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群中有张虚开发票“网”

2019-06-26 09:06蒋佳伽欧阳积俊赵明
方圆 2019年10期
关键词:开发票空壳开票

蒋佳伽 欧阳积俊 赵明

“明天启航公司网银首次登录,需要这两个手机号码验证确认。明天上班处理!” “明天拿盘去,顺便把这家公司的票也领回来,应该可以领十几张,领出来后告诉我。”2月15日18点,李丽芳还在公司工作群里发送两张银行回单,吩咐相关工作人员次日去办理一些事。

李丽芳还不知道,此时,广州警方已经掌握以她为首的虚开增值税团伙的犯罪证据,正等待收网。这家名为“启航”的公司是李丽芳为虚开发票注册的几百家“空壳”公司之一。她刚接了一起开增值税发票的订单,客户要求从一家贸易公司网银走账,形成交易假象。有着财税专业功底的李丽芳,明知虚开发票是违法的,但受利益驱使,抱着侥幸心理,在这行里疯狂赚钱。她甚至拉上哥哥合作,招聘同乡做领票和管理资料工作。她还拉拢了几十个在财税公司做账的会计,以“让利”方式将他们发展为自己的业务“中介”。李丽芳的“开票生意”越做越大,才几个月的运作,李丽芳就摸索出了一条注册“空壳”公司、领票、开票和销售的完整链条,她自以为在自己的安排周密,税务部门不会发现异常,但世上哪有不留痕迹的行为,自己的行为终究要自己“买单”。3月19日,李丽芳团伙被警方抓获。

据办案人员介绍,虚开增值税发票因票面金额高、需求量巨大、获利高,而成为李丽芳各“开发票”公司的“绝对核心业务”,至案发前,该团伙所开的“发票”几乎皆为“增值税发票”。据统计,李丽芳团伙涉嫌虚开“空壳”企业286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270份,虚开金额5.82亿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9446份,虚开金额10.21亿元。

注册大量“空壳”公司

李丽芳与丈夫张强原本在广州市番禺区经营一家财税公司,张强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业务范围包括代理记账、税务咨询等,该行业竞争虽激烈,但他们公司的业务也还算稳定。常规的代理记账业务收费标准是每月200元到500元,除去成本费用,收入还算过得去,而李丽芳却不满足于现状。她在一些微信群里经常发现代开发票的小广告,这让她心动,她甚至认为以自己的实力,会把这些运作得更好。自从有了这种想法后,她不经意间就會在心里打打小算盘:注册一家“空壳”公司,每月可领取20张发票,每张发票最高可以开10万元,平均收取2%的税率,一张发票最高就能收取2000元,20张票满额开出去,能收4万元。这笔账继续算下去的话,收入可想而知。

李丽芳“快速致富”的想法得到了哥哥李伟杰的支持,两人从揭阳老家招聘了几名亲戚和老乡,让他们做领票、开票、银行开户、保管公司资料等环节的工作,这些环节的技术含量不高,培训一下就可以做。很快,李丽芳团伙就形成一定的分工。李丽芳负责总统筹,李伟杰协助管理,2人负责领票,1人负责开票,1人负责资金回流,5人负责保管公司资料、报税。李丽芳对每位工作人员严格要求,使用工作手机和工作微信联系中介和客户,以免暴露真实身份。张强仍以财税公司的正常业务为主,而李伟杰兄妹则另起炉灶,做起了虚开发票的勾当。

当然,张强的财税公司的代理记账企业需要开发票时,他也会充当中介的角色,把生意介绍给李丽芳。同时,张强的财税公司还有着一项特殊功能,他将李丽芳注册的一批“空壳”公司“养”起来,每月向税局做零申报,需要领增值税发票等发票时,李丽芳再陆续启用这些公司,张强的财税公司实际上相当于李丽芳的“储备仓库”。会计出身的李丽芳心思缜密,她通过网上、QQ手机端,先后购买了一大批二代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备用,这些没有经过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常被称为“鬼号”。

