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劲松/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华中分部 李浩尘/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湖北公司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数据库、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我国数字化审计也得到了快速发展。数字化、电子化、无纸化逐渐成为审计证据主要特征,传统手工取证方式下的证据理论亟需更新与突破。笔者就信息化环境中审计电子证据溯源问题提出看法,以期为实践提供参考。
审计证据是审计主体在审计过程中收集到的、据以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的各种信息,它由载体、外壳与含义构成。其中含义是证据的实质性内容,是证据发挥证明作用的基础。从含义考察,审计证据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经济活动自身显现的自在信息;另一方面是人为赋予。经济活动自在信息是真实经济活动的影射,是判断信息真实性的基础和最终参照系,审计主体利用一定的方法和技术可以追溯发现,查清真相;人为赋予的则是被审计单位为达到某种目的,在信息转换、加工环节,对经济活动自在信息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形成的扭曲、虚假含义,因此,是不可追溯的。
可溯性与溯源或可追溯性同义,在计算机领域,溯源用于描述数据的起源或出处。本文借鉴计算机数据溯源研究成果,对信息化条件下审计电子证据可追溯性进行如下定义:是指在信息化条件下,通过对信息系统中获取的电子证据所蕴含的经济活动信息源头的追溯来查明其真相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