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电股份的小心思

2019-06-11 15:06何艳
证券市场红周刊 2019年13期
关键词:赔偿金额度维权

何艳

佳电股份近期春风得意,股价连创新高,财务状况良好,业绩靓丽,成功摘下ST帽子。佳电股份虽然賬面宽裕,但涉及到投资者赔付问题时,却明显藏有小心机。

业绩向好 佳电股份“不差钱”

2019年4月2日晚间,佳电股份公告称,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7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滚动使用。2019年4月1日,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6,000万元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购买了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为3.51%。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决议,表明公司目前财务状况良好。

同时,佳电股份2018年年报数据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收19.48亿元,同比增长22.66%;实现归母净利润2.79亿元,同比增长131.27%;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6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281.86%。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在2017年度实现扭亏为盈,扭转了2015年、2016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的局面,成功摘帽。

佳电股份的良好经营状况和业绩表现对股价形成有力支撑,今年以来,公司涨幅超过50%,并在近期接连创下近一年以来新高。券商研报也在自2016年停止关注佳电股份之后,最近再度覆盖该公司。公司境况得到改善,现金流充裕,无疑对投资者维权并最终获得赔偿形成利好。

佳电股份对投资者进行赔偿,源于此前的财务造假行为。根据证监会2017年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为达成2011年重组期间做出的业绩承诺,通过少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少计销售费用等方式,在2013年和2014年分别虚增利润1.58亿元、0.40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2.58%、446.15%,占当期净利润的93.48%、706.86%。

由于这一违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投资者于2014年4月24日-2017年4月7日期间买入佳电股份,并在2017年4月8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均可发起索赔,您只需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weiquan@hongzhoukan.com的邮箱,参与由《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广大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赔偿额度大幅减少 主动赔付比例较低

当前,佳电股份已成立中小股东赔付工作小组,建立起中小股东“一对一”索赔机制。不过,自公司启动“一对一”和解方式以来,投资者的平均获赔额度却大幅减小。看似便于投资者维权,好像却暗藏了一份小心思。

2019年4月2日晚间,佳电股份发布《关于中小股东诉讼案件及“一对一”和解进展情况的公告》称,截至2019年3月31日,公司已与873名中小股东达成和解,共计支付赔偿金53,242,022.47元,支付诉讼费383,940.21元。其中,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公司共与338名中小股东达成和解,共计支付赔偿金3,729,484.96元,支付诉讼费6162.4元。从平均赔偿额度来看,总的平均赔偿额度是6.1万元,今年以来的赔偿额度仅为1.1万元,较之前大幅减少。

同时,相较法院调解赔付,公司主动赔付的比例也更低。佳电股份曾于2018年7月9日发布《关于诉讼案件调解情况的公告》,披露了公司与投资者通过法院调解的信息。19名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212,661.59元,之后在哈尔滨中院的主持下,公司与上述19名原告在审判阶段进行调解。根据公告,公司向上述19名原告支付经济损失共计1,483,909.42元,同时由公司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减半收取共计21,924.76元。记者据此公告计算,剔除诉讼费用,公司通过法院调解程序进行赔付的比例为67.06%。

此后,佳电股份建立了中小股东“一对一”赔付机制,不经过法院调解,而与投资者签署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金。2018年11月15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已与56名中小股东达成和解,并支付了赔偿金。经公司核算,上述56名股东的损失额合计16,493,519.68元,考虑到系统风险、其他风险等因素,公司与上述56名股东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公司自双方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经济损失共计6,247,642.13元。据此公告数据计算,公司向投资者赔付的比例为37.88%。远低于此前法院的调解赔偿比例。

“相对上市公司而言,中小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单个投资者的议价能力非常差,委托律师事务所可实现对投资者权益的最大保护。”北京市元吉律师事务所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中心律师对《红周刊》记者表示,该律所律师进一步解释,当事人和解这种争议解决方式可能会遇到双方沟通不流畅、信息不对称、谈判地位不对等、节奏仅由一方把控等问题,遇到细节争议时,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还需要将争议提交到法院,很可能已经错过了最佳诉讼时段。而法院调解则不同,因为有法院作为公正的第三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流程化、终局性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法院出具调解书是终局而且可执行的法律文书,可以为维权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维权征集案例欲参与以下上市公司维权征集活动的投资者,可将姓名、联系方式与股票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至邮箱:weiquan@hongzhoukan.com。索赔条件将根据证监会调查结论进一步调整,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维权预征集案例欲参与以下上市公司维权预征集活动的投资者,可将姓名、联系方式与股票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至邮箱:weiquan@hongzhoukan.com。索赔条件将根据证监会调查结论进一步调整,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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