“案件还涉嫌侵犯公民信息,在案发现场查获身份证500多张,老人款手机几百台。”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的承办民警丁毓伦说。

注册“空壳”公司的工作,李丽芳委托给代办公司去办理,她向代办公司提供买回来的身份证和手机号码等材料,由代办公司完成“空壳”公司的注册工作。还有的代办公司为其提供一条龙服务,只要给够钱,连注册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相关材料都能提供。这些公司每月可领取的发票是20至50份不等。

第一家“空壳”公司成功注册后,李丽芳按流程在税务营业厅领取了20张增值税发票。她给有联系的几个记账公司的会计打去电话,说明她以后可以长期开成本发票,并以2%的税率给会计们留出“利润空间”, 20张票很快被销售一空,李丽芳这次一共入账3万多元,她对自己的计划实施情况很满意。

第一家公司 “试水”成功,李丽芳加大了与“中介”的联系,她同时委托代办公司在广州市的天河、白云、花都、番禺等地区分别注册公司,并在“空壳”公司注册地的税务营业厅领取各种发票,这样可以避免在一个税务营业厅集中而大量领发票,引起税务局注意。

用买来的身份证和手机号码作案,使李丽芳有了莫名的安全感,胆子越来越大;李丽芳一边盯着工作人员向税务部门申领各种发票,一边在微信群和朋友圈公开发布开票信息,“空壳”公司关停一批又注册一批,似乎一切都在她的掌握之中。

自创“中介”分销模式

凭借着帮企业做账的经验,李丽芳知道代理记账公司的会计是销售虚开发票最好的“桥梁”。财税业务事无巨细,流程复杂而烦琐, 企业为节省运营成本,委托财税公司记账、报税和申领发票的情况较多,企业与代理记账会计是相互信任、依存的关系。

“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企业私下请记账会计帮忙购买发票做账的情况,一些会计会直接拒绝,知道那是违法的,但也有会计与虚开团伙暗中勾结操作。”一名企业的财务人员对《方圆》记者说。

李丽芳对财税公司会计的收入情况非常了解,会计收入普遍不高,每位会计手上都有十几家甚至几十家企业需要做账和报税,于是她向代理记账公司的会计抛出了橄榄枝。果然,一些会计从虚开发票中赚取了差价,推销的兴趣愈加浓厚,有了这些中介的加入,就相当于找到了“分销商”。

“亲,你有广州的财税群吗?介绍我进去,有红包感谢!”李丽芳经常发私信给同行会计。财税群的进群审核往往比较严格,要想加入财税群,一般要同行向群主推荐,确认身份才通过验证。在同行的介绍下,李丽芳加入了十几个400多人的财税群,她认为在群里发布开票广告较为安全,这些群成为她推销虚开发票的主阵地。

李丽芳将财税群的群友定义为“准客户”,因此广告内容也很直白,内容大致为:需要3个点费用票(可用于公司报销、企业冲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请联系我,各行各业的都有,手机号码(与微信同号),广告费、服务费、加油费、苗木费、咨询费、安装费……随着这些小广告的发布,李丽芳的通信录经常会收到新朋友发来的加好友信息。

初次联系,大家一般都很谨慎,李丽芳会通过与对方微信聊天来判断对方身份和是否真心要开票,对方一般也小心翼翼地说明需求,先了解一下税率。李丽芳称自己也帮助企业做代理记账工作,以此来拉近距离,消除对方的顾虑,有一部分人便尝试虚开一张发票,有的会提出要先验票,后付款。李丽芳一般都是很爽快地答应,有过几次来往,对方就会熟悉起来,并有可能被发展成为中介。

李丽芳通过微信群、口口相传、发朋友圈等方式招募中介的方法很有效,几个月时间便发展了几十个中介,她对于有合作意向的个人中介也不拒绝。李丽芳与中介之间采取单线联系的方式,李丽芳设定的“中介”分销模式很成功, “业务”稳定上升。

高利润吸引了更多“中介”

