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宜山土司制度叙论

2019-06-11 21:46韦美兵
中国民族博览 2019年4期

【摘要】明弘治五年开始在宜山设置土司制度,其实质是古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它的实施,上合天心,下顺民意,在一定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对国家的统一和社会安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明弘治;永定司;永顺司;永顺副司;韦盛春

【中图分类号】K23 【文献标识码】A

历史上任何一种政治制度的实施,都有其特殊的历史环境和社会要求。明代中期朝廷开始在广西宜山县民族地区执行“以夷制夷”政策,析宜山县地设置土司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统治方式。宜山土司制度的实施,是顺应了历史发展需要抑或是阻碍了社会进步?本文试就宜山土司制度实施的原因、经过和作用提出自己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学界方家。

广西宜山(现称“宜州区”)自古就是各少数民族聚居或杂居地区。清道光间庆远知府钟禄就曾指出:“(宜山)于古为百粤地,自汉唐入版图以来,历宋、元、明,土漢杂处,半事羁縻。”[1]广西督学使曾元海也说:“古宜州地,天文在轸之次,东连龙柳,西接牂牁,猺獞杂居,江山险峻,盖亦岭右一要区也。”[2]

那么,明朝取代元朝、统一天下之后,明政府为何要析宜山县地置土司制度呢?

先考察一下在宜山设置土司制度之前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宜山一带的社会政治状况。有关这方面的史料很多,不必一一列举,仅在此引述一位宜山籍监察御史韦广于明英宗正统六年(1441年)“丁忧”期满入京陛见上奏朝廷的奏文:

“臣广西庆远人,自永乐二十年(1422年),宜山、思恩、忻城猺獞黄公擅、韦万广等入寇,镇远侯顾兴祖兵往皆遁,兵退乃入寇。后都督山云进剿,斩获亡算。忻城残贼,委土人莫贤抚服。惟宜山之莫往、清潭等村,思恩之川山、广南等里,犹朝降暮叛,军民积毒。乞敕总兵官柳溥发兵捣穴,置长官司以抚其余。上嘉纳之。”[3]

这是宜山籍监察御史韦广回家“丁忧”三年所了解到宜山及附近诸县的社会民族治理状况。可以说,从永乐历洪熙、宣德至正统间,少数民族动乱一直没有停止过。尽管朝廷屡派顾兴祖、山云和柳溥等人率军进剿,但效果是“兵往皆遁,兵退乃入寇”,或者是“朝降暮叛”,造成“军民积毒”。韦广在奏章中提出了“置长官司以抚其余”的政治主张,明英宗虽“嘉纳之”,但并未实施。

之后,在宜山又发生了“割地事件”,引发了长达数十年规模较大的民族动乱。

动乱的起因是:“明正统六年(1441年),宜山土著耆民黄祖记与思恩土官岑瑛交结,欲割地归之思恩。因谋于知县朱斌备,时岑瑛方雄,两江大将多佐之,斌备亦欲籍以自固,遂为其奏,以地改属思恩,土民不服。……韦万秀等,以复地为名,因而倡乱。”[4]宜山知县朱斌备竟因一己之私,出面奏请朝廷批准,将宜山县管辖的归善、莫往、清潭、都博、洛东、洛分、洛富、南乡、三岔等诸多里峒约一千多平方公里的辖区面积划归岑瑛的思恩土。[5]这一“割地事件”引发被割地区域土民不服,当地土著豪杰韦万秀“以复地为名”率众反抗,而且声势颇为浩大。明政府安抚无策,只能穷兵黩武连年调兵镇压,造成巨大的人员牺牲,财政消耗,依然无济于事。明宪宗成化二十二年(1486年),土著豪杰覃召管再次以“复地为名”掀起土民反抗,这次动乱比四十年前韦万秀的“复地为名”规模更大,土民甚至攻打土州县,明政府还是“屡征不靖”。[6]

诚然,明代自永乐至成化间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宜山土民动乱,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宜山土民“以复地为名”抗争明政府数十年却是不争的事实,它迫使明政府必须改变统治方式。

