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框架下我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2019-07-08 03:35张一楠
求知导刊 2019年7期

摘 要:尽管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就有相应的农业补贴的法律制度,但为了适应世界贸易组织的农业规则,我国需要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对我国本身农业补贴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文章就我国农业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下一些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不足进行分析,提出完善我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策略。

关键词:WTO规则;农业补贴;法律规则

一、WTO中的农业补贴规则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国内市场也都得到了更好的发展,这也给我们国家带来了一定挑战。WTO中关于农业补贴的规则主要分为三个部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农业协议》《乌拉圭回合议定书》后所附的各成员国减让表[1],其中《农业协议》关于农业补贴的规则最为集中,《农业协议》对农业补贴做出了专门的要求,其中包括“绿箱”措施、“黄箱”措施和“蓝箱”措施。主要体现为规范“绿箱”、消减“黄箱”和取消“蓝箱”,“绿箱”有十一块相关内容:一般农业服务、粮食储备、粮食援助,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补贴等,“黄箱”包含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钱的干预和补贴,如种子肥料的补贴,一些不需要免除消减或者消减的“黄箱”补贴称为“蓝箱”措施,农业协议分了两种非关税措施[2],由于我们国家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已经剔除了出口补贴,因此我们国家只能使用国内补贴的农业补贴形式,我们通常称为:“蓝箱”补贴和“黄箱”补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实际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农业补贴产生了限制,为了提高我国农业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地位,我们国家需要在农业法律制度上进行分析和解析,找到其中存在的不足,并在WTO规则的基础上进行完善,这样才能使我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既满足WTO的规则要求,又带动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农业补贴法律的现状

目前我国关于农业补贴的法律并不健全,农业补贴的相关法律都散布在其他法律中,没有系统独立的法律。目前涉及农业补贴的法律大多数都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前颁布的,部分内容不能与WTO《农业协议》相协调,虽然农业法律中有涉及“蓝箱”“黄箱”措施的相关要求和法律法规,但是农业补贴领域还有许多内容没有涉及,内容不够完善,导致许多农业补贴的措施没有对应的法律条款支撑,而之前涉及农业补贴的法律条款里面相对于农业补贴的内容有些笼统,不具体的法律条款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我国相关的农业补贴法律缺乏具体的实施程序,主要也是因为我国没有相对应关于农业补贴的经验,使农业补贴缺乏实质性可操作性,没有对执行、监督等作出明确的要求,不利于在农业补贴实施时找出明确的相关负责人,从而阻碍了农业补贴相关工作的进行。在我国加入WTO之后,需要设立相關的程序性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更好地融合WTO相关规则,促进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

三、关于完善我国农业补贴法律规则的建议

针对我国目前农业补贴的法律不集中的情况,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对农业补贴做到具体的约束,使农业补贴在法律的保护下更加完善。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农业补贴在相关法律条款下能按部就班地开展,在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时要考虑是否符合WTO相关规则要求,在WTO规则的基础上建立关于农业补贴的法律规则,有利于我国农业补贴法律法规与世界接轨。我国法律存在形式化的问题,缺乏操作性,因此我国可建立农业程序性法律,提高我国农业发展可行性,这样不仅能避免因为缺乏程序导致的过程腐败,还能保证农民得到实质性的好处。

中国属于农业大国,是以农业为发展基础的发展中国家,农业的发展关系着国家的长治久安,加入WTO使中国农业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中,推动了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国家存在的农业补贴问题就要及时解决,这样才有利于我们国家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顾敏芳.WTO框架下我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6(36).

[2]江虹.WTO框架下我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09(1).

作者简介:张一楠(1986—),女,河北正定人,讲师,本科,教师,研究方向:国际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