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萍
(广东金融学院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1)
在全球金融治理进程中国际多边金融机构贷款所附加的条件性要求备受诟病,最为值得注意的便是在贷款条件设计与实施过程中显现的问责危机。众多实践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一危机已阻碍了国际多边金融机构贷款资助职能的有效发挥,所以有必要在全球金融治理进程中加强贷款条件性的问责考量。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以下简称亚投行)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助力,旨在为本区域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帮助。亚投行本质上仍然属于政府间多边开发机构,机构组成模式和运营规则借鉴了众多其他国际多边金融机构的做法,问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也必将是亚投行在实施项目贷款时所必须面对的问题。
贷款条件性一般是指成员国为获得机构贷款资金以符合组织宗旨和条款等方式所采取的一系列政策和程序。设置贷款条件目的在于保障多边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的安全及组织职能的实现。如今,国际多边金融机构项目贷款和政策贷款的条件有相互融合之趋势,贷款条件随着“华盛顿共识”的产生,内容上逐渐从宏观经济扩大到微观经济,进而有可能损害一国的经济自主权,所以亚投行在设置贷款条件时将不可回避地面对机构的问责性问题。
一般将英文术语accountability 翻译为可问责性,从文义上来看,含有“责任”、“追查问题”与“说明白”等意思。……