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创新能力内部影响因素研究
——基于山西省87家农业企业的调研

2019-07-01 03:42何云峰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山西创新能力科技

王 卓,何云峰

(山西农业大学,山西 太谷 030801)

一、研究问题确定

1.研究背景分析。2012年1月国发〔2012〕4号文件《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指出,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时期,农业面临着容易被忽视或削弱的风险,必须高度重视农业现代化与工业化、城镇化的同步推进和协调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创新促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企业是国家创新的主力军,农业企业技术创新更是农业科技创新的基础。同时农业企业不仅是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主体,也是实现农业科技产业化发展的重要平台,更是整合科技创新资源的重要载体。随着我国农业科技创新领域和创新内容的不断扩展和升级、农业科技成果的不断物化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断完善,农业企业作为我国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主体、农业科技推广的重要平台、农民科技培训的重要基地,其在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然而,从目前总体情况来看,我国农业企业开展农业科技创新的能力还相对较弱,科技资源和人才储备严重不足,农业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能力普遍不强,与成为农业技术创新主体的目标要求尚有一定差距。因此,有效提升我国农业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对于新时期推动我国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2.研究现状分析。从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角度分析。1912年,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阿洛伊斯·熊彼特首先提出了企业是创新主体的思想,并突出强调企业在创新中的巨大作用,即“经济进步尤其是经济总产量长期扩张的最有力的发动机”[1]。孙站成、梅方竹指出,由于农业的弱质性,短时期内,高等农业院校、科研院所、农业龙头企业作为区域农业技术创新主体的局面将不会改变[2]。

从农业企业运行效能角度分析。潘辉、韩浩指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农业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结成的知识结盟发展有的已显示出良好发展势头[3]。但整体观之,速度较慢、层次较低。史焱文、李二玲基于创新系统理论,运用数据包络分析法,对鄢陵县花木产业集群中27家花木企业的创新发展状况进行绩效评价分析,结果表明,该集群农业企业的创新综合效率偏低,且企业之间存在显著差异,纯技术效率对企业的创新综合效率影响显著[4]。肖兰兰通过最新的R&D相关指标分析,农业企业已成为我国科技研发投入的主要来源和经费执行部门,但与其他行业相较,农业企业在R&D人员、经费支出、专利申请等方面的比重明显偏低,其弱势地位较为明显[5]。谢丽威指出,我国农业科技创新受到需求不充分和供给不到位的双重制约[6]。杜金沛指出,农业企业仍然未能有效成为科技创新的主导性力量,整个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仍然未能真正得到理顺[7]。

从山西农业企业角度分析。与发达省份和地区相比,山西科技服务业还处于相对落后的位置。贾步云指出,农业科技创新动力不足,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是山西省农业发展的“短板”和“软肋”[8]。张娅妮认为主要体现为科技服务机构规模偏小,科技创新能力相对薄弱,其创新创业水平还很低。纵向协作不够,同行业服务机构之间,跨专业机构之间的横向协作较少[9]。贾步云提出应加强技术创新、创新管理体制、加大政策扶持等战略措施[8]。石薛桥、李帅提出,要以提高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品种研发和技术创新能力为宗旨,大力实施产品创新,发展山西农业知识产权[10]。杜学梅、贺晋瑜等提出了采取增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多创新主体相互衔接,各有侧重,引进人才、激励人才、培养人才,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等措施,推动山西农业科技创新的健康发展[11]。

虽然已有文献形成了一些一致的观点,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研究不够深入,对某一具体问题的研究,多是以文献分析法为主,没有深入到具体领域或具体主体上进行剖析,缺乏实际数据的论证,参考借鉴价值不高;二是无论理论研究或是实证研究,学者们还是以发达国家或发达省份的成功经验为主,没有深入研究山西省实际情况,导致研究成果在山西省实践指导意义不足。

