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2019-06-08 10:06宋春红
丝路视野 2019年8期
关键词:存储介质电子数据

宋春红

摘 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审判活动的基本原则,而事实的认定要以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所以证据是审判活动的灵魂,也是决定当事人是否能够胜诉的关键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为公证文书的优势证据地位和强势证据效力提供了法律支持,除对遗嘱、赠与合同等文书的认定外,证据保全公证在诉讼中运用得最为广泛,也获得越来越多人的青睐。

關键词:证据保全公证 电子数据 存储介质

随着《电子签名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以及证据保全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应用,电子数据保全真正地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一、由一个案例说起

某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自有品牌A为省内知名品牌,甚至在外省市也开办有分店,顾客群体广,影响范围大。李某与刘某签订了《A甜品店转让协议》,刘某将其经营的某甜品店转让给李某,李某可继续以A甜品店的名义继续经营,并继续使用该商标权,李某受让后应继续履行刘某营业期间因会员办理会员卡的后续业务,李某称,所有会员卡内所剩余的价值为20万左右,因刘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李某未查阅刘某经营期间所使用的服务器内所使用的管理系统中所存储的会员消费明细的具体数据, 2019年9月16日,李某发现会员未消费部分金额与刘某所说数据不一致,为以后诉讼需要,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对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不做实质审查,只是固定证据本身,公证书在诉讼中使用时,是否被法院采纳由法院确定,即保全证据公证不一定达到申请人的使用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结合《杭州互联网法院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据司法审查细则(试行)》的规定,该细则第六条的关于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与上述条文略有重合,可综合考虑。同时细则第三条规定,对电子数据司法审查时,不得仅因其为电子数据本身,或仅因使用技术的手段进行存证,以及使用的技术种类不同就拒绝认定或提高认定标准,应当根据电子数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来源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来判断其效力。

三、操作流程

公证人员应陪同申请人购买存储介质,并索要发票,存储介质购买后应交由公证人员保管。在保全时应对保全地理位置进行确认,可寻找有地理位置标志的门牌、路牌或者其他可以确定地理位置的事物对坐标进行确认,如确实没有,可采用手机定位功能进行定位,在操作时,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操作,需要对电脑时间进行校对,查看网络IP地址,对数据存储载体进行清洁,对该管理系统软件版本信息进行查看,对电子数据提取的整个过程尽可能地采取技术手段进行记录,比如摄像、屏幕录像等,公证人员要全程监督,数据存储介质需要交由公证员带回公证处,要使用验证软件进行验证。公证处只能对数据提取的过程予以证明,对所提取的电子数据提取前是否被篡改以及其真实性不予以证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法院对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给予认定。

四、结语

证据保全公证因其是针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而采取的保全活动,很多事项是具有不可重复性的,也就是说,公证人员采取措施进行保全的机会只有一次,所以,办理公证证据保全工作对公证人员的要求极高,不仅要有相应的法律知识,综合素质更要过硬,设计合理、科学、可行的保全措施,掌控整个保全过程,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做出预判并拟定应对方案,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因为公证人员的错误导致公证事项办理有瑕疵,不能达到当事人在诉讼中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就很可能陷入与当事人的纠纷中。希望以后我们会得到越来越多的信任,相信我们的专业素养能够为他们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同时我们更要不断地学习并完善自身整体素质,打破惯性思维,秉承客观中立原则,以严谨的工作作风,积极的工作心态来完成一个公证人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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