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存芳
摘 要:随着企业货物招标采购业务的增加,货物招投标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对此,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分析和评审剩余有效投标的竞争性,选择否决全部投标或继续评标。投标竞争性究竟该如何分析和评审,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未做出明确规定,本文结合招标实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不同维度对投标竞争性进行了多方面的分析,为评标的分析和评审工作提供了一些参考标准。
关键词:有效投标;投标竞争性;分析;评审
一、案例背景
随着企业物资招标采购业务的增加,在货物招投标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形,由于不同评委对政策法规理解不同、业务能力不同,常常会出现否决所有投标的情况,或出现评标意见不统一、致使评审工作无法顺畅进行的情况。
例如:某企业公开招标项目,采购N台机电设备。资金计划安排205万元。开标日,共有A、B、C、D、E五家投标单位进行了投标,其中A报价220万元,B报价161万元,C报价180万元,D报价197万元,E报价202万元。依据招标文件的资格评审条件,评标委员会否决了A的投标。B所投设备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被否决。C商务条款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供货日期不满足招标要求),其投标被否决。剩余D、E两家投标单位。
出现上述情况后,究竟是否决所有投标,还是继续评标?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