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网络舆情协同治理现状与反思

2019-06-03 01:42侯甜甜陈培友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9年12期
关键词:协同治理大数据时代

侯甜甜 陈培友

关键词:网络舆情治理;大数据时代;协同治理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新型智库研究项目:“黑龙江省社交网络舆情预警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8ZK013);黑龙江科技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基于情感分析的社交网络舆情预警模型研究”(项目编号:YJSCX2018-201HKD)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G206.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9年3月27日

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兴技术的迅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方式带来了巨大变革,通过互联网发布和传播即时信息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习惯。2019年2月28日,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已高达8.29亿,全年新增网民5,653万,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9.6%,较2017年底提升3.8个百分点。一方面互联网平台的广泛使用给人们提供了便利,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并且网民能够通过互联网平台参政议政,能够提升自身的价值以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由于网络上充斥着诸多失真信息和网络谣言,许多网民很容易受到蛊惑,并在不考证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盲目跟风,进而成为网络谣言的传播者,网络舆情的治理与社会和谐稳定的维护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文献综述

伴随着公共事件的频发及政府对网络空间安全的高度重视,网络舆情治理的相关研究已然成为不同学科、不同领域专家学者密切关注的热点话题,他们分别从微观层面、中观层面、宏观层面的不同视角进行了大量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并取得了一系列阶段性成果,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学术氛围。微观层面的治理研究主要从网络舆情的技术干预和危机识别预警、应急管控的角度出发,构建了网络舆情预警指标体系或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实证分析。林琛基于生命周期理论,对网络舆情的生成与演化过程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网络舆情治理的三级指标体系,为网络舆情治理的相关研究奠定了坚实基础;邢云菲、王晰巍等,聂峰英、李明等运用系统动力学、模糊综合评判等方法进行网络舆情预警模型的构建,实现对网络舆情的控制与引导。中观层面的治理研究主要从网络舆情的相关主体角度出发,探讨网络舆情治理主体的群体极化心理成因及化解策略。林芹、邓春林等运用SIS传染病模型中的动力学方法,构建相关主体心理特征的网络舆情传播模型,并进行仿真验证,最终得出网络舆情的传播规律;张润莲、兰月新等运用演化博弈理论构建网络舆情治理主体协同的博弈模型,并在此基础上对博弈主体的预期收益进行了分析,得出各参与主体的演化稳定策略,为政府有效地治理网络舆情提供理论依据。宏观层面的治理研究主要从网络舆情的应急管控体系建设、制度完善以及信息公开的角度出发,探讨网络舆情治理的意义及应对策略。如肖文涛等在互联网高速发展与网民高度参与的背景下提出目前网络舆情形势较为严峻,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因此亟须从机制构建、法制建设、社会协同等五个维度来消除困境,构建网络舆情应急管理体系,以期促进政府网络舆情相关政策的落实;邱锐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出发,探讨网络舆情治理的重要性,提出要做好网络舆情监督与引导工作,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增加政府与公众的互动,以提升政府的权威度。

二、大数据时代网络舆情治理现状分析

(一)网络舆情治理主体单一。网络舆情治理工作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网络舆情治理过程中涉及到多个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媒体和网民。一般观念认为在网络舆情治理中,政府部门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与地位,因此政府应成为网络舆情治理的唯一“守护人”,应该为控制和引导网络舆情,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驾护航。而实际上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人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发布者,同时又能够成为消息的传播者,尤其是媒体与网民在网络舆情的导控过程中也起到重要的作用,这些都该成为网络舆情治理的参与主体,而事实上目前我国网络舆情治理过程中仍具有明显的政府单一治理特征。

