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与治理

2019-06-09 10:24王梦雨
大经贸 2019年4期
关键词:网络诈骗电信诈骗网络犯罪

【摘 要】 近年来,我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频发,与传统面对面式诈骗相比,电信网络诈骗具有犯罪成本低、行骗成功率高、犯罪手段多样、危害范围广等特征,与此同时我国公民个人防骗意识的薄弱、行业监管的错位以及此类犯罪的侦破难度较大等现状也成了此类案件频发的诱因,基于此笔者拟从社会防骗意识的宣传、相关行业的监管以及侦查机关的配合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对我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防范与治理有所借鉴。

【关键词】 电信诈骗 网络诈骗 网络犯罪

一、电信网络诈骗的形态特征

网络时代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也是一个信息危机的时代,纷繁众多网络信息充斥着我们的生活,真假难辨,稍有不慎将会落入电信网络诈骗的圈套,轻者资财受损、悔恨多日,重至倾家荡产、家败人亡。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数量呈井喷式增长,所谓电信网络诈骗,通常指不法行为人利用电信数字通讯、互联网传媒等技术,借助拨打电话、发送手机信息以及互联网信息、植入木马程序、制作钓鱼网站等手段,诱骗被害人将钱财转入其控制的资金账户的行为。与传统诈骗方式不同,电信网络诈骗具有以下特点:

(一)犯罪成本低

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工具可简化到一部手机或一台电脑、一张银行卡或一个电子支付账号,轻松的实现跨多地区甚至跨国作案,经济成本较低;再者不法分子只需居于幕后,借助于信息网络发送诈骗信息即可实施完成犯罪行为,基于信息网络的即时性,无需“车马劳顿”便能“守株待兔”,时间成本也较低;同时由于不需要直接面对被害人行骗,被识破后也无需担心被当场擒获扭送至司法机关,犯罪人的犯罪心理成本也更低。

(二)行骗成功率高

人们在利用网络的同时,也会在网络上留下自己众多的个人隐私信息,如网购需要个人的地址信息、网络订票会留下个人的身份信息、注册软件会使用个人的联系信息等等。诈骗者通常会借助科技手段,非法买卖、盗取这些私密的个人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针对性诈骗,精准的突破被害人的心理防线,从而达到更高的行骗成功率。

(三)犯罪手段多样

科学技术是中立的,关键在于使用它的人之善恶,信息技术的进步,不仅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也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从最开始的群发短信、群拨电话等“广撒网式”诈骗到现在的利用被害人信息精准式、针对性诈骗;从借助于手机电话等传统电信诈骗到现在的利用伪基站、虚拟号码等工具的“高科技诈骗”;从使用单一的犯罪工具到现在的电信通讯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多元式诈骗”,使大量的人民群众深受其害,防不胜防。诈骗技术日新月异的同时,诈骗方式也在“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传统电信诈骗常以冒充亲友、发送虚假中奖信息等方式,利用被害人对亲友的担心、对金钱的贪心从而诱骗被害人“上钩”,被害人只需稍加留意识别即可识破,而当下网络诈骗的技术手段则更加高明,如利用虚拟号码可模拟出“110”的来电,从而假冒警方人员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利用网络技术制作出一模一样的购物网站、支付网站,被害人在毫无知觉的情况下就被骗去了财款;利用木马病毒盗取被害人的网络通讯账号密及码,再以被害人的名义编造各种事由骗取被害人亲友的钱财等等。

(四)危害范围广

电信网络是一个互通互联的媒介,信息的传播和获取几乎是零成本,虚假诈骗信息一旦发布于网络,理论上每一位互联网使用者者都可获取到,再加上人为的转发与传播,其危害将不仅限于特定的被诈骗者,更会导致公共秩序的严重紊乱。此外,诈骗者在冒充被害人亲友、国家工作人员的同时,不仅会造成普遍的公共信任危机,更会严重侵害国家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并且电信网络诈骗还会延伸出一系列的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行为,如非法获取利用公民个人信息、非法盗取使用他人银行卡、生产销售伪电信基站、木马病毒程序的制作和传播等等,从而扰乱无线电及互联网管理秩序,侵害金融及银行业安全。

二、电信网络诈骗的频发成因

(一)个人防范意识较低

电信及数字网络的普及使得每一位接触网络的公民都有可能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受害者,同时互联网时代的快节奏也使得用户在面对铺天盖地的海量互联网信息时变得“漫不经心、无暇顾及”,因此对于虚假诈骗信息的防范心理减弱,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诈骗分子的违法行为的实施;此外很多被害者的被骗根源都在于内心贪利动机,如在面对行骗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扶贫”、“送溫暖”、“发福利”时,很容易被眼前的虚假利益蒙蔽双眼,深信诈骗者的花言巧语,在收到“中大奖”、“购物返现”、“幸运观众”等诈骗信息时,也会因贪利心理作祟,妄想“一夜暴富”,对虚假信息的来源不加甄别,从而被一步步套牢,酿成了财损人怨的苦果;互联网时代下信息的储存、复制以及传播都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易造成信息泄露和被不法分子使用的危险,但是无论个人还是企业,对于隐私信息的管理和保护并没有落实到位,甚至还没有形成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多数互联网应用软件会过度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如通讯录、通话记录、购物记录等,虽然其目的是为了分析用户的个人偏好以投放精准的互联网服务,但是对于这些收集来的个人信息并没有很好地加以储存和保护,再次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二)行业监管薄弱错位

