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斌

李某是长沙市一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员工。2017年3月29日晚,她在公司的配电间总机房值班。当其离开配电间准备去卫生间时,遇到了在走道上等候的歹徒。歹徒本想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但最终在李竭力反抗挣扎和大声呼叫求救的情况下,放弃犯罪,逃离现场。
突如其来的遭遇,令李某的身心受到极大摧残,当日送医后经医院诊断为精神失常、小便失禁,建议住院治疗。之后,虽然身体已无大碍,但内心的阴影仍挥之不去。经专业医院诊断,李某患有应激相关障碍。长沙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李某的诊断为适应障碍性抑郁,该病的发生与2017年3月的侵害事件存在因果关系。
2017年5月,公司向长沙市人社局提交关于李某所受伤害的工伤认定申请。长沙市人社局受理后,于2017年6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李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遭受他人性侵,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李某不服,遂诉至长沙市区法院。
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长沙市人社局不服判决,向长沙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原判。
本案中李某能否认定为工伤,主要的争议焦点有两个:第一,李某遭受性侵行为伤害是否符合“因履行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