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族生态习惯法与民族文化的关系

2019-06-27 00:19刘亚璠
祖国 2019年11期
关键词:民族文化蒙古族

刘亚璠

摘要:习惯法包含很多种类型,蒙古族生态习惯法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蒙古族人民为了其生存家园和环境受到保护而自发形成的具有内在约束力和强制力的行为守则。本文從蒙古族的民族文化角度出发,试图阐述蒙古族生态习惯法与族内文化传统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蒙古族   生态习惯法   民族文化

“社会中的法律,即使不是由国家正式颁布的,但根据社会生活需要也能够通过一些日常行为习惯,逐渐形成和法律同样作用的习惯法。”[1]“每个社会成员之间都会在一定范围内被一种社会规章制度,如风俗习惯、长辈制定的族训、或祖先遗留的祖规来约束每个成员间的关系,通过这样的方式维护社会的安定。而民族习惯法就是在无论汉族亦或少数民族各个族系之中,依照本民族生活习俗习惯形成的维护其民族共同利益的特定规范,以保证本民族成员应获得的权益及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以上所述就是习惯法。[2]生态习惯法指的是“生长于民间由居民们的生产生活经验或由社会中有身份地位的知名人士确立,主要以生态保护为主要方面的传统习俗,起到规范人们生活行为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3]蒙古族生态习惯法主要指“蒙古人在长期实践中逐渐自发形成的,以保护草原生态为主要指向的,被蒙古民族族员共同遵守并信仰,成为其共同自愿认可的社会约束力保障实施的共性行为总约束力。”[4]蒙古族生态习惯法来源于蒙古族禁忌、蒙古族图腾、当地习惯、蒙古族古代法典,以上共同组成蒙古族文化。

一、蒙古民族禁忌与蒙古族生态习惯法的关系

禁忌被定义为人们在社会活动、宗教信仰中在一些方面受到行为约束和观念限制的总称。[5]通常所指被禁止或避讳的言行。禁忌的内容包括:对神圣事物的尊崇、畏惧;对受歧视之物、不洁之物、来历不明之物、涉及危险之物,我们必须远离且不轻易触碰和接触它们。古有汉朝应劭《彭城相袁元服》:“今俗间多有禁忌,生三子者、五月生者、以为妨害父母,服中子犯礼伤孝,莫肯收举。”后有鲁迅《致郑振铎》:“这一月来,我的投稿已被封锁,即无聊之文字,亦在禁忌中。”可见禁忌从古至今已经形成一种无形的文化作为生活中某些时候的参考。少数民族禁忌在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发展过程中对其产生直接并深刻的影响,主要在其内容方面、形式上都有或直接或广泛的影响。[6]例如:蒙古族敖包祭祀,规定禁止在敖包附近杀生,同时禁止砍伐敖包周围的草木。再如,蒙古族对长生天崇拜、对树崇拜、对山崇拜,禁止对长生天和山神指手画脚,禁止在神山上狩猎、伐木、掘土、放火、取石、放炮等,定期祭拜长生天和山神、树神。这些非成文法的蒙古族民间习俗形成的禁忌文化从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草原生态的作用。学者秋浦认为:“法的源头乃在禁忌”。[7]因此,民族禁忌作为一种民族文化与蒙古族习惯法有着密切的联系。

