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

2019-06-07 15:06王玉宝
现代营销·信息版 2019年4期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

王玉宝

摘  要: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尽管新《食品安全法》已执行了三年多时间,但是一些食品行业的生产经营人员对于该法的部分规定掌握得还不够到位。为此,本文阐述了《食品安全法》的主要亮点。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事故

为确保食品领域安全,切实保障广大公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我国在2009年推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于2015年进行了修订。新《食品安全法》共10章、154条,从2015 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被称之为史上最严格的食品安全法,修改的力度非常大,对八个方面制度加以修改,并且确定了实施最为严格的全程化监管机制。在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以及餐饮服务的人员,食品添加剂行业生产经营人员均需严格执行该法。这部法律还对食品包装材料、洗涤剂、消毒剂以及实施食品生产经营的相关设备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用到的食品添加剂及其有关产品,食品存储与运输,对食品、添加剂及其有关类型产品相关安全管理都应遵守本法之规定。《食品安全法》的主要亮点如下:

一、界定基本概念与工作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开宗明义,指出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对食品类产品质量所进行的监管,从而提升食品类产品的质量及其水平,确定农产品所具有的质量责任,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所拥有的各类合法权益,维护好我国的社会、经济等秩序。在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以及销售等活动的,一定要遵守该法。该法所称之产品主要是指通过加工和制作,并用在销售上的农业类产品。建设工程项目并不适用于本法所规定的规定。然而,建设工程项目中使用的建筑材料、配件及其设备,都是属于款规定中相关食品范围之中,适用于该法律之规定。农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健全完善内部食品质量监管机制,从严落实相关岗位的质量要求、质量责任和与之相对应的考核方式。食品生产者与销售者都要按照本法之规定承担其与之相适应的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严禁伪造或冒用食品认证标志等相关质量标志,严禁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严禁在所生产和销售的食品中掺杂或者掺假,甚至以假充真。我国积极鼓励实施科学、规范的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运用最为先进的科技手段,支持食品企业所生产产品的质量至少达到与超过本行业的相关标准、国家标准甚至国际标准。对食品质量管理能够达到全球先进水平,对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以及个人,应当予以一定的奖励。我国各级政府必须将提升食品质量的内容列入到当地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规划体系之中,大力强化对食品质量管理工作之统筹谋划以及组织领导,积极引导与监督促生产人员、销售人员大力强化食品质量管理,不断提升食品质量,组织安排相关部门依法运用有效举措,全力制止食品生产与销售过程中所出现的违反此法所规定之行为,从而切实保障此法的执行。我国国务院市场监管机构负责全国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国务院相关部门在其各自职责范围之中负责抓好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我国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机构主管本区域之中的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在其各自岗位职责范围之中负责本区域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法律对于食品质量的监督部门有其他规定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加以执行。我国各级政府工作者以及别的国家机关工作者不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更不得出现徇私舞弊等情形,不得出现包庇与放纵当地以及本系统出现食品生产与销售过程中违反该法规定之行为,也不得出现阻挠甚至干预依法在食品生产与销售过程中违反此法规定之行为,一旦出现就要实施严厉查处。各级地方政府以及别的国家机关一旦出现了包庇甚至放纵食品生产与销售过程中违反此法所规定的相关行为的,必须依法严格追究其当地主要负责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有单位及个人有权对于违反此法所规定之行为,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别的相关部门予以检举。各级市场监管理机构以及相关机构要负责为检举人进行保密,并且依据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政府之规定进行一定的奖励。所有单位与个人均不能排斥不是本地区或不是本系统企业所生产的质量合格食品进入到本地区或者本系统中进行销售。

