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2019-06-09 10:24宋浩鹏李文杰
大经贸 2019年4期
关键词:因果关系

宋浩鹏 李文杰

【摘 要】 不当得利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而不当得利的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也起我们在基于不当得利被侵犯财产权以后保护自己财产权的一项重要权利。但是什么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又是什么便是本篇文章所要探讨的问题,文章从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件入手,分析了四个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并举例进行了说明。

【关键词】 一方获得利益 他方受有损失 因果关系 无法律上的原因

一、不当得利的概述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它在我们的生活中很常见,比如误将他人之物当做自己之物消耗使用,自己家的小猪跑到了别人家里等这些都属于不当得利。在不当得利中取得利益的一方是受益人,财产损失一方是受害人。不当得利属于一种没有合法依据的状态,受害人可基于不当得利要求受益人返还其所获利益。那在何种情形下才能构成不当得利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探讨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共有四点,包括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以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二、一方获利的现实分析

这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首要要件,不当得利首先得得利,没有获得利益的事实是不可能构成不当得利的,只有受益人首先获得了没有合法依据的利益才成立构成不当得利的前提。所谓的一方获得利益指的是一方的利益不应当增加而增加或者利益应当减少而没减少。

利益不应当增加而增加指的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原有的财产在正常的情形应当是保持原有利益不变的,但由于某种没有合法依据的行为获得了增加。这种获利情况在不当得利的的情形中占的比重较大,是不当得利中最常见的情形,简单的举个例子来说,甲与乙为一栋新开楼盘的邻居,两人同时装修房子,甲误将乙的装修材料当做自己的而使用,此时甲对乙构成不当得利,且属于利益不应当增加的而增加的不当得利。

财产应当减少而不减少是指在正常的情况下受益人财产本改基于处分行为或者其他的行为而应当减少的由于不当得利没有减少,此时的不减少就是所获利益。比如甲在餐厅吃饭,餐厅服务员误将邻桌的佛跳墙送到甲的桌子上,甲见状迅速吃光佛跳墙,甲的财产并没有增多,但甲应当支付佛跳墙的价值而没有支付,此时甲就属于财产应当减少而不减少的获利。

三、他方受损的现实分析

这是构成不当得利的次要要件,受益人获得利益的同时受害人必须遭受损失,如若收益人获得利益的同时没有给他人完成损失,那么此时就不存在受害人,那自然而然的不构成不当得利。他方受有损失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和消极减少。

积极减少是指受害人财产本不应当减少而由于他人的行为而减少。就比如上述甲乙共同装修房子的例子中,甲使用乙的装修材料的行为导致了乙的财产的减少此时乙收到的损失便是财产不应当减少而减少的积极减少。

消极的减少是指受害人财产本应到增加而不增加,受害人的财产本应该减少而不减少是指受害人并没有基于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处分行为,但财产由于一些没有合法依据的原因或行为而损失,受害人的财产本应当增加而不增加是说受害人的财产在正常发展的情况下财产会由于获得利益,孳息或者其他的原因会产生一定的收益,但由于他人的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导致本应获得的利益没有获得。这就类似于甲与乙是邻居,甲的果树生长的茂密旺盛,果子成熟以后掉落到乙的院子里,果子本身属于天然孳息,归所有权人甲所有,但掉落在乙的院子里被乙拾得,这使得本应当属于甲的果子在甲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前归属于乙所有,此时甲的损失便是财产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的消极损失。

四、获利与受损间的因果关系分析

因果关系指的是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关系,原因和结果是揭示客观世界中普遍联系着的事物具有先后相继,彼此制约的一对范畴。受益人获得利益与受害人收到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就要求受害人受到的损失是由受益人获得利益造成的。不当得利的情形有很多,但不管各种情形都要求获得的利益与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因为只有利益与损失之间存在现实的因果关系时获得的损失才能归因于所获利益,进而才有可能形成不当得利之债。因果关系分为因和果,因决定果,果归于因,二者不可分离。不当得利的情形多种多样,不同的不当得利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不同的,这需要我们在实际运用中具体判断。

五、获利没有法律上的原因的现实分析

不当得利之所以称之为不当得利就是指此获利具有不当性,而此不当性就是指获利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我们都知道所有权的变动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享有处分权,做出处分行为,意思表示真实,具备责任能力且完成公示。在不当得利中获得的利益欠缺了相对人做出处分行为这一环节。由于相对人对自己的财产没有做出处分而遭受积极損失和消极损失而且遭受的损失变为受有利益一方的财产积极增加或消极增加之间缺少了所有权人处分行为这一行为,由此得出获得利益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的这一结论。

不当得利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或许是我们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又或许我们是不当得利的受害人,但不论何种情形下都会产生不当得利之债。所以我们应当认真了解什么是不当得利以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来保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姜皓元.论述不当得利制度[J].法制博览,2019(12):85-86.

[2] 翟轲.关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现实探讨[J].法制博览,2019(11):251.

[3] 杨朔.不当得利制度的法律研究[J].现代交际,2019(03):47-49.

[4] 傅广宇.“中国民法典”与不当得利:回顾与前瞻[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22(01):116-132.

作者简介:宋浩鹏(1995-)男,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法学)专业2018级硕士研究生

李文杰(1994-),男,汉族,山西省晋城市人,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法学)专业2018级硕士研究生

猜你喜欢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句中的时间顺序与“时体”体系
玩忽职守型渎职罪中严重不负责任与重大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交通事故外伤及其医疗行为与颈髓损伤间的因果关系鉴定1例
论刑法中提前的因果关系与延后的因果关系
侵权法因果关系的功能和结构分析
帮助犯因果关系刍议
日本刑法中不能犯因果关系判断的学说变迁及启示
因果关系中的异质因素认定问题探究
《侵权责任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因果关系的转致为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