据《明史·地理志》记载:“永顺长官司,府西南;永定长官司,府南,而司皆弘治五年析宜山县地置。”[7]清《庆远府志》则说:“弘治六年,覃召管等纠述昆等乡贼劫掠乡民。知府姜绾督东兰土兵擒获贼,详请奏立永定、永顺正副三长官司,分治其地。”[8]两条史志记载明代宜山三土司设置时间略有差异:明史说是弘治五年(1492年);府志说是弘治六年(1493年)。笔者认为,宜山三土司具体的设置时间,无碍本文主题叙论,本文采用“弘治五年”说。

通考各种现存史料,明代宜山县永定、永顺正副三土司设置的大概情况如下:

明成化二十二年(1486年),土豪覃召管再次“以复地为名”掀起獞猺暴动,甚至攻打“土州县”,成化间“屡征不靖”。十六岁的朱佑樘登基以后,改元“弘治”,是为弘治孝宗皇帝,睿智的明孝宗改变统治策略,决定对民族动乱地区“委官抚之”。弘治朝廷“抚治”政策下达广西布政司,政治练达的庆远知府姜绾,督率东兰土兵配合官兵,剿平覃召管以后,以土民“皆愿取前地,别立长官司以治”[9]为由,奏请朝廷在宜山县民族动乱地区设置土司制度。

姜绾,字玉卿,江西弋阳人,成化十四年戊戌科进士,通政略,才兼文武,后“縂督刘大夏奇其才,荐为右江兵备副使”。[10]时任广西总督御史闵珪,原本就是一位忠直勤勉的良臣,《明史》说他“久为法官,议狱皆会情比律,归于仁恕”。[11]所以,他是弘治安抚政策的忠实执行者。当他接到庆远知府姜绾的奏报后,非常认可姜绾建议在宜山土著动乱地区设置土司制度的政治方略。既然土民“皆愿取前地别立长官司以治”,说明弘治朝廷的“安抚”政策是符合土著民意诉求的。闵珪立即奏请朝廷批准,遂于弘治五年(1492年)析宜山县地设置永定、永顺正长官司和永顺副长官司。

永定正长官司,《明史.广西土司》载:“自是宜山东南弃一百八十四村地”,[12]属永定司。据笔者考证,明代永定司管辖区包括今宜州南部福龙乡,西至今都安县的九渡、索潭一带,西北至宜山北山镇的龙安、双塘、梅洞、怀道、屯蒙,北至宜州石别镇的四合、三寨、永定、拉弄、清潭、板围,东北至洛富、洛东、三岔,东至宜州屏南乡以及今忻城县的理苗、欧洞、马驷等乡。总面积约1300平方公里,相当于今宜州政区总面积1/3强。[13]

首任永定司正长官为韦槐,《庆远府志》说:“韦槐,宜山洛口人,……弘治五年,以槐为土人推服,始授为长官司,世其职。”[14]

永顺正长官司,《明史.广西土司》载:“宜山西南弃一百二十四村地”,[15]属永顺司。据笔者考证,永顺司辖区包括今宜州龙头乡、拉浪乡和拉利乡全境:西至河池的白土乡和都安的三只羊乡,南至都安板岭乡的凤塘、永乐、永顺、永合、永富和拉仁乡,东与永定司接壤,东北与宜山龙门巡检司相邻。永顺司辖区约800多平方公里,相当于今宜州政区的1/5强。[15]

永顺司首任正长官邓文茂,广西全州人,祖籍南阳,“以武孝廉从戎,弘治间随征庆郡,以功授怀镇土巡检。是时八峒狼猺、述昆獞猺,以次叛。公膺廷命典兵斯土,威信恩德,旋时其用,均不数年,悉解以服罪。化外之酋,始知王德之范之不可踰也。廷纪公绩,赐之衮服,采之町田,立永顺正长官司,俾公世世子孙,抚而主之。”[17]

永顺副长官司首任彭访,宜山人,祖籍山东青州。《庆远府志》说彭访是“指挥彭举之后也。弘治五年,访以指挥协剿宜山县七十二峒及思农等处猺贼有功,时议将思农里置永顺副土司,即以访为副長官司,予世职”。[18]