利益所驱,有中介在做账时甚至会主动向企业推荐李丽芳的“开票服务”。渐渐地,李丽芳注册的“空壳”公司越来越多,业务范围从贸易到建筑、广告等公司,开票内容涵盖咨询费、旅游费、宣传费等几十种名目,不仅是开增值税发票,对各种开票需求,李丽芳基本上都能满足。

这些中介愿意跟李丽芳合作,除了她能提供非常齐全的发票,还因为她精细化的管理,开票过程中有问题,随时都有人跟进解决。李丽芳给每位中介建立了一个 “3+1”的客户群,群主均是她本人,为确保每张开票信息有专人落实,她将负责开票的人员和资金回流的人员拉进群,外加一名中介。

客户群以中介所在区域和姓氏来区分,如(天河)王先生,当(天河)王先生需要开票时,他将开票信息发到群里,开票员第一时间负责跟进,发票开出后,拍照发到群里给中介确认,再邮寄到指定地址。快递寄出后,工作人员将快递单号发在群里,以便中介和李丽芳同时掌握物流运输及资金回流的情况。

李丽芳做事细致,每个月都会对手头的“空壳”公司进行盘点,也从中介开票信息中找到一些规律,哪类票开得多,这类公司就要多注册几家。李丽芳不想错过每笔业务,她注册的“空壳”公司几乎是每个行业的都有。财税公司一些有经验的中介的作案手法更为隐蔽,为了让税务稽查人员在系统上看不出端倪,他们从程序上做足文章,先用“空壳”公司与购买成本票的公司间签订虚假合同,开具加盖公章的虚假货品清单、收款收据、增值税普通发票,最后将开票金额汇入“空壳”公司对公账户,一整套流程下来,从账面上看,像是正常的业务往来,就算税务部门从账面检查,也很难发现问题。

比如,陈先生(中介)找李丽芳帮一家企业代开了7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收票单位要求资金汇入开票公司的对公账户,由于走账金额大,客户担心资金出问题,问李丽芳如何让客户放心将资金汇入“空壳”公司账户。李丽芳告诉陈先生可以将“空壳”公司的一个网银U盾寄给客户操作转账,另一个U盾由李丽芳来审核资金通过,这样双控的做法,既能保证客户的资金安全,又能保证开票的税率留在公司账面上。陈先生与客户最终同意了该操作。为了留住客户,李丽芳和工作人员不厌其烦地与客户约定网银登录时间,确保客户第一时间收到银行发来的验证码,协助顺利操作转账。客户的“往来资金”款汇入“空壳”公司后,陈先生与李丽芳核算税率,将全款约定的税率留在“空壳”公司账上,余款分几笔转入客户指定账户,整个过程操作完成之后,客户将银行U盾寄回给李丽芳。这种“负责任”又充分为客户考虑的态度为李丽芳赢得不少回头客。

满足对方要求固然是留住客户最好的方法之一,李丽芳对中介“讲诚信”更是让中介愿意合作。比如陈先生介绍的客户对公走账金额较大,客户自己操作网银,那么陈先生通过开票赚取的差价只能留在“空壳”公司账上,客户顺利转走资金后,李丽芳会在第一时间将差价转给陈先生。长期合作达成默契,中介们对李丽芳的“服务”也很满意,业务发展得很快。警方提供的微信记录显示,北京、山东等地也有企业也从李丽芳手中购买了不少增值税发票。虚开出来的增值税发票由李丽芳的公司根据中介的要求寄往财税公司或直接寄到购票企业,购买企业将购买的发票拿来做账,向税务部门申报,用于抵扣当月或当季的成本。

“比如,李丽芳给中介开出一张9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她收取中介2%的费用,即1800元,中介有可能收取企业3%的费用,购票企业需支付2700元,中介赚取900元。”丁毓伦说,至于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比如A企业第一季度有5万元的利润,应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即12500元,如果该企业以3%购买5万元的发票,只需要支付1500元买发票的费用,该企业就逃税12500元,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警税合作打击专业型犯罪