(二)协同合作治理环境尚未形成。政府作为网络舆情治理的重要主体,而在网络舆情治理的整个过程中,政府在积极吸引非政府组织以及网民个人参与舆情治理方面的力度还远远不够,协同合作治理环境依旧尚未形成。从网络舆情的生成-传播-演化-消亡的整个生命周期来看,其相关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媒体、网民。而要良好地实现网络舆情的协同治理,必须创造有利于多元主体有机合作的环境。各个治理主体在网络舆情治理上各有其优势,政府具有政策优势,媒体具有信息优势,网民具有智力优势,因此需要为各个主体构建和谐稳定、合作共赢的治理环境。

(三)多主体间未形成协同联动机制。网络舆情的发生往往是基于突发公共事件,因此网络舆情具有较为典型的突发性与偶然性特征。传统的政府单一治理方式是被动的、局部的治理,往往很难及时预知网络舆情的发生并于第一时间对其进行控制与引导,而多主体间的协同联动机制能够提前监测预警,对于舆情热度较高或较可能导致滋生舆情的突发公共事件给予及时地处理与导控。

三、大数据时代网络舆情治理的反思

(一)构建政府主导下的多主体协同治理模式。在网络舆情治理网络中,政府對媒体和网民的网络舆情治理贡献较大,因此政府应努力加强网络舆情的治理与协调作用,积极总结网络舆情治理的具体经验,制定科学有效的网络舆情治理政策,创新网络舆情治理方式方法,继续发挥政府在网络舆情治理当中的主导作用。同时,媒体、企业、网民等参与主体的贡献虽然相对较小,但它们仍是网络舆情治理共生网络中的重要主体,是网络舆情治理的重要动力,因此政府应积极与媒体、企业、网民主体进行有效协作,不断提升网络舆情治理能力,提高网络舆情治理成效。

(二)培育多主体协同的网络舆情治理环境。网络舆情的有效治理需要政府主导下的多主体共同协作,而培育多主体协同的网络舆情治理环境是非常关键的。政府一方面应积极鼓励社会多方力量为网络舆情治理贡献力量,同时应与时俱进出台一系列针对网络舆情治理的法律法规,使网络舆情治理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在网络舆情治理的过程中,政府、媒体、企业、网民等多个主体间要努力协作,共同构建良好的网络舆情治理环境,积极拓宽和吸引更多的网络舆情治理主体参与到舆情治理中来。

(三)构建多主体间协同联动机制。随着开放协同逐渐成为创新网络治理的主导范式,政府为了提升网络舆情治理能力,需要有效优化、整合与协同各相关主体的优势资源。构建政府、媒体、网民等主体间联动机制。政府、媒体、企业、网民等主体在开放协同的环境中能够形成联动机制。如当舆情事件发生时,政府通过与媒体联动,及时发布与公开事件处理进展与结果,同时企业可以为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资金或物资的支持,而网民则要做到严格自律,努力做到不信谣、不传谣。因而,构建多主体间协同联动机制十分必要。

四、总结

综上所述,大数据时代网络舆情在治理方面存在着网络舆情治理主体单一、协同合作治理环境尚未形成以及多主体间未形成协同联动机制等多种问题。鉴于此,本文提出包括构建政府主导下的多主体协同治理模式、培育多主体协同的网络舆情治理环境以及构建多主体间协同联动机制在内的治理之策,以期为我国网络舆情治理提供一定的借鉴与参考。

主要参考文献:

[1]林琛.基于网络舆论形成过程的舆情指标体系构建研究[J].情报科学,2015.33(1).

[2]聂峰英,张旸.移动社交网络舆情预警指标体系构建[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5.38(12).

[3]聂峰英.自媒体时代下高校网络舆情预警指标体系与机制研究[J].江苏高教,2016.1.

[4]王高飞,李明.基于AHP-模糊综合分析的移动社交网络舆情预警模型研究[J].现代情报,2017.37(1).

[5]肖文涛,曾煌林.突发事件政务舆情回应:面临态势、困局与对策思路[J].中国行政管理,2017.12.

[6]邱锐.创新社会治理背景下的互联网舆情研究及舆论引导[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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