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修猛 许艺杰
摘 要: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长期以来,检察机关过多关注列席审委会的法律监督属性,而忽视了其在个案中的价值功能:从每一起法院不采纳列席意见的个案当中汲取審判经验,从而提高检察机关的司法能力,实现检法两家双赢共赢,这也是列席审委会制度的内在本质。为此,检察机关应当摒弃意见被法院采纳而列席审委会的单一价值追求,从提高司法水平和能力的视角,审视列席审委会对提高自身办案质量的作用。
关键词:列席审委会 价值功能 办案质量 司法能力
2010年“两高”出台《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列席审委会制度进入普遍实施的阶段。L市基层检察院根据列席运行实践,总结工作经验,加强与同级法院沟通,共同达成了《关于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检察院派员列席审委会的工作原则、列席范围、人员、程序及意见反馈等内容,既增强了可操作性,又强化了法律监督的权威性。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增加规定了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1]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将这一制度写入“两院”组织法是对司法改革成果的法律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