“刚拿到案件线索的时候,感觉很棘手,实际操作人隐瞒真实身份,注册地址无从查证,涉案的虚开公司全部成了非正常户,基本上都死掉了,成了僵尸企业,有的公司一年前就关停了。”丁毓伦说。

2018年下半年,国家税务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发现包括广州宏德公司、政朔公司在内的240多家企业陆续关停,成为了非正常户。这240多家公司虚开发票的特征明显,它们使用虚假的注册地址或没有经营地址,法人代表联系不上,有销项发票无进项发票,每家公司的存活周期大致为3—6个月。 “税务部门提供的材料显示,这240多家虚开公司涉案金额非常大,我们从这200多家公司入手侦查。”丁毓伦说。

2018年12月底,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的民警从240家僵尸企业的信息开始排查,不断找出这些公司之间的关联性,将所有可疑的信息进行碰撞。办案人员发现,这一批公司还有个共同特点,财务负责人、报税员、购票人相互关联,十几个负责人身份证交叉使用,比方,小张在A公司里面是领票员,在B公司里面就成為报税员,在C公司里面又成了财务负责人,这说明了240家虚开公司很可能是同一团伙作案的工具。

“税务局给我们提供了专业指导,为找到有价值的线索提供很大帮助,警税密切合作,找到了案件突破口。”丁毓伦说,顺藤摸瓜,我们继续追踪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员,看他们有没有正在经营的关联企业。通过一段时间的梳理,民警发现该团伙在2018年有继续活跃的企业30多户。

“这30家企业是正常户,我们无法确认这些企业是否存在虚开行为,只能在外围调查。”从保护企业合法经营的角度出发,办案人员在外围展开调查。

随着侦查深入,经常出入一家税务营业大厅的一男一女进入民警视线,他们每周至少一次去税务局领票。通过这两人,民警发现了该团伙在番禺区的两个窝点,这两个窝点的活动轨迹相对固定,一家房间号为220的窝点有3个人,距离此地之一公里外的另一窝点有2个人。两窝点各有分工。220房间工作人员专门负责领票、办理工商登记和保管公司资料,另一处的工作人员则负责开票、做资金回流和转账,很是忙碌。还有一个细节引起民警的注意,几乎每天都有快递员前往220房间窝点收件。通过侦查,办案民警发现有三个中介的开票金额都达几千万元,一家买票公司开票金额也不小,这些细节使得虚开发票案的脉络变得更清晰。

2019年春节后,李丽芳将另一个窝点搬到了220房窝点,两边合并一处,这是一套复式结构的公寓,一楼用来保管公司资料,二楼用来开票、资金回流。

“一楼的文件柜里装着300多家‘空壳公司的资料,每家公司的资料装一袋,包括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税控盘、银行U盾、法人身份证还有手机,手机是用于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电话回访和开通网银时发送验证码用的。” 丁毓伦说。

2019年3月19日,经过半年多的深入侦查,在广东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局领导下,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联合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国家税务局广州市稽查局出动了约300人,前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某出租屋等地,一举抓获李丽芳、李伟杰等犯罪嫌疑人12名。

“2018年底,我局收到税务部门移交的专案线索后,与税务部门共同研究案情、分析证据,明确办案思路。在案发现场查获已经使用过的银行U盾几百个,涉及虚开空壳企业286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270份,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9446份。”丁毓伦说,目前本案还在办理中。(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的区别

1.定义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其全称应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虚开普通发票,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普通发票用于企业虚列成本,造成利润减少,少缴企业所得税。

2.法律条文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主要规定于《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发票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罪名,在《刑法》第205条之一。虚开发票罪的行为表现是虚开“《刑法》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指行为人虚开的是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和完税凭证以外的其他普通发票,而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界定,即虚开发票罪立案追诉的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2条规定,情节严重主要分为四类情形:虚开发票的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虚开发票在100份以上;在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 两个不同的罪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不存在法条竞合的问题,两罪名的犯罪对象不同,行为表现不同。如果行為人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不构成虚开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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