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假期培训员工应当支付加班费

2019-06-28 08:59
北方人 2019年12期
关键词:加班费法定用人单位

《北方人》编辑部:

由于我等几位新员工社会经验、实际操作水平不足,公司为让我们尽快地熟悉业务,而又不耽误工作时间,决定利用法定假日对其进行培训。当我等人向公司提出发放加班费时,公司以培训本身不属于生产经营、公司没有获取丝毫经济效益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并要求我等人支付授课费用,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邓女士

读者邓女士: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加班是指员工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为了用人单位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从事工作。即判断员工的工作是否属于加班,其要件在于:是否为用人单位所要求、是否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是否在标准工作日之外。如果肯定,应当按加班论处;反之,则不属于加班。

本案中,相关情况已符合相关要件:首先,公司占用邓女士等人的假期,请来经验丰富的老技师,通过举办培训班,为他们传授相关业务技能,是基于自身需要所安排,而非邓女士等人自我要求、自我组织。邓女士等人之所以参加,是出于对公司要求的服从。

其次,公司是占用假期举办学习班的最终受益者。提高员工技能是公司分内的责任,公司要实现相应目的,理当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其将培训安排在假期,无疑是建立在牺牲邓女士等人休息时间的基础上,公司自然可以因正常工作时间的相对增加而获得更多的利益。同时,随着相关知识的增加,邓女士等人确实是直接的受益人,但同样不能排除,邓女士等人获得相关技能后,能更好地开展工作,为公司创造出更多、更大的经济效益,即尽管学习本身不属于直接的生产经营,却与生产经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密切相关。

再者,公司占用的时间属于“标准工作日之外”,任何用人单位非因法定理由不得对此加以剥夺或者缩减。鉴于公司的培训并不在法定理由之列,也就决定了邓女士等人接受培训的时间当属“额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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