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员的策略选择

2019-06-14 08:16王敏超
商情 2019年13期
关键词:策略选择劳动争议影响因素

王敏超

【摘要】自08年《劳动法》颁布以来,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呈现井喷式增长,而ADR运动在全世界范围的兴起,也为我们解决如此庞大的案件量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调解。我国在社会治理方式上,大力推广“大调解”运动,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成为我国特色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而在仲裁调解的进程中,调解员的策略选择成为决定案情走向的关键一招,本文也将就调解员的策略选择和影响因素进行探讨。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策略选择;影响因素

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途径有多种,传统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方式是开庭裁决,但与裁决这种传统的司法解决途径相比,调解结案的运行周期短,同时,调解结案与裁决结案相比,更能缓解争议双方的矛盾,能达到维稳和高效结案的双重效用,政府一直对这一方面相当重视。2006年,随着ADR运动在全世界范围内兴起,同时中国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现爆炸增长,政府开始重视调解在司法手段中发挥的效用,大调解运动在各个省市开始推进,并取得了相当不错的成效,2006年劳动争议案件结案数为310780件,其中调解结案的有104435件,调解结案率是33.6%。随着大调解在中国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仲裁员开始追求调解结案,同时一些地方仲裁院将调解结案率作为仲裁员的绩效考核指标。到2016年,劳动争议案件结案数为827889件,这其中仲裁调解和案外调解结案数为629037件,调解结案率达到了76%,是2006年的两倍有余。可以说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在我国劳动争议大幅增长的情况下,逐步成为仲裁员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采取的重要手段,在有效化解劳动争议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国内对于调解的研究甚少,对于仲裁调解策略的研究更是趋于空白,为了弥补这种理论框架的缺失,我们针对仲裁调解员的策略选择进行研究时,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进行探讨。本文欲研究在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中,什么样的因素会对调解员的策略选择做出影响,以及调解员会根据这些影响做出什么样的策略选择。通过纵向对中国历史上的传统调解分析,我们似乎可以找寻到些许蛛丝马迹。回顾我国调解的悠久历史,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在不同的时期和阶段,调解的重要性有所不同,但它始终植根于我国的司法制度和人民的意识形态,调解在处理社会纠纷的实践中始终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调解的发展历史

有调解的地方就有策略选择,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专门负责调解的官员,称为“调人”,调人专司调解而不管审判,调解在中国的发展历史悠久,与近现代调解方式不同,中国传统的调解方式主要有乡里调解、宗族调解和邻里调解、亲友调解等方式,这也是由旧社会的调解背景所决定,在那个乡土社会,百姓注重传统习俗,讲究人情调解。所以,传统调解是由礼治社会中拥有声望和权势人士充当调解者,基于儒家和合传统文化道德而更注重和解,在这种情形下,调解员一般会采取较为温和的调解策略,讲求以德服人、以理服人,这也是因为当时的调解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1931年,第一部调解法《民事调解法》诞生,调解才开始带上了法律的色彩(温丙存,2014)。民国时期建立的一套现代法典和法律设施标志着对国家法改造的基本完成,但“习惯法被有意识地在现代意义上予以改造、吸收,其与国家法之关系亦被重新调整,它仍相对完整地延续下来,并继续在民间的社会和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民国时期虽移植了诉讼、仲裁等西方先进调解纠纷机制,但只形成相对完善的“书面上”的法与“理论上”的调解纠纷方式,而非真正广泛践行诉讼法制,维持社会秩序和纠纷调处之道依然是扎根于中国古老乡土社会、以儒家传统礼俗文化和习惯法文化为基础的调解。1949年到1977年,新中国成立直到邓小平上台,这段时间的调解发展并不顺利,该时期带有共产主义意识形态色彩的调解已与根植于儒家礼俗的传统調解相背离,意识形态化调解几乎没有相应的法律基础,调解逐渐政治化、政策化。根据温先生的文章,结合网上搜索到的数据我们可以发现,这个时期调解被作为共产党组织和动员群众的政治工具,是党的群众路线组成内容,是“关心群众”的体现,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选择压迫式的调解策略,他们使用“一切为了集体”,“集体的利益高于一切”等话语对发生纠纷的双方强行调解,就这样,他们适用抽象的原则,强调为了国家团结、集体生活和提高生产而无争并相互协助,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淹没于其中,这种受政治因素影响所做出的策略选择并不能解决双方的争议纠纷,而是让老百姓将这股怒气压在心里,为国家的动乱埋下了火种。直到1977年,文革结束,邓小平上台,国家的秩序开始逐渐恢复,因为政治环境发生变化,调解员的调解策略也不再是当时的压迫式调解,政府要求新的调解策略要合情合理合法。这就是调解的新生:“情、理、法”调解。调解的这种新生,既不同于上一时期那种带有政治强制色彩的意识形态化调解,也不同于扎根于经济上自给自足、文化上对儒家文化强烈认同的乡土熟人社会中的传统调解,新生调解的内在支撑性力量就是基于“情、理、法”开展纠纷调处。