据笔者考证,明代宜山思农里,即今宜州湖长、中合、三合一带。东至今柳城县的三界、拉燕、大要;西至宜州刘三姐镇的洛漏、北面、长腊;北至今罗城县的地门、冲洞等村地;南至龙江北岸与永定司的洛东隔江相望。总面积约400平方公里,相当于今宜州政区的1/10强。[19]

根据明朝官制规定,正长官司官轶为正六品,副长官司官轶为从七品。[20]同时,明政府对土司的管理也有严格程序,“至前明洪武间定制,土司继世皆取具宗支图册,地方官吏结状,令应袭之人赴京呈部勘明,回任管事。候著功劳,乃授冠带;功劳再著,乃命署职;屡著功劳,乃予实授。……如土官无子,许弟袭职;如无子弟,其妻或婿,为夷民信服者,许袭职。其应袭子孙未及十五岁者,令协同流官管事。凡应袭土舍,俱令赴京听勘,如自冠带管事者,革究。”[21]

笔者认为,明弘治五年析宜山县地设土司制度,对国家统一、对社会稳定是起到积极作用的。本文以永定正长官司为例,可窥一斑而知全豹。

可以从前述中知道,宜山永定司、永顺司以及永顺副司的首任长官,只有永定司韦槐是宜山土著人,其他彭、邓两人均为汉人,且任前都是地方朝廷命官。相对于中原文化而言,永顺司的邓文茂抑或是永顺副司的彭访,他们两人的汉文化程度可能都比永定司的韦槐高一些;相对于朝廷法度而言,邓、彭两人原本就是朝廷官吏,自然比土酋韦槐更熟悉。明政府析宜山县地置三土司,其长官两个汉人,一个土人,明政府的政治用心非常明白。

据《宜山县志》记载:“窃照庆远一郡属,在万山之中,民居其三,水苗狑侗猺獞六种苗蛮居其七八,古之所称峒蛮,即其在也。苗族犷悍,寻仇构衅,性野好杀,最称难治。而宜山县属南北西三巢,龙门司与附近府城之清潭、南乡,河池州属之平林一带,思恩县属之都亮,天河县属之福禄里,皆强横不法,较他处为尤甚。”[22]笔者于2010年做“明代宜州土司政区地理研究”时,曾考察过明代宜山县所属的獞苗猺少数民族地区,即《宜山县志》所说的“宜山县属南北西三巢”,基本上在弘治五年都划入土司政区(笔者按:南巢永定司、北巢永顺副司、西巢永顺司)。

自明弘治五年(1492年)宜山县设置土司制度以后,直至明末共150年间,宜山猺獞土著再无大规模抗争动乱之举。由于土司政区獞猺土著还处在一个相对落后的社会发展阶段,经常出一些小麻烦骚乱社会也是民族恶习所致。例如,永定司偏僻山区的獞人仍然有“男衣短窄,裂布束胫,出入常佩刀。……又好掠缚人入山谷中,剡大木,中凿为窍,纳一足械之,所赀以赎”。[23]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有一些獞人喜欢干绑票勒索的勾当,再如,永顺司的猺人“短褐椎髻,语言吱咮,野处居穴,恃险肆行,捉人靴禁,勒银取赎。”[24]也是干一些绑票勒索的勾当。这些骚扰社会危害老百姓的行为,虽然时有发生,但属于社会治安问题,不是社会矛盾,无关大局。随着各土司加强管理,“始知王德之范之不可踰也”,这种绑票恶习随之减少。

民族地区和平安定了,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有利于民族社会的进步。

自明弘治五年在宜山设置土司制度以后,不但平息了长期的民族动乱,还促进了土司地区少数民族对国家的认同。这是宜山民族历史进步的亮点。

据《庆远府志》记载,永定、永顺二司,有一族群称“狼人”,他们“与獞无异,唯语言稍别。善伏弩,猎山而食。儿能骑犬引弓射雉兔掘鼠,少长习甲骑,应募为狼兵。”[25]所以,宜山永定司和永顺司的土兵又称狼兵。