互联网及通信行业虽已发展多年,但在行业安全的监管问题上仍有许多的漏洞。首先是电信部门的监管问题,电话号码实名制的实行确实压缩了一部分的犯罪空间,但是在电话号码实名之前还有很大一部分的“黑号”、“假号”、“冒号”没有处理,这部分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办理的电话号码成了电信部门监管的空白区,即使能够封禁发送虚假信息的电话号码,但对违法人的追踪仍道阻且长;此外现实中诸多诈骗者在使用电信号码发送诈骗信息时,多使用的是网络电话模拟出来的虚拟号码,诈骗者再使用技术手段能够使虚拟号码显示为任意号段,如修改为被害人的亲友号码、上司号码、甚至是国家机关的电话号码等等,这就削弱了被害人的防范心理,增强了不法分子的得手机会。

再者是金融部门的监管,由于“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新型互联网支付方式的出现,给不法分子的收款以及洗钱提供了巨大的便利。以往不法分子在使用银行卡时,往往需要银行部门的层层信息核实,其银行流水也收到金融部门的严密监管,一有嫌疑便可即时冻结、排查诈骗者的违法资金,但是网络支付软件提供商却专注于自身业务的推广、行业地位争夺,暇有精力对使用者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即便进行核实,也只是“象征性”的,违法分子上传他人的身份证件也可通过实名要求,严重不利于对违法分子的锁定和追捕。同时,由于网络支付转账的即时性,诈骗者在钱款得手之后,能够快速的转移、取现和消费,也增加了赃款的追回的难度。

最后是网信部门的监管,当下我国网民数量众多,而能发布网络信息的平台更是数不胜数。诈骗者使用网络平台发布诈骗信息通常呈三种形式:点对点,即通过个人或窃取的他人社交账号向被害者发送针对性的诈骗信息;点对圈,即利用社交网络、朋友圈等功能小面积的发布诈骗信息;点对面,即利用微博、贴吧等面向所有互联网用户开放的平台发布虚假诈骗信息。面对这三类网络信息发布渠道,目前仍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严密的事前监管无论是在效率上、人力上以及成本上都无法实现,更会削弱信息网络的即时性这一无可替代的优势以及带来个人隐私的侵犯问题;如果采用消极事后监管,在互联网信息的光速传播面前,就等于没有监管,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预防与治理鲜有作用。

(三)犯罪侦破难度较大

电信网络诈骗涉及电信行业、金融行业、网信行业等不同业务部门,对于这类案件的侦查,往往需要大量的警力人员以及多部门的配合才能完成,并且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具有一定的技术壁垒,因此需要多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加以协作帮助,同时由于电子数据储存介质的不稳定性,也给案件的取证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再者近年来犯罪分子为了躲避我国法律的制裁,多将人员设备转移至国外向我国境内发送诈骗信息,导致案件的执法成本过于高昂,往往只立案不破案,即使锁定了目标嫌疑人,也会因国际追逃的流程繁琐、效率低下,最终不了了之。

三、电信网络诈骗的防治措施

(一)加强社会防骗宣传

电信网络诈骗的防治不是仅靠司法机关事后追究,提高公民的防骗意识,从源头上减少电信网络诈骗的案发更加重要。但是盲目的开展全社会的防骗教育普法宣传,无论是在社会成本还是在财政预算上都是行不同的,必须对症下药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根据相关数据显示,电信网络诈骗的主要对象是大学生和老年人,大学生就互联网设备接触较多,但社会经验较少,而老年人则对新兴的电信网络事物认知不足,因此这两类人群都容易落入网络诈骗的陷阱。对此可重点展开对大学生和老年人的防骗教育宣传,首先针对大学生而言,可将这部分的宣传任务分配至高校教育部门,大学教育不能仅以教授专业知识为主,还应加强大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和社会适应能力,因此公安机关可联合校园宣传部门定期对大学生进行防骗宣传,同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将防骗等普法教育纳入大学教育的课程当中;而针对老年人来说,老年人获取信息的渠道多是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因此可在电视及报纸上投放相应的防骗知识、普法案例,从而针对性的提高老年人的防骗安全意识。最后针对社会宣传而言,可重点在资金流动入口进行,如在银行开户时增加防骗教育一项环节、在注册网络支付软件时增加防骗知识的宣传。

(二)健全行業监管机制

电信网络诈骗涉及多个部门的监管问题,首先是电信部门应继续严格落实电话实名制,杜绝非实名的号码入网;重点监测排查未进行实名登记的电话号码,一旦发现其有大量的非日常通话或短信息中夹带有支付信息等,可将这类号码临时封禁单独调查或移交相关安全部门处理;对于虚拟号码和网络改号电话,应出台相应措施规范其使用或开发便于监管的替代技术。其次是金融部门应将新兴的网络支付平台纳入其监管范围,加强网络支付软件注册的实名认证,同时接入网络支付的资金流水系统,限制网络支付的交易额度和交易频率等。最后网信部门在面对公共平台发布的信息时应加强事前审查机制,而针对私人社交网络,可利用大数据技术提取诈骗信息的高频词关键词等,在检测到常有账号发送“转账”、“中奖”、“汇款”等诈骗高频词时,加强对用户的提醒,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封禁或屏蔽相关账号及信息。

(三)强化部门资源合作

事实证明,电信网络诈骗的防治不是单个部门的责任,仅凭司法部门一己之力远远不够,还需要多方面的配合和协作。针对电信网络诈骗高技术性的特征,公安部门应注重科技型、技术型、网络型人才队伍的培养,建立内部专业的网络信息技术部门,以网治网,只有在技术上领先于电信网络诈骗的不法分子,才能在治理上更好的应对这类新型犯罪。针对电信网络诈骗跨地域性、高频发性以及集团性,单独一个行政地区的刑事侦查机关难以完成这一系列案件的侦办,因此不同行政区划的公安刑事机关,应当共享侦查信息资源,以有效地侦破此类犯罪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此类案件的过程中,电信行业、金融行业以及互联网行业的各企业也应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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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梦雨,女,汉族,河南郑州人,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2017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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