时过境迁,从2001年至今,ADR运动从美国兴起,向全世界拓展,ADR这个单词是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该项运动起源于美国。它最初是指本世纪逐渐形成的各种形式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案。它已扩展到世界上流行的民事诉讼制度。非诉讼争议解决程序或机制的一般术语。中国也因与日俱增的劳动案件开始推动大调解进程,各种调解模式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城乡社区在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寻求实现对调解的重构。这种对调解的重构当前主要表现出积极探索包括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诉讼调解等在内的“大调解”格局(邢鸿飞,2014)。各级法院注重发挥司法调解在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在新时期民商事审判工作中采取“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重要原则,加强城乡社区调解制度建设,发挥居委会、业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机构的纠纷调解功能,人民调解工作基本趋于稳定,努力把纠纷化解在社区基层,真正实现社区党建、经济、管理、文化和自治整体化发展。

二、策略选择与影响因素

由于对于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的研究文章甚少,我们不得不拓宽视野,将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与历史对话,找出调解员的调解策略。比如,自从1977年之后,在调解策略的选择上,调解员在实行法治调解的同时也注重人情调解,在刚性调解策略的实行中加入柔性调解,最大程度缓解劳资双方矛盾,调解员的思想也转变成以维稳,提升办案效率为先决条件。通过对调解的纵向研究,与历史对话,我们找到了这些调解策略与影响他们的因素,接下来,我们对调解策略进行横向研究,将调解员采取的策略分为技术性调解策略和嵌人性调解策略。技术性调解策略即泛用式调解策略,能针对各种不同案件的统一调解策略,比如:一、将双方的是非对错分清,增强自己的说服力;二、针对不同案件,有着不同的解决方法,有的案件采取面对面调解,有的案件有调解员担任双方沟通的桥梁进行调解,集体性案件,把调解重心放在领头人上。而嵌入性调解策略具有其针对性,对于某一类型的案件有着卓越的成效,比如:一、在地方调解中,说普通话、官话的调解员调解成功率不如说方言乡音的调解员,营造一种亲切感,拉近自己与调解对象的距离是关键。二、善于利用调解对象身边的人,比如家人、朋友,上下级。三、针对性的派出调解员,比如针对年轻人的争议案件,年轻的调解员可能比上了年纪的调解员更有亲和力。

在研究调解员的策略选择的同时,本文同时也研究影响调解员做出选择的因素,我们可以将这些影响因素大致分为两类,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外部因素,即通过影响技术性调解策略,对调解的大方向产生影响,如政治环境,社会背景这些因素。政治制度影响国家政策,而国家政策又影响人类行为。正如新制度主义基本理论所说,制度束缚和腐蚀人类的行为,但它们也提供了解放人类的途径。社会制度不包括人类的基本特性,相反,作为历史的产物,制度促生了特定行为,而作为人类的创造物,它们能够被政策加以改变。政治制度可以更公正,在这些制度下做出的政治决策也将为塑造更好的公民而改变它们(埃伦·M·伊梅古特,2003)。1949到1977年的意识形态调解就是受当时的毛泽东执政时的社会制度和政治环境影响而诞生,1977年邓小平上台执政,肃清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国家制度回归正常,也因此诞生了“情理法”调解策略。内部因素,即通过影响嵌入性调解策略,对调解的实践产生影响,比如作风强硬的调解员,在调解的进程中会采取压迫式的调解策略。一般来说,影响调解员策略选择的外部因素有:调解制度、社会环境、政治背景和审理传统。影响他们选择的内部因素有:调解员自身因素,案情案由,调解对象。具体的影响因素有哪些,我们需要对调解员采取大量的发放调查问卷和访谈来获知。

调解员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会采取什么样的调解策略,又是收到了什么因素的影响,理清这之间的关系和概念,对我们推动大调解进程,加深对劳动争议仲裁調解的理解无疑有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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