明嘉靖七年(1528年),縂督广西军务王守仁开始发檄文征调广西各地土司土兵戌务。此后,广西各地土兵不仅应调参加官军平叛而且还远戍闽浙沿海抗击倭寇。嘉靖间,宜山永定、永顺二土司的应募狼兵,积极地投入保家卫国的抗倭战争。徐霞客证实说,宜山永定、永顺狼兵在嘉靖年间到他的家乡江阴县抗击倭寇,而且宜山狼兵英勇善战,屡立战功。[26]这是宜山各族人民的骄傲,宜山土司狼兵为中华民族反侵略战争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在维护地方治安方面,永定等三土司在非常时期也起到守土有责的作用。嘉靖甲辰(1544年),“庆郡阻饥,溪峒贼起,据其里,随者势日愈炽,患日愈深,是亦数十载非常之变。”[27]这种大灾之年,百姓受苦,极易激发民变引起动乱。知府王桥,京山人,进士出身,时任庆远知府。他“诚心绥辑,急如拯水火。编保甲,合一众心,俾贼至,相犄角之。……惟公夙画,而民一无劳费,事有不便民者,悉白止之。……又振励邓、韦、彭氏三土酋,与六堡控郡四隅,各扼贼冲……”[28]说明嘉靖年间因天灾导致民变,永定等三土司能积极配合庆远知府调度扼守本司疆域,起到稳定宜山政局的作用,为平定天灾人祸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在认清政治大局、维护国家统一等方面,永定土司的表现也是可圈可点的。

甲申之变(1644年),朱明王朝倾覆,满清定鼎北京。南明桂王政权在明安西将军李定国的支持下与清军周旋,庆远府一片混乱。永定第八代土司韦盛春固地自守,静观政治局势变化。顺治九年(1652年),清军定南王孔有德“开平庆远地”。[29]永定土司韦盛春当机立断归附新政权,“赍 印赴府投缴,蒙颁印信,袭旧职,”[30]当时,韦盛春才是刚刚嗣位不满一年的年青人。在永定司的影响下,永顺司、永顺副司同年次第归附清朝,均获旧职。

在当时新旧王朝交替当中,岭南政局异常混乱。例如,顺治九年清军孔有德占据庆远府不久,“明安西将军李定国猝至,蛮酋复叛”。[31]清军匆忙撤走,宜山县被南明桂王政权据有。一直到康熙元年(1662年)清政府才重新回到庆远府正式执掌政权。期间长达十年,都是桂王政权与清政府在庆远地区你来我往地进行拉锯战,政局形势不明朗。永定土司不改初心归顺新朝,其大智大勇的政治定力,非一般土酋所能比肩。

韦盛春作为永定土司第八代传人,是一位传奇性的土酋,更是一位杰出的土酋政治家。他在位四十八年(1651——1699),即顺治八年至康熙三十八年,其在位期间经受了两次攸关家族兴废的政治考验:第一次是上述所指的桂王政权与清政权在桂西拉锯战争的十年;第二次是“三藩之乱”的考验,宜山是吴三桂叛军的势力范围,到处是“反清复明”的叫嚣。直至康熙十九年(1680年)十二月,清军攻占庆远府,吴三桂叛军彻底退出庆远地区各县。这次叛乱的时间长达八年。韦盛春坚持正确的立场,保境安民,并未依附吴逆而变节。其忠于朝廷的耿耿之心可见一斑。

韦盛春康熙三十八年病逝后,其子韦国相嗣位,但韦国相已年老多病,仅担任永定土司十三年,即于康熙五十一年“以老病告休,以子廷璧袭”。[32]

永定长官司第十代传人韦廷璧,颇有乃祖之风。其在位期间,不仅为地方社会的和平安定立下汗马功劳,而且还积极地执行朝廷的大政方针,配合庆远知府徐嘉宾于雍正七年(1729年),完成了永定司的“改土归流”,为宜山民族地区的社会进步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关于韦廷璧的讨论,笔者已有专文参加“第八届‘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中国遵义)”,读者可参阅本届研讨会论文集,在此不赘。

结语

综上所述,明弘治五年开始在宜山设置土司制度,其实质是古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它的实施,上合天心,下顺民意,在一定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对国家的统一和社会安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它的实施,对宜山民族地区社会生产的发展和各民族进一步融合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文对明代宜山设置土司制度持肯定的历史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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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韦美兵(1965-),男,广西柳城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讲师,研究方向:少数民族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