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检察的重构与调适

2019-06-21 02:26:06王志坤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9年4期

王志坤

摘 要:处于变革之中的刑事检察,需要重新反思既有框架,重新确立工作导向,重新调适工作模式。要以专业化为方向重构刑事检察,整合两项审查、突出实质审查、审查引导侦查。各刑事办案部门在分立的同时,也要注意打通协同,建立健全配套保障机制。

关键词:捕诉一体 专业化 四大检察

作为检察机关的标志性职能,刑事检察正处于变革和重构之中,核心的关键词就是“捕诉一体”。围绕捕诉一体的进路,以刑事案件类型划分部门,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抗诉、诉讼监督交由一个部门内的一个检察官办案组负责。使之前或明或暗的公诉部门分设成为显型,同时将审查逮捕、刑事审判监督职能分别并入相应专门办理特定类型案件的部门。学者评价为,这是以刑法逻辑取代刑事诉讼法逻辑。[1]其实,捕诉一体机制实行以前,在经济检察(反贪)、法纪检察(反渎)、监所检察、控申检察、未成年人案件检察等领域均有过捕诉职能由一个部门行使的实践。而且,在传统公诉领域,按照案件类型平行分设也并不稀奇。所以,这种变革或者说重构并不是突然发生的,而是从一个支线发展为主线,由主流汇成主河道。一种引导性的逻辑思维之所以引发刑事检察变革,在于它让我们重新反思既有框架、确立工作导向、调适工作模式。我们面临的挑战,不只是整合,更是遵循规律、优化配置、重新出发。

一、 以专业化为方向重构刑事检察

在普遍实行捕诉一体之前,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已经因应犯罪智能化、专业化、组织化的特点,进行了分设或分工(即使未分设为多个部门,也以专门办案组的形式专案专办),原因不外乎审查起诉更为精细、庭审压力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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