二、蒙古族图腾文化与蒙古族生态习惯法的关系

图腾文化作为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种文化现象,被视作神灵的载体,往往被赋予崇高和神秘的色彩。最初出现在古代原始部落,把某种自然届产物或有血缘关系的祖先、保护神等用来作为本氏族的象征。原始民族对大自然的崇拜为后代延续的图腾崇拜文化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如运用图腾作为符号记录当下发生的事情、或将图腾作为一种解释民间习惯风俗的素材。随着图腾文化的发展,民间逐渐把图腾作为一种信仰,随即出现图腾崇拜,也是原始宗教的最初形式。原始人相信自然界中的所有自然物如每个种类的动植物都与每个氏族有亲属或其他特殊关系,因此往往将某种动植物或特定自然物作为其氏族有特定关系的崇拜物,定期祭拜,长此以往形成一种以图腾为信仰的文化。当自然界某种自然物被视为某氏族的图腾,它将作为该氏族的信仰和象征被赋予神圣的标志,通常情况下,不得杀生或食用。因此,图腾崇拜也成为蒙古族生态习惯法的重要来源之一,很多蒙古族生态习惯法的内容也都由此而来。反之蒙古族生态习惯法对危害民族图腾行为的约束也起到保护图腾崇拜的作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人们对蒙古族生态的破坏。据《蒙古秘史》中文字记载“蒙古族的祖先在早起对图腾文化的崇拜包括狼、鹿等作为图腾崇拜对象,除此之外,还有对于大自然万物的崇拜,如熊、老鹰、天鹅、公牛以及树木等,这些也作为蒙古族图腾中的崇拜对象。”《喀尔喀吉鲁姆》第133条规定:“一定范围内不能对有生命的树木进行乱砍滥伐。并且在有寺庙的地方不能存有枯死的树木,并且在相应规定范围内不能对树木进行砍伐。”[8]元朝法条《大札萨》中也有相关规定:“自每年冬天第一场大雪开始,直到第二年春天的新草长出时,这段时间应该作为蒙古人的狩猎季节。”以上是蒙古族生态习惯法有关林木保护习惯法和动物保护习惯法相关法条举例,联系上文所述法条中所保护的自然物恰好是从古代先民延续的图腾文化中的崇拜对象。因此,对于自然界动植物崇拜使蒙古族树立起有关动植物保护习惯,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蒙古族生态环境,成为蒙古族生态习惯法的起源之一。

三、蒙古族民族习惯与蒙古族生态习惯法的关系

各民族带有本民族特色的生活方式、思维模式、宗教信仰、文化习俗等组成的民族习惯称为各民族人民潜移默化中的生活方式。[9]56个民族组成了我国的多民族国家,在民族发展、民族演变的过程中,各民族逐渐形成反应各民族特色的其独特的民族生活习惯、思维方式和宗教信仰,共同构成相应的民族文化,成为区分各民族与其他民族之间的重要依据。各民族都有其相应的生活习惯和民族文化,民族生态文化习惯贯穿在各民族的生活习惯中。就蒙古族而言,生活在草原上的蒙古族的日常居所在可移动或半固定式蒙古包中,一方面方便迁移,另一方面材料用羊毛毡子覆盖和牛皮绳连接,重复利用率高并且能够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再如,蒙古族的原始信仰萨满教在人去世后实行天葬,即将人去世后的尸骨由萨满法师作法后抛向空中喂秃鹫,这一习惯区别于其他民族破坏地表环境的土葬,并且能够有效避免尸骨腐烂污染环境,同时对维持生态平衡起到长远作用。蒙古族的多数生活习惯与生态息息相关,一些长期延续的生活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受蒙古族民族文化所驱使,逐渐演变为适用于蒙古族的生态习惯法,因此,蒙古族民族习惯与蒙古族生态习惯法存在密不可分的互为因果关系。

四、结语

蒙古族生态习惯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既具有一般的社会规范性,同时也具有民族地域性。是蒙古族通过长期生产生活经验的积累、总结而成,并且也是经过世代蒙古人的传承、发扬的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蒙古族民族文化和蒙古族生态习惯法相互作用并互为因果关系,在随着蒙古族生活习惯不断演变的过程中潜移默化形成适用于蒙古族生态稳定的强制性行为规范,为蒙古族世代聚居地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提供着坚实的基础和可靠的保障。但同时,随着时代的变迁,经济的发展和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民族文化的更新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依靠口头传播和行为传承的非成文法,这对以往的蒙古族生态习惯法也是一种未来既定的挑战。我们只有在尊重蒙古族民族文化的基础之上,保留并发展合理且有效的蒙古族生态习惯法,让其在时代变迁中继续发挥其特有的价值和魅力。

参考文献:

[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6-8.

[2]王学辉.从禁忌习惯到法起源运动[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3]李明华,陈真亮.生态习惯法现代化的价值基础及合理进路[J].浙江学刊,2009,(01):163-166.

[4]苏丽娜,王衡.论蒙古族生态习惯法的内涵及特征[J].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2018,(02):130-135.

[5]乌丙安.中国民俗学[M].辽宁大学出版社,1985:279.

[6]高其才著.中国习惯法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215.

[7]秋浦.关于法的起源问题[J].贵州民族研究,1992,(01).

[8]奇格著.古代蒙古法制史[M].辽宁民族出版社,1999:180.

[9]雷震.论蒙古族生态习惯法[D].中央民族大学,2012.

(作者单位:内蒙古工业大学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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