二、创建最严格的监管机制

一是建立了统一而且权威的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管机关。通过此举,全面结束了原来多个部门各管一块的分段式管理机制,在法律层面上规定了应当通过食药监管部门实施统一化管理。二是形成了最为严格的全程化监管体系。该法对于食品的生产经营流通以及餐饮类服务等相关环节,并对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类有关产品所实施的监管、互联网食品贸易等新型业态等加以细化。三是出台了注重以预防为主体,落实了对风险实施防范的措施。该法持续强化对食品安全所进行的风险监测与评价,增加了开展责任约谈与风险分级化管理等重点监管制度。四是创建了最为严格的执行标准。这一法律明确了食药监部门必须参与到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出台工作之中,明确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以及执行等工作。五是对特殊食品开展更加严格的监管。该法明确了用于特殊医学用途的相关食品、用于婴儿配方乳粉的产品执行注册管理制度。六是强化对农药进行的管理。这一法律明文规定了积极鼓励运用高效化、低毒化的农药,并注重不得将剧毒类或者高毒类农药用在瓜果蔬菜、中药材等相关农产品上。七是落实风险评价管理。这一法律要求在运用食品类安全风险检测或接到举报之后发现食品、添加剂以及相关类型的产品一旦存在着安全方面的隐患,就一定要实施安全风险评价。八是出台了最为严格的法律责任体系。这部法律从民事与刑事等两个方面提高了对食品安全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惩处工作的力度。县级以上市场监管机构依据所取得的违法证据或举报,对于涉嫌违反此法规定之行為予以查处之时,可实施以下职权:对当事人涉嫌违反此法之生产或者销售场所予以现场检查;对当事人之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予以调查处置。

三、设计罚则保障用重典以治乱

一是注重对刑事责任的追责。该法对于违法行为的刑事追责做出了非常大的改革,也就是首先应当要求主管机关对相关违法行为做出判断。一旦构成了刑事犯罪,就应当直接通过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并且追究其应负的刑事责任;一旦并不构成实质上的刑事犯罪,那就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同时,《食品安全法》还明确规定了行为人由于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而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则其终身不可从事该领域的管理工作。二是加入了行政拘留。该法对于使用非食品原料来生产各类食品、销售病死畜禽以及违法使用剧毒或者高毒农药等比较严重的行为增加了拘留行政方面的处罚。三是大面积增加了罚款的额度。例如,对于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类食品以及经营营养成分并不符合国家所规定标准的婴幼儿奶粉等性质相当恶劣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前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是最高可以处10倍罚款,而新修改的法律规定了最高可处30倍罚款。四是增加了对重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该法明确了某行为人在同一年之中累计三次由于违法而受到罚款和警告等相关行政处罚的,则应当予以责令停产停业甚至吊销许可证等类型的处罚。五是增加了民事责任追责条款。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首负责任制,在接到消费者所提出的赔偿请求之后,生产经营人员要先行加以赔付,不能进行推诿。当然,消费者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情况下可处10倍价格或3倍损失额的赔偿金。

四、明确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条款

一是行业协会应当成为引导者。该法确定了食品行业协会要强化对行业的自律,依据协会章程要求创建行业规范以及奖惩体系,为广大消费者做好涉及食品安全相关信息以及技术等内容的服务,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做到依法管理。二是消费者协会应当成为监督者。该法确定了消协以及别的消费者维权类组织对于违反本法之规定,依法实施好社会监督。三是举报人员有奖并受到保护。该法明确了对于经过查证确认属实的举报要予以举报人一定的奖励,并对其举报的所有信息进行保密。本法还确定了企业不能采取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等形式对举报人实施报复。四是媒体要成为宣传员。本法确定了各级新闻媒体要积极实施好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的公益性宣传工作,对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格的舆论监督。

五、推进互联网食品交易监管工作

一是确认了互联网食品交易平台负有的义务。也就是要对通过本平台开展食品经营活动的人员开展实名登记,并明确其所负有的安全管理职责。同时,平台还应当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经营人员所持有的许可证予以审查,一旦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予以制止并报告至监管机构。二是确认了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之义务。针对消费者运用互联网平台购置食品而导致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应当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予以赔偿,一旦无法取得生产经营者的真实信息的,则应由平台予以相应的赔偿。互联网平台在提供了赔偿之后,有权找生产经营者予以追偿。

六、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一是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完善安全管理机制。食品生产经营类企业要创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安排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并强化对其实施严格的培训与考核。此类企业业主要全面负责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主动执行好相关安全管理机制。二是要求抓好生产经营风险全面控制。在食品企业的生产与经营过程之中,应当推进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强化关键环节的风险管控工作。三是增加食品安全报告机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自身所生产食品的安全情况,一旦条件出现变化,不再达到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食品企业要迅速实施整改举措;假如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要在第一时间停止经营活动,并报告当地食药监部门。

作者简介:

王玉寶(1980.02-),男,山东青岛人,中国海洋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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