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思维在刑法解释中的取向及统一

2019-06-21 00:31:30薛妮朱润生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9年4期

薛妮 朱润生

摘 要:法律适用离不开法律解释。要解释就要有基准点,否则解释无所依归。刑法解释“各守阵地”的现象,究其根本是刑法解释方法论的混乱。从文义解释到论理解释是刑法解释位阶的初级形态,刑法解释位阶包含次序的位阶与效力的位阶,刑法解释位阶所要寻找的就是解释方法的方法,而非具体的解释方法。本文在赞同刑法解释具备一定规则的解释位阶基础之上,通过研究裁判思维,对位阶的确立进行探讨。

关键词:刑法解释 裁判思维 解释位阶

近年来,某些具有公众效应的刑事案件被媒体“曝光”后,公众对刑法的适用与功能产生诸多质疑。对刑法的解释本身就存在认识、立场、方法的差异,但在对刑法进行解释时,各种解释方法轮番上阵,未能形成具有内在规则约束的解释系统。“如何发展出一套解释适用刑法规范的法律方法才是规范刑法学的根本”。[1]

[案例一]刘某与宋某是同一家医院的护士,且在同一家国际信托公司炒股,两人关系较好,刘某知道宋某股票资金账号和密码。2003年底,刘某亏损2万多元,之后私自查看了宋某的账户,发现该账户市值较高。由于嫉妒心驱使,刘某多次私自操作该账户,并高进低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多元。法院判决刘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以下简称“毁坏案”)

[案例二]一精神病福利院院長王某,指派工作人员将院内28名“三无”公费病人分别遗弃在省内外多地。28名人员中只有一人安全回家,其他27人均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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