二、山西省农业企业调研现状

1.数据的获取。调研组于2015年5月11日—6月10日,赴运城、临汾、晋城、长治、阳泉、晋中、吕梁、大同、朔州、忻州、太原共11个市的33个县区调研了省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技园区入驻企业,以及各市推荐的辖区内主要龙头企业和特色较为明显的企业,共89个。由省、市两级科技部门联合进行发放电子调查问卷,问卷设置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科技资源、企业发展制约三大维度,最终通过电子邮箱完成收集。

2.农业企业的基本状况。收回农业企业调查问卷总数为89份,其中2份为完全无效问卷,予以剔除;还有3份问卷除了企业基本问题之外,主观问题几乎未予以作答,基本情况部分统一予以保留,但主观题部分不影响本文客观数据的获取,故本文分析的有效数据总量以87份为准。虽然调查对象以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技园区入驻企业,以及各市推荐的辖区内主要龙头企业和特色较为明显的企业为主,但也调研了少量具有良好发展势头的农业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研究机构等,所以基本上可以从整体上把握山西省农业企业发展的基本状况与态势。

从发展阶段及规模来看,山西省农业企业大多数成立时间短、规模小,处于企业发展的初步阶段。表1、表2、表3显示,在调研的87个企业中,74.1%的企业发展还不到10年,仅有25.1%的企业发展超过10年,超过20年的企业仅有1个;从农业企业的资产总规模,以及2012—2014连续三年企业营业收入来看,总资产在1亿以下的中小规模农业企业占到71.3%,营业收入2亿以下的农业企业比例接近90%,由此可知,我省大部分农业企业为中小微企业。

表1 农业企业生命周期状况

注:有4个企业未注明创办时间

表2 调研企业总资产情况

注:7个企业未填写该项信息

从农业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角度来看,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但是山西省整体科技资源力量薄弱,农业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与国内外先进农业企业还有较大差距。

此次调研的农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重点企业,超过62%的企业有了专门技术研发机构,说明山西的农业企业具有了较强的创新意识与愿望。十二五期间,除18%的农业企业多属于农业合作社层次的微型农业企业外,82%的被调研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企业有过农业技术创新的合作,表明其在快速发展成长的过程中越来越离不开农业高校或农业科研机构的支持与帮助,访谈中许多企业负责人也表达了急需与农业高校、农业科研单位深入合作的愿望。

表3 调研企业营业收入

注:1.数据信息不全,对已有的信息做了基本的汇总统计分析,以基本的频数作讨论说明。2.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小于2万属于中小微企业,其中500万及以上属于中型企业,50万及以上属于小型企业,50万以下属于微型企业。

图1、图2数据显示了此次调研企业对自身的技术水平与创新能力的认识与估计,认为在国内、国际同行中处于绝对优势的企业比例分别为11%、4.7%,说明山西省农业企业对于自主创新能力定位较为准确,同时也说明山西省农业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在全国是比较落后的,遑论世界。

图1 企业在国内同行中的水平

图2 企业在国际同行中的水平

3.制约农业企业创新发展的内部因素。图3显示了制约农业企业创新的内部因素,按被提及的频次排序为:资金短缺>人才储备匮乏>缺乏优势产业化项目>其他。这是根据企业内部管理人员主观判断后得出的结论,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山西农业企业科技创新的现实困境。科技资金的投入量是影响科技创新能力最重要的因素,它影响着企业设备的更新换代以及科研人员的研发动力;人才是制约山西农业企业的第二大因素,人才的流动遵循着从内陆到沿海、从农业到工业、从小型到大型的规律,而山西农业企业恰好集合了内陆、农业、小型三大弱势特征,其人才匮乏程度比较严重。这些因素都应成为山西省农业科技创新政策制定时必须关注的焦点。

图3 制约山西农业企业创新发展的内部因素

综上,山西省农业企业的特点是“小而新”,即总体处于“生存向发展过渡”的层次,这注定了其创新能力在国际、国内均处于落后地位。影响山西农业企业创新能力的内部因素除了上述的资金及人才之外,还存在一些其他因素,如何科学严谨地评判各种因素真实的影响程度,需要进一步分析验证。

