀等案例剖析,可见网络空间还缺乏完备的规则和边界。

应对5G信息传播无孔不入,借鉴美国和德国等发达国家网络治理经验,网络强国、科技健警不仅要吹响走群众路线,促进网络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机制衔接,发挥大学生网络创新的“生力军”作用,提升处置网络风险和信息安全能力。

【关键词】APP平台;信息网络犯罪;探析

互聯网自诞生起,就形成了改变世界的力量。借助“互联网+”,中国的电子商务、移动支付、共享经济等从跟跑、并跑,如今领跑世界潮流。但同时,网络环境却呈现风急浪高情势,互联网信息服务已成违法犯罪的重要领域,从APP平台视阀下探析信息网络犯罪行为,对推进网络强国、科技强警具有现实意义。

一、发现问题:从APP平台问题中探知风险

App是application的缩写,通常指手机上的应用软件,或称手机客户端,为制作交付、下载服务、运营服务提供解决方案。随着智能手机普及, APP已成为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要载体,同时利用APP等实施网络犯罪呈高发态势。

1、以APP空间散布虚假信息。2013年8月24日晚,被告人杨某甲为报复被浙江新中梁房地产开发公司解职,在鹿城区暂住处内,捏造新中梁公司董事长为招标向温州原市委书记陈德荣行贿等虚假信息,并利用互联网发布在微信朋友圈,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杨某甲犯损害商业信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以APP空间传播淫秽物品查处难度大。2015年6至8月,被告人韩某以牟利为目的,建立“18豪人区VIP”微信群,拉人入群,发布淫秽视频,以每位成员每月18元不等的标准收费,共获利1000余元。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韩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3、在APP空间从事赌博犯罪更加隐蔽。2015年8月8-13日,被告人方某和钟某组建“238/4单尾小发30退福利”的微信群,组织、召集他人在该微信群内以“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并纠集被告人罗某入伙。案件审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行为从赌博罪中分离出来,按开设赌场罪来处罚。

4、围绕QQ相约自杀案展开的争论。2010年6月,发生了大学生利用腾讯QQ网络相约自杀事件。对此,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为相约自杀者提供网络交流工具的腾讯公司负有10%的责任。依据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七条“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揩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之规定。判决公布后,各方反应不一,焦点集中在“注意义务与审查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适用的是注意义务而非审查义务的概念。”等方面。

二、关于网络涉APP平台问题的执法剖析

从上述案例可见,当前涉网的法律法规不明确,网络执法还没有完备规则和边界。在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部分人会利用网络来牟利,威胁公民权利和网络安全。

1、APP领域风险乱象丛生。在通讯软件APP中,QQ和微信是使用人数最多的。按照传统刑法理论,基于以信息网络为犯罪对象或犯罪工具的区分,可将网络犯罪分为“对象型”和“工具型”。前者又称“纯正网络犯罪”主要指以信息网络及网络中的数据、信息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后者又称“不纯正网络犯罪”,主要指以网络作为犯罪工具,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利的犯罪。有学者指出:“随着网络2.0时代的到来,网络开始成为生活平台,平台个体网络参与者同网络的联系紧密程度大大增加,网络不再是虚拟的信息媒介而是具有现实意义的生活空间。”2018年底以来,国家网信办推进APP乱象整治,关停清理违法APP数量达3万余个,由此可见APP乱象一斑。

2、互联网管理规则存在空白领域。大数据智能化带来治安资源大整合,现在可以通过网络自动核验,实现了指尖触达、掌上通办。网络平台方式是未来社会的核心,“目前对这些关照不足,监管部门的规则制定中,并没有区分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平台,没有将平台作为一个资源调度者、信息交换者来看待,目前平台的特殊性尚未凸显。”确实,我国在APP领域的行政管理、司法诉讼方面,仍有不少 “网络真空”地带。

3、网络平台监管方式的群众渠道缺失。当前,我国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APP领域违法治理力度较大,但对于侵害广大APP用户个人信息等个人权利的违法行为,治理力度有所欠缺。网络时代,大型网络运营商已经对个人数据实际控制和垄断,公民及法人不了解自己的数据在何时、何地,被何人、以何种方式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和传输。面对APP空间的海量侵权信息,执法部门力量毕竟有限,而群众参与网络APP领域综合治理的渠道还不够。

4、网络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衔接不畅。因APP平台领域的问题引发的行政管理行为也越来越多。例如,微信交易引发的商品质量不合格、微信付款后不发货、售后服务无保障等类型的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微信代购往往是私人委托性质,许多销售者还是兼职代购。还有私人承担公法义务问题:如查验身份证义务。严格来讲,旅馆查验、登记客人的真实身份的权力来自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是来自于行政法规的授权。还有反恐怖主义法要求查验身份证。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司法工作有待加强。据有关司法机关统计,当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行政机关和民事审判保护多、刑事惩罚少的问题。

