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硕士职业化目标的教育进路

2019-06-15 13:18杜健勋
青年时代 2019年12期
关键词:法律硕士

杜健勋

摘 要:我国法律硕士学位设置的初衷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实务型的高层次法律人才,职业化应当是法律硕士培养应当达成的目标,但经过检索发现,我国当前各法律硕士学位点在培养过程中,在课程设置、教学管理、实习环节、毕业论文等方面存在较多与职业化定位不一致。应当重申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职业化定位,并选择能达成该目标实现的教育进路。

关键词:法律硕士;职业化定位;培养过程

一、我国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职业化定位再重申

我国的法律硕士培养工作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截止目前,教育部批准的有超过200所院校设置有法律硕士学位,从综合性大学、到法学专业性院校,甚至到以理工科见长的高校都设置了法律硕士学位。法律硕士的招生规模也日益庞大,已成为法律(学)研究生中招生人数最多的研究生学位。我国法律硕士的培养不同于传统的法学硕士培养,在法律硕士学位设置之始,是以职业化为培养目标的,而法学硕士则是学术研究型的学位要求,这种职业化的要求具体到培养过程中则是应用型与复合型的人才培养模式。基于此培养目标,法律硕士学位设置是为了满足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需要。参考了美国、欧洲等国家的地区法律教育的实践,国务院于1996年通过《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规定大学本科学历的在职人员和应届毕业生可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报考法律硕士研究生,并且鼓励非法学本科的人员报考,这是对美国法学教育实践经验的借鉴,具有不同专业背景的人员通过研究生阶段的法律专业学习,成为复合型的法律人才。

实务型法律人才要求熟练掌握法律专业知识,恪守法律职业道德,以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技术与方法在法律实务部门从事法律职业工作。因此,法律硕士即是以职业化为定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已开展近二十余年,在社会民已形成普遍认知,在一定程度上,是世界法学教育的经验在中国的试验,获得相当的成功。对于学术型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社会也都有大概清晰的了解,考生也有清晰的认知,考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即意味着是以职业化为导向的教育模式,其就业也是基于其培养模式所对应的实务部门。特别是非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毕业生,毕业后能以其复合型的知识背景,在法律实务工作中,進行事实判断与法律适用,这种职业化的定位既为学生自身的选择,也为社会所需要。因此,有必要再次重申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的初衷,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以职业化为定位,其培养与就业都是基于其职业化与与业化的方向而定。

二、我国法律硕士职业化教育进路

(一)培养理念更新

基于我国的法学教育现状与社会对于法学人才的需求,借鉴美国等国外法学教育的经验,我国对于法学研究生的教育区分为学术型的法学硕士与职业化的法律硕士学位。基于培养理念的不同,学术型法学研究生,即一般意义上的法学硕士当以学术研究为重心,其研究能力与研究深度是培养过程需要重点加以关注的,而法律硕士则是以实务型为方向,从招生简单,到培养方案,都明确说明法律硕士是培养复合型、专业型、实务型的法律人才。因此,对法律硕士的学术能力要求并不能像学术型法学硕士一样,而着重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特别是要从实务中发现问题。但也并不是说,法律硕士的培养就与学术能力无关,实践中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也是学术能力的体现,况且,通过实践导向也能为理论提供养分,形塑新的理论贡献。培养理念指导培养过程,影响培养质量,对于培养理念的转变与更新非常重要,在区分清楚学术型法学硕士和职业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基础上,以不同的理念指导培养过程,从课程设置,到导师选择,到实习环节,再到毕业论文等都应有职业化的考量,这对于实现实务型的培养目标,完善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模式意义非凡。

(二)培养方式转变

虽然我国的法律硕士是以美国的法学教育模式为参考,但是,因为美国是欧美法系,是以判例教学为主,不像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这就导致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对于法律的理解与法律的适用都有不同的考虑。美国法学教育,在学生读完一个大学本科之后,才读法学研究生,不同的专业背景会导向学生从不同的视野与路径探究事实,并将法律知识运用其中。而我国属于大陆法学国家,学生在学校学习过程中,无论是法学本科生,还是法学研究生,成文法都是学习的重要内容,理解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成为培养过程中的重要方面,这就使得学生对法律适用与具体案例的分析存在不足之处。我国设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正是基于这一考量,让不同专业背景的学生从不同专业背景探究事实与运用法律。因此,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必须要注意到这样的事实,即避免传统法科学生包括本科生与法学硕士的培养方式,在教授法律知识的同时,案例教学、判例教学当为重要的内容,引导学生从不同的专业背景出发来理解事实真相,并在对事实的理解中运用法律。这对法律硕士培养过程提出变革要求,在合适的课程设置之下,特别是课堂教学中,务必注意案例与判例的运用。

(三)导师制度改革

不同于学术型法学硕士学位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的培养要求对于导师制度也进行相应的改革。校内学术导师和校外实务导师应当是基本的改革方向,检索全国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情况,实行双导师并不常见,只有个别院建立了双导师制度,实践证明,双导师制度对于培养法律硕士职业化帮助很大。校内学术导师负责学术能力的提升,进行学术方面的指导,而校外导师则进行案例与判例的指导。两名导师共同完成对学生指导,在培养过程中,学术学习与实务学习同时进行,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形成学术与实务交流的平台,提升培养质量。因为不同的思考过程与不同的想法经过相互的砥砺,会产生思想的火花,进行研究与实务工作的协同创新,信息交流,会让新思想,新观点脱颖而出。特别通过校外导师制度,会开拓学生的视野,让学生对实务工作与法律职业提早适应。双导师制度会对学生的专业素养与实务能力有实质的提升,这种互补型的导师制度是我国研究生培养管理的一项创新,并且已呈现出良好的可复制模式,供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乃至各专业学位研究培养的参考。

(四)毕业论文改革

毕业论文是对研究生阶段学习的总结,是检验研究生学习效果的最后一关。作为职业化导向的法律硕士培养,其论文写作也应当有不同于学术型法学硕士的要求,首先从选题开始,学术型的题目并不是首选,案例分析、研究报告、应用型专题等应当作为主要的选题方向,这些选题着重考察学生对现实问题的分析与理解能力,并且考察学生将法律知识运用于事实进行判断的能力,十分契合法律硕士培养的目标。其次,在论文的资料收集方面,也应当根据选题进行有针对性的筛选,典型案例,法律判决等是主要的来源。最后,论文的框架与写作思路也应当以职业化为导向,围绕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思路进行,是比较契合法律硕士培养初衷的。

三、结论

应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培养是我国法律硕士培养的目标,与之相关的即为培养的职业化。我国法律硕士培养应当以职业化为导向,这是专业学位培养模式与培养过程的基本含义。应当从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培养方式、导师制度、毕业论文等方面深化改革,优化法律硕士培养的评价机制,完善法律硕士培养的模式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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