三、回归分析

1.变量设计。本文以农业企业科研专利数作为因变量,代表企业的创新能力。学者多以企业的专利数量或者新产品销售额占总产品销售额的比例来衡量一个企业的创新能力。调查期间新产品销售额多数企业没有相应的数据记录,故本文选用专利数量。

多数研究分别从资金、人才以及协同创新三个角度来考虑影响企业创新能力的内部因素[12],所以本文以公司研发投入额,高级技工数、普通技工数,以及两个虚拟变量,有无内部研发机构和有无外部研发合作作为资金、人才及协同创新三类指标的具体指标。同时将资产总量、营业收入额、当期利润额、公司成立年限作为控制变量。

2.数据描述。表4为变量描述性统计表。

3.回归结果分析。由于数据多是连续变量,且数据整体结构较好,故本次回归分析均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OLS)。计量模型为线性回归模型。首先进行全变量回归,以观察所有变量的整体情况,然后再进行逐步修正。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

表4 变量描述性统计

注:表中结果为stata导出结果整理

表5 回归结果汇总

注:*p<0.1,**p<0.05,***p<0.01

本文回归结果均对利润、收入、资产及研发投入采取了对数变换。回归结果(1)为全变量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仅有科研投入及普通技工对企业创新能力影响显著,而普通技工、有无研发机构和有无科研合作对创新能力影响均不显著,这与我们的预期不符。本文试着对变量进行相关调整,将这两个虚拟变量以乘积的形式凝成一个新变量,即“机构*合作”。因为考虑到只有企业内部成立科研机构,才会与外部进行较多地科研合作,而它们两者的乘积恰恰能够反映这一点,由此得到模型(2),但其结果仍没有出现预期的转变。我们对模型进一步处理,通过增删控制变量的方法,首先删除最不显著(即P值最大)的变量,即营业收入,得到模型(3)。结果发现,控制变量中利润这一变量变为显著,而高级技工以及“机构*合作”这两个变量依然不显著。模型(4)(5)为依次删去变量,即成立年限及总资产的回归结果,除了已显著的变量变得更为显著,其他变量显著性依然没有变化。模型(6)为模型(3)的对照组,为了验证模型(2)中对于虚拟变量的处理是否有效,发现回归结果显著性几乎一致,这说明该变量目前对于山西农业企业科研能力确实没起到应有的作用。

由回归结果可以得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结论。

资金方面,山西农业企业科研投入对科研能力具有显著正向作用,公司科研投入越大,其科研能力越强,这说明资金保障对于科研能力的提升至关重要。结论印证了第二部分中导致山西农业企业创新能力不足的内部因素中的资金匮乏因素。

人才方面,高级技工数量对山西农业企业的科研能力影响不显著,反而普通技工数量对科研能力影响非常显著,与常理不符。我们通过模型调整依然没有改变这一现象,证明本文的模型设定是没有问题的,只能从现实中寻找原因。在走访了一些农业企业之后,我们发现,有两个因素导致了上述的反常:其一,山西省农业企业基本处于原材料及初级加工阶段,普通技工足以满足日常的技术需要,而且目前很多企业没有考虑到进一步深加工问题,所以,即使聘请了高级技工,其发挥的作用也非常有限,即目前山西农业企业科技含量较低,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相对而言占多数的普通技工比少数高级技工的贡献力要大;其二,很多农业企业中高级技工的头衔良莠不齐,划分的标准也不是很明确,甚至存在有为完成目标而虚报高级技工指标的情况。综上所述,山西农业企业高级技工的普遍现状是“一不多,二不用”。

协同创新方面,不论是有无内部研发机构还是有无外部研发合作,都对山西农业企业创新能力影响不显著,而后又将模型调整为两者乘积形式,依然不显著。文中第二部分显示了62%的农业企业有内部研发机构,82%的企业有过外部研发合作,但这只是表象,存在并不代表发挥作用。山西多数农业企业家是农民出身,相对更加厌恶风险,若是因为创新失败而丢了家产,是他们万万不愿看到的,所以,面对一些有风险的创新项目,半数以上的企业不愿投资,而是选择盈利较少但是较为平稳的传统项目,其创新意愿不足,创新力自然比较弱。以欣欣农机有限公司为例,他们在经营过程中会主动规避创新性项目,原因就是风险太大。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山西省多数农业企业处于有研发机构、有合作机构但是无实际研发进展、无实质研发成果的现状。