5、借鉴国外网络空间监管经验。2015年6月,《美国自由法案》正式出台,这是对2013年“棱镜”监控丑闻的第一次正式立法回应,也是美国情报监控制度近40年来的首次重大改革。内容有:禁止政府机构对本国公民的电话记录进行大规模的监控、搜集和留存。赋予电信运营商承接情报执法机构的电话数据搜集和留存职责,必要时按照特定程序向政府机构提供。加强司法部下属的外国情报监控法庭(FISC)的司法监督和信息公开等。德国关于责任避风港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解释。德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规定见于《电信媒介法》(TMG),其中的责任避风港条款系依据欧盟电子商务指令制定。德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类推《德国民法典》第1004条和第823条,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定位于“妨害人责任”,创设了“面向未来的审查义务。”法院要求网站对正在发生的侵权有排除义务,并对未来的妨害负有审查控制义务。

三、与时俱进,解决网络风险问题的对策思考

网络是一个虚拟世界,但也是与现实密切相关的空间。网络强国、科技健警不仅要吹响“冲锋号”,更要吹响“集合号”,“以人为本”走群众路线,提升处置网络风险和信息安全的能力。

1、认清严峻形势,绷紧网络安全之弦。从2010年希拉里宣示將社交媒体当作推进美式价值观的工具,到2013年斯诺登披露“棱镜”系统,再到2017年全球勒索病毒攻击,都说明网络空间危机四伏。2016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指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网络鼓吹推翻国家政权,煽动宗教极端主义,宣扬民族分裂思想,教唆暴力恐怖活动,等等,这样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和打击,决不能任其大行其道。”要认清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依法治网,切断违法违规APP传播链条。

2、汇聚研发智慧,着力提升网络技术。按照习总书记“互联网核心技术是我们最大的‘命门,核心技术受制于人是我们最大的隐患。”精神,加强互联网核心科技的研发要注重应用和产业转化,大力推进“互联网+”建设,开发应建立社会化销售平台、优化二维码应用、构建数据供应链、建立社交平台,推动5G技术产业发展。

3、强化云思维,把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平衡。网络技术是双刃剑,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一体两翼、驱动双轮,必须统一谋划、统一实施。要强化互联网思维,用信息化手段更好感知社会态势、畅通沟通渠道、辅助决策施政。要树立互联网发展民本观。互联网是一个社会信息大平台,亿万网民从中获得信息、交流信息,网络管理要“多一些包容和耐心”,构建网上网下“同心圆。”

4、注入源头活水,抓好人才兴网的关键。网络信息技术密集且更新快,人才是核心支柱。保持互联网风朗气清,既要重视资本,更要重视人才,聚天下英才而用之。要充分调动人才积极性、创造性。要建立适应网信特点的人才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突出专业性、创新性、实用性。要慧眼识才,用特殊政策聚集人才。还要打破体制界限,推进“旋转门”制度,让人才在政府、企业、军警、智库间有序顺畅流动。要汇聚警地大学网信资源、师资力量,提高网信人才培养质量。网络主要是年轻人的事业,缉拿网络“黑客”、处置网络风险迫切需要大批“白客”智慧担当。充分发挥大学生网络 “生力军”作用,避免沉溺网络而影响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①参见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4)温鹿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②参见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温瑞刑初字第1418号刑事判决书;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3刑终469号刑事裁定书。

③《网络赋权:移动互联网应用平台中新型权利的司法保护研究》童海超 著, 2017年10月第1版 ,方志出版社(p164--p171)。

④《从责任避风港到安全保障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中介人责任研究》刘文杰著 2016年10月第一版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p198-p212。

⑤参见戴长林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编著:《网络犯罪司法实务研究及相关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3页。

⑥ 于志刚主编:《网络空间中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页。

⑦《人民日报》2019年4月19日5版,新知栏。

⑧《从责任避风港到安全保障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中介人责任研究》刘文杰著2016年10月第一版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p198-p212。

⑨《网络赋权:移动互联网应用平台中新型权利的司法保护研究》 童海超著, 2017年10月第1版,方志出版社(p164--p171)。

(11)《网络空间法制化的全球视野与中国实践》2016年11月第一版,沈玲(160-164)。

(12)《从责任避风港到安全保障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中介人责任研究》刘文杰著2016年10月第一版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p198-p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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