控制变量方面,仅有利润变量显著,然而结果却与企业科研能力呈负相关。这与常理相悖,但却恰恰印证了山西农业企业的现实:企业挣到钱以后,会再次投入到更能挣钱的地方,如扩大规模、更新设备。而投资新技术、新产品等创新活动在他们看来,反而是最可能赔钱的买卖,所以利润的增加,反而会抑制创新能力的提升,原因在于风险这一不确定性成本并非所有企业都可以承担。

总之,山西省农业企业提升自身科技创新能力必须以科学的风险评估及分散为核心,确保他们后顾无忧地投入到农业研发中,并配套地加大科研投入力度,提高科技人才的引入层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打破山西农业企业研发状态“内卷化”。

四、对策建议

1.建立覆盖全省农业企业的信息技术服务平台。企业的研发风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技术方面的风险。由于技术难度大,或者遇到诸如仪器设备、情报资料、协作等条件不足的技术困难,以及事先的误判导致的研发失败。第二,竞争的风险。技术开发与其他企业重复。第三,客观环境的风险。由于客观的社会、经济和技术环境发生变化,原有的技术开发已不合时宜。上述三种风险都是山西农业企业无法承受的,需要政府作为强力后盾为其提供可分散风险的服务。通过建立信息技术平台,可以为农业企业提供前期的技术可行性分析,分散技术方面的风险;可以将国际国内其他农业企业的最新研发动向提供给省内农业企业,降低其竞争风险;可以将农业技术相关部门、研究院所等社会研发部门纳入信息技术平台,为农业企业提供技术指导,集技术可行性分析、技术指导以及技术信息服务于一体,全方位保障山西农业企业创新研发能力的提升[13]。

2.出台有效引导企业加强自身研发投入的激励政策。资金是技术研发的保障。所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资金就是研发活动的命脉。目前山西农业企业自身研发投入不足,有两个原因:一是畏惧风险;二是资金缺乏。风险可以通过信息技术服务平台的逐步完善来加以明晰及分散,而资金本身的缺乏则需要政府完善相关扶持政策。比如,财政扶持农业企业研发的政策、金融扶持政策以及对社会资金支持农业研发的奖励政策等。当然,对企业的扶持也需要注重方式方法,不能盲目提要求,考核方式也不能“一刀切”,要根据各自企业的不同特色,因企施策,特别要注重企业的发展阶段,实现政策措施的成效精准。否则又会出现本文中有研发机构、研发合作而无研发行动、研发成果的现象。

3.营造农业企业创新氛围,为高级研发人员提供用武之地。山西多数农业企业为中小微企业,资金规模小、成立时间短,其主要从事原材料及产品的初加工,处于农业产业价值链的最底端,技术附加值偏低。一个行业要有所成就,需要有一批在国际国内有竞争优势的龙头企业。政策可从此处突破,重点扶持山西省发展前景较好、研发能力较强的农业企业,将资金、人才以及资源优先向其倾斜,打造一批山西的农业特色品牌。“以点带线、以线带面”,激发出山西农业企业创新活力,浓厚山西农业企业创新氛围,进而形成对国际国内高水平人才的集聚作用,通过聚合资源“走出去”,才能更好地“引进来”。

4.注重提升普通技工技术素养,不断夯实农业企业人才基础。目前,对于山西农业企业有着重大作用的恰恰是普通技术工人,他们是企业真正的主体,对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作用。一方面,应该充实普通技术工人的群体,加强对普通工人的培训,使其能够掌握日常工作所需的普通技术;另一方面,应该加强对普通技术工人的长远培养,培养其创新意识、研发意识、工匠精神,逐步使其成长为更高一级的技工,为企业整体创新能力的提升提供